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左甜甜,女,汉族,2000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唐妙云,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柠檬酸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西门子路27号A座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嘉成。
委托代理人:周密,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左甜甜与被申请人南京柠檬酸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檬酸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主张】
左甜甜申请请求,左甜甜与柠檬酸了公司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的仲裁协议(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一、左甜甜和柠檬酸了公司应当为劳动关系,不属于普通民事关系,因此左甜甜与柠檬酸了公司就管辖约定属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柠檬酸了公司对左甜甜实行管理,决定左甜甜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左甜甜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左甜甜发放工资。柠檬酸了公司也要求左甜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柠檬酸了公司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柠檬酸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左甜甜、柠檬酸了公司的仲裁协议约定无效。二、左甜甜、柠檬酸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是由柠檬酸了公司单方提供、反复使用的制式合同,双方并没有经过成分的协商,显然约定进行商事仲裁并非是左甜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自主磋商的产物。仲裁条款属于与左甜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柠檬酸了公司应向合同相对方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柠檬酸了公司显然既没有进行与左甜甜的磋商,也没有对左甜甜尽到提醒的义务,因此显然仲裁条款系不成立。
柠檬酸了公司辩称,一、柠檬酸了公司与左甜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1.柠檬酸了公司与左甜甜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左甜甜所称其履约过程中被要求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而是为加强直播行业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规则与公约。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附件内容可以看出,左甜甜被要求遵守的规章制度,实际为法律法规和合作平台为规范直播行为而制定的相关规则。除此以外,根据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相关规则,左甜甜直播账号必须在后台与公司公会绑定后,公司才可参与左甜甜直播收益分配,故合同约定双方为独家合作。为此,柠檬酸了公司还为左甜甜向其前经纪公司支付4万元转会费用。此类基于行业特性而约定的独家合作,并不能等同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左甜甜直播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事宜,均由其自行安排,左甜甜仅是柠檬酸了公司经纪服务对象。所谓的“最低工作量标准”仅是柠檬酸了公司为控制合作风险以及确保收益进行的义务约定,实际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衍生的管理行为,而非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实际履行过程中,左甜甜可自行安排具体开播时间,只需要满足约定相关义务即可,明显有别于劳动管理制度的考勤管理。直播地点、内容均不受限制,柠檬酸了公司对左甜甜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对直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统一直播活动时的活动和有效资源管理,该管理依然提供服务,确保左甜甜直播内容合法,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2.柠檬酸了公司与左甜甜之间并不具有经济从属性,双方受益均来自左甜甜直播过程中所获的打赏收益,柠檬酸了公司向左甜甜分配收益行为仅仅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由直播平台支付给柠檬酸了公司,再由柠檬酸了公司将属于主播的收益支付给主播。按合同收益分配方式约定,左甜甜所获费用以其直播所获打赏金额为基数,由直播平台结算后给柠檬酸了公司,再由柠檬酸了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左甜甜。左甜甜所获直播收益多少,主要取决于其直播所获,柠檬酸了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根据代付证明和转账凭证,柠檬酸了公司向左甜甜分配的收益并不具有固定性,属于固定工资的性质。3.柠檬酸了公司与左甜甜之间网络直播合作必须通过第三方直播平台才可实现,不能认为左甜甜从事直播活动是履行职务行为。二、柠檬酸了公司与左甜甜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内容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性质,与劳动合同基本要素明显不同,是合法有效的商业合作合同。合同第1.5条明确“乙方作为甲方合作直播平台用户,应当遵守甲方合作平台的各项规则。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乙双方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三、左甜甜为成熟的网络主播,协议是双方协商后签订,不存在格式合同情形,左甜甜在合同中多处捺印,表明其认可且理解合同条款。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左甜甜的本案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柠檬酸了公司(甲方)与左甜甜(乙方)签订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就甲方独家经纪乙方直播及商业合作等事宜约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演艺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演艺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济权益。经纪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所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维护和协调直播平台关系,并全力为乙方的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人气、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乙方须以甲方指定的合作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双方同意,乙方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直播人气、直播收益等信息以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乙方进行独家全权商业代理和行纪安排,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乙方安排商业活动,并全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乙方作为甲方合作直播平台用户,应当遵守甲方合作平台的各项规则。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乙双方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乙方直播过程中受到或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及在甲方合作平台上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收益分配约定为:甲乙双方各50%进行分配;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演艺收益。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乙方应全面服从甲方对其演艺事业的安排,并保证尽最大努力,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甲方为乙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中,不得借故拖延、拒绝或擅自离开,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艺人、主播,有权制定相应的艺人管理公约、规则或制度。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该等公约、规则或制度的各项规定。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插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不低于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任何形式进行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等;不得与上述平台私自开播包括但不限于以承接商业活动的形式开展任何合作;不得将主播符号、肖像、音视频等再次对外授权或发布。附件为《演艺要求》。该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其中第12.2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
2022年3月18日,柠檬酸了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为(2022)穗仲案字第13669号,该案尚未开庭。
2023年3月10日,左甜甜向本院提起本案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虽然左甜甜提交2021年4月至11月的社保缴纳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柠檬酸了公司与左甜甜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从管理方法上看。柠檬酸了公司对左甜甜并未形成人身附属管理。虽然左甜甜通过柠檬酸了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其直播时间、地点、内容并不固定,左甜甜亦无需遵守柠檬酸了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虽协议对左甜甜每月直播天数、时长等作出约定,但均可理解为左甜甜基于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柠檬酸了公司对左甜甜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从收益分配上看。柠檬酸了公司并未向左甜甜支付劳动报酬,左甜甜的直播收入主要是其通过直播获得打赏所得。柠檬酸了公司按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无法掌握和决定左甜甜的收入金额。柠檬酸了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左甜甜支付的直播收入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左甜甜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柠檬酸了公司的组成部分。左甜甜从事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不属于柠檬酸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柠檬酸了公司享有左甜甜直播作品的著作权等,但不能据此推定左甜甜从事直播活动是履行职务行为。综上,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仲裁的事项、范围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选定了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排除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属于需要提示或特别说明方生效的条款,左甜甜以柠檬酸了公司未对仲裁条款履行提醒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缺乏理据。左甜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理应受相关合同争议条款约束。综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左甜甜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左甜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