2023-07-07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雯,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黑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某上诉请求:1.撤销某人民法院3某第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支某鑫合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张某1支付某违约金1万元,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3.张某1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张某1通过举证证明了,在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的工作人员引导、要求其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增加直播的观看人数,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张某1据此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以上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张某1在一审中仅凭几张微信截图打印件及个人陈述,一审法院便作出上述认定严重失实,且判决结果严重损害某的商业形象及名誉。某系依法成立的正规传媒公司。某与张某1就网易CC语音平台进行签约,张某1进行的是语音直播。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0款明确约定“乙方保证直播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网易CC语音平台不定时下发的平台规则。无任何不良及非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淫秽、暴力、反动、政治敏感信息等内容)。甲方将网易CC语音平台下发的规则可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的方式传达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主播行业进行直播都是加入相应的工会,由工会再将相应收益分给公司,公司再按照与主播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配。传播淫秽被发现会受到处罚导致整个工会被处罚,继而公司会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某在与所有主播的合同中都对此明确约定,在培训中也会多次强调,而且平台规则也会多次提示。张某1一审中出示的微信截图打印件,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更无法体现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当事人是谁,而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某的工作人员存在引导、要求其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某对此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在张某1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是某的工作人员进行诱导是毫无根据的。网络主播是互联网产业中的新兴职业,行业内情况良莠不齐,但是某需要加入工会,不可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做以上行为。其次,张某1单方不履行双方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某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一审庭审中,张某1自己也承认了自己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第七条第4款约定“乙方无故不接受甲方之表演安排或者其他合作事务,导致甲方与相关合作伙伴的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视同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相应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产生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者合约期内乙方收入的18倍(两者取其高)”。第十条第4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任意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主张权利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维护权利的开支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综上,某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当,采纳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某的商业形象。某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支某鑫合胜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某1辩称,某所说的没有原件是因为张某1离开公司后被踢出群聊,无法获取原件,手机原始载体也因更换手机找不到聊天记录,但张某1的朋友有该聊天记录的备份。和张某1对话的人是微信名为礼开的人,在钉钉里面也能找到其所属企业为某,足以证明名这个人就是公司的员工。
【当事人一审主张】
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某与张某1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2.张某1支付某违约金10万元;3.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由张某1承担;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某1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10日,某(甲方、经纪公司)与张某1(乙方、艺人)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通过甲方所在公会在网络进行直播活动,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合约期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进行线上演艺活动,每月不少于180小时,且每日不得少于6小时,不得无故旷挡。甲乙双方约定专属利润比例分成标准为:乙方的利润在甲方扣除相关管理费、手续费、公会费用及平台费用后的35%进行分配。如果乙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甲方为履行本协议的宣传费用、交通费用、培训费用等,间接损失为基于本协议,甲方可能取得的预期利益),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者合约期内乙方收入的18倍(两者取其高)。双方一致同意,任意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主张权利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维护权利的开支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张某1在某处直播至2022年7月13日,得到某给付的收益9468元。张某1主张,在直播的过程中,某要求其通过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增加观看人数。张某1认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故不再在某处直播。某为本次诉讼花费律师费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钉钉APP中,名为“礼开”的个人显示所属企业为某。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1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某主张张某1无故不再履行主播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张某1通过举证证明了,在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的工作人员引导、要求其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增加直播的观看人数,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张某1据此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因张某1已实际不再履行合同,予以确认。据此判决:一、解除某与张某1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二、驳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对于解除案涉《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双方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1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张某1提供的证据,微信名为“礼开”与张某1的对话中,确有要求张某1通过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增加观看人数的内容。现某主张无法确认“礼开”的身份,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在钉钉APP中,名为“礼开”的个人显示所属企业为某。结合一审中张某1提交的证据中,“礼开”通过钉钉APP与其传输过诱惑性内容的图片和视频。张某1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间接证据可以形成一定链条,可以证实在其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的工作人员引导、要求其发布具有诱惑性内容的图片视频,以求增加直播的观看人数的事实。故张某1据此不再履行合同,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一审判决未支某鑫合胜公司要求张某1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黑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