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
开原市人民法院
原告: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光明路110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0TRMJ1X5。
法定代表人:刘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渔,系辽宁天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威,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歌,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渔,被告赵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8月2日签订《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以原告指定的账号、指定平台上进行才艺直播。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2日至2027年8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现被告擅自到其他传媒公司进行直播并明确不再履行《网络主播服务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
被告赵威辩称:1、答辩人并未违约。答辩人因为身体原因需要手术,所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刘聪提出离职,刘聪也答应了,不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形。2、答辩人之所以离职,一是因为答辩人的身体原因,另一方面是原告拖欠答辩人工资不支付,在答辩人急需钱做手术的时候原告仍然不支付。所以违约也是原告违约,而不是答辩人违约。3、《网络主播服务合同》虽然名为服务合同,但实质是劳动合同,答辩人受原告管理与支配,每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请假均被扣钱。原告为答辩人等主播制定了非常严苛的规章制度,并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显然双方是劳动关系,答辩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4、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且违约金数额过高,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告诉称答辩人违约没有事实根据,主张违约金更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1.网络主播服务合同及合作期间被告直播照片,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违约责任、利润分成及合同期限。
2.合作期间向被告支付利润分成的转账记录6张,证明双方的利润分成以及解除合同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参照依据。
3.2020年10月17日聊天记录1份,证明被告明确表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被告直播照片2张及手机录制光盘一张,证明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后,获悉原告商业秘密进行直播活动,应当按照主播合同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2022年10月17日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1张,证明被告赵威已经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刘聪提出离职,刘聪已同意的事实。
2.2022年3月21日、11月20日被告与刘聪微信聊天记录2张,2022年10月17日被告与刘聪妻子杨兰微信聊天记录1张,证明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被告在做手术急需用钱的时候原告仍不予支付的事实。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出原告主张违约金但并未主张解除合同,所以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应支持。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不履行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该条恰恰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服务费用及收入分配约定,实质是底薪加提成约定,但本合同只约定了底薪未约定分成,显然不具备服务合同不可或缺的要素,更能体现劳动合同的特征,对被告直播照片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提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从该转账记录中看出原告在每月中旬向被告支付工资且金额差距不大,恰恰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特征,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提出该截取的内容十分片面,真实的原因是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被告在做手术用钱时,向原告请求支付工资,原告拒绝,所以是原告违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提出该组证据并不能体现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主播在直播时只是进行唱歌、跳舞等才艺表演,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也是在原告授意下公开,所以不存在被告获悉商业秘密的情况。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提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所谓的原始载体只是截屏照片,聊天记录当中不具有完整性,只是截取了部分内容,另外在2022年10月17日被告已经向刘聪的妻子杨兰提出了不干了,而后又欺诈刘聪要做手术,被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更加说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及被告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提出的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加证明不了刘聪是同意的事实,明显是欺诈刘聪;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原始载体也是聊天记录的截屏,其中其提供的与杨兰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屏与原告提供的10月17日聊天记录完全吻合,被告方所谓的主张预支工资是被告方错误的理解,双方只是存在合作关系,分配利润分成,并且被告方想预支利润分成,而不是拖欠被告工资,与刘聪的聊天记录,工资也是错误的理解,被告方并没说明主张的利润分成是什么时间应分得多少数,刘聪也没有进行确认及数额应付的什么时间的利润分成,刘聪并不负责财务工作,也不对双方利润分成进行计算,财务问题不是刘聪的工作职责,证明不了原告拖欠被告利润分成,更证明不了被告主张做手术急需用钱。
原告于庭后提交以下材料:
公会收入截屏一张、yy直播间截屏一张。
被告于庭后提交以下材料:
转账记录5张、聊天记录4张、开原市维康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1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2日,原告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赵威(乙方)签订《网络主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乙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和经验,而甲方拥有各平台及演艺资源,为各展其长,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主播表演服务达成合同;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直播设备、场地在甲方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及账号就其才艺开展视频网络直播,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9天,每日直播不少于8小时;合作期限2022年8月2日至2027年8月1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合作期内由甲方代为收取管理合作收益并按月结算和分配;双方按平台收入,在扣除平台提点等费用后,按实收所得按比例分配,其中甲方分成比例为25%,乙方分成比例为5%,每月15日前结算支付上月费用;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或其他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等予以保密(双方在合同中第七条约定的保密条款略…);乙方在与甲方在合同期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服务或行业竞争、关联及其他利益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平台工会、自创品牌等单位或者平台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重事、监视经理、职员代理人主播、经纪人、顾问等(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略…);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作期内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账号以外开展直播或类似行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双方在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略…);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两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的每一页均有被告赵威签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即开始履行合同。被告系在原告处作为网络直播的主播与其他数名主播及主持人进行团队直播。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17日聊天记录一份,聊天内容为中,被告说:“聪哥我和美兰说了,我不干了我要做个手术”,原告法定代表人语音回复转为文字为:“行,那就先休息休息,那个海龙咋没回话?他那个钱欠我那钱我跟他要,他咋没回。”原告提交的图片显示,被告在快手直播间“QD心动限…”进行直播。原告提交的转账截图显示原告给被告转账情况:2022年4月15日转账3461元,4月15日转账6923元,5月14日转账10616元,6月15日转账1000元,6月15日转账8801元,9月18日转账7209元,8月16日转账10320元,8月16日转账6756元,10月14日转账3146元。诉讼中,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问题;
二、关于双方在履行《网络主播服务合同》过程中谁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对于签订了《网络主播服务合同》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问题;二、关于双方在履行《网络主播服务合同》过程中谁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是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性、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明确载明赵威成为开原乐舞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视频平台主播,该合同中均是对双方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比例分配,并对直播的场所、时间、内容等具体细节进行约束。其次,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对于赵威的管理,实质是基于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直播经纪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最后,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赵威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系利润分成所得,赵威主播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双方收益依据为直播平台的打赏收益,根据双方约定比例予以分成,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
关于双方在履行《网络主播服务合同》过程中谁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与赵威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赵威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该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赵威单方停止合作协议的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与赵威均认可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已解除。
关于如何承担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赵威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直播平台对主播主持人依赖性较强且行业竞争激烈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管理需投入资金进行推广和维系,赵威随意违反协议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会鼓励其他直播人员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违反合同,不利于该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本案中,双方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2日至2027年8月1日,但赵威主播2个多月就不再履行协议,已履行期限较短,且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对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等无形损失和对主播投入成本进行宣传推广费用损失方面的证据,无法确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赵威主张其因为生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直播工作,其提交的开原市维康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中写明:宫腔内条件无回声,积液可能;左附件区囊肿;盆腔积液,被告仅提供了该报告单一张,并未提交住院或者医嘱证明等材料,故无法证明其因此无法继续进行直播工作,故对于赵威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已履行期限内赵威获得的收益和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收益分配比例,结合合同履行以及赵威的过错情况,参考本院已生效案件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兼顾公平原则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乐舞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7750元,应予退还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