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祎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23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吴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祎辰,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河传媒公司”)与被告张祎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祎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冰河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签约金30000元,利息228元(从2022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止,按一年期LPR利息计算)、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过合意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网络直播领域进行合作,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签约金30000元,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协议义务,原告据此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签约金,被告迟迟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张祎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0日,冰河传媒公司作为甲方与张祎辰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0日。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发出终止或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三年”;协议第四条第9款约定:“乙方须在甲方指定平台公会依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进行直播。乙方保证合作期限内每个自然月,直播最低天数26天/月;每天直播时长最低6小时;每个自然月直播最低时长156小时(直播首月开播日直播时长最低6小时,最低天数与每月最低时长数不受限制,直播天数、直播时长的计算以指定平台的运营后台统计为准),每月制作并发送15条短视频”;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签约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含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叁日内支付给乙方”;协议第七条第1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乙方违反上述一至七条协议约定的,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停止违约行为,乙方承诺因违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退还签约金及承担因此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或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平台及非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平台已得及将得所有收益的5倍违约金(二者取高)……”。该协议签订后,冰河传媒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向张祎辰支付宝账户转款30000元。但根据冰河传媒公司庭上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吴伦与张祎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祎辰自协议签订后仅直播两次,未达到协议约定次数。另张祎辰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过转回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转款凭证等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张祎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举证、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冰河传媒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采信。(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祎辰与冰河传媒公司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冰河传媒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张祎辰的直播次数及时长与协议第四条第9款中约定的次数及时长严重不符,张祎辰亦未到庭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根据该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张祎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在仅直播两次后即停止直播并承诺返还30000元签约金的实际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故本院对冰河传媒公司诉请解除与张祎辰之间订立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案涉协议中约定的1000000元违约金数额过高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保护原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公司法人通知被告返还签约金的最后期限即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损失;因案涉协议第七条第1款中约定了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乙方即张祎辰负担,现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转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证明律师费5000元的实际支出,但结合《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酌情保护原告律师费以案涉协议标的的10%即3000元计算。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吉林省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祎辰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
二、张祎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吉林省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签约金30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吉林省冰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张祎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与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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