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白某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04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钰。
被告(反诉原告):白某溪,女,1994年11月28日出生,傣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白某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钰及被告(反诉原告)白某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白某溪退还某某公司已经给付的签约预付保底费15000元;2.判令白某溪赔偿某某公司惩罚性违约金50000元;3.判令白某溪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与白某溪签订《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双方在直播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盈利,该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合作期间,白某溪每天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5天。同时,合同还约定白某溪不得自行停止直播,不得未经某某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安排白某溪在“他趣”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为1567********,昵称为“En恩熙热舞中”,并向白某溪支付签约预付保底金15000元,给付时间和方式为2021年11月27日01点08分通过中国某某银行转账15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白某溪严重不遵守某某公司的直播安排,在直播期间有混播挂机玩手机违规等情况,某某公司及直播平台多次提醒白某溪仍未改正。且未经某某公司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擅自停播,2022年11月及2023年2月、3月、5月的有效天时长未满足合同约定的25天100小时时长要求。经某某公司合理催告后,白某溪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拒绝退回某某公司预付的保底金15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款、第3款、第4款约定: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停播行为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21240元*剩余合作期限,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白某溪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白某溪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直播工作以及拒绝退回预付保底签约金等一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白某溪辩称: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关于白某溪是否违约的问题。1.白某溪对某某公司要求的保证每月直播时长(2022年2月、3月直播有效天时长不够)问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白某溪保证每月直播时长的前提是某某公司先履行对白某溪提供全方位帮助的承诺。在案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下称经纪合同)签订前,某某公司即向白某溪承诺对直播提供全方位帮助。在经纪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四条的第1至6款,某某公司均承诺为白某溪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以刷礼物等方式向乙方投入扶持资金”“提供相应设备维护、热门位推荐、直播环境、活动秀与宣传推广、媒体造势”“提供发展机会”“直播间、造型设计、化妆、服装租赁、专业技能培训以及法律知识培训、创意支持”“代理乙方就演艺及有关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接洽、安排、策划工作”等支持。上述承诺是双方约定白某溪完成直播任务的前提和某某公司应先履行的义务。但直到合同正式履行的12月1日,某某公司仍未能为白某溪提供最基本的造型设计、化妆、服装、设备维护等帮助,签订合同前承诺的其他支持更是无法落实。对此,白某溪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停止直播或减少直播时长。即使某某公司上述义务与白某溪履行的义务应同时履行,白某溪也有权对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2022年2月、3月、5月直播时长不足的问题实则是白某溪对某某公司未履行承诺的抗争,不属于违约行为。2.白某溪2022年2月、3月、5月直播时长不足是白某溪与某某公司协商同意的结果。白某溪因春节于2022年2、3月回老家,老家没有直播设备而与某某公司协商2、3月的直播时长无法保证,并提出延长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以解决前述问题(白某溪一直认为经纪合同期限为六个月)。该提议得到了某某公司的同意。2022年5月,因某某公司迟迟不提供承诺的帮助,甚至迟延支付直播费用,加之某某公司的苛刻管理导致白某溪身心疲惫,白某溪产生了解除合同的想法,但在某某公司提议休息一个月的情况下,暂时未解除合同。这也是2022年5月份直播时长不足100小时的原因。前述直播时间不足均是白某溪与某某公司协商变更经纪合同的结果,不属于违约。二、关于经纪合同标注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1.某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5)项及第3款最后一句、第七条第1款和第3款及第4款、附件部分第1条因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而不成立,不成为该合同的内容,不能据此约束白某溪。案涉经纪合同为某某公司通过微信以无法修改的PDF格式发送给白某溪,白某溪应某某公司的要求在签字后将两份合同文本全部寄回给了某某公司。至今某某公司也未向白某溪提供盖章后的合同文本原件。在某某公司提供的经纪合同中,存在一些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加重白某溪责任、剥夺其权利的条款,白某溪未能及时查阅,某某公司也未对这些条款提示白某溪予以注意。例如,经纪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了白某溪直播“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规定了需将预付费用返还、取消保底、扣除当月所有直播收益、赔偿某某公司损失的极不合理的苛刻责任。第三条第3款最后一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者终止发放任何费用,也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也不合理地约定了白某溪业绩下滑后,某某公司享有单方面调整分配比例、终止发放任何费用。经纪合同第七条第1款和第3款及第4款规定了白某溪一旦未按某某公司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即使轻微违约也视为根本违约,白某溪退还保底费用、赔偿损失及10万元以上的巨额违约金。这些违约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甚至剥夺了法律赋予白某溪的违约金抗辩权。附件中第1条规定“单场直播4小时则计为有效时长。否则算无效直播”,上述内容更像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某某公司定义的混播、挂机概念也极不合理。互动需要主播与粉丝共同完成,如果不存在粉丝或者主播上厕所等紧急情况,耽误五分钟时间实属正常。上述条款很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加重了白某溪的责任,且某某公司并未提示白某溪对此予以注意。故上述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会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而被确认无效。2.某某公司提供的经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补偿制的规定。民法领域的违约责任为补偿制,旨在弥补对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平衡各方利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不得通过协商改补偿制违约责任为惩罚性。故某某公司提供的经纪合同第七条中标注的惩罚性违约金无效。3.经纪合同第三条第3款及第七条中标注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过分高于违约可能造成的某某公司方的损失。即使在白某溪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某某公司也不存在任何损失。因为在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未按约定为白某溪提供“专业培训”“扶持资金”“相应设备维护、直播环境”“直播间、造型设计、化妆、服装租赁”等任何帮助,甚至连直播设备及供电均为白某溪自行提供并负责维护。某某公司仅在合同订立后提供了直播费用的保底支付方式而已,而其预付的保底也通过抽成收回。故即使白某溪违约,某某公司方也不存在违约损失。另外,某某公司还具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三、关于某某公司第一项诉请是否合法问题。某某公司主张白某溪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据此诉请白某溪返还预付的15000保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直接后果是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要求恢复原状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某某公司在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返还预付保底费用无法律依据。另外,是否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应根据合同性质决定。案涉合同为白某溪提供直播服务,某某公司支付直播费用的合同。直播费用是白某溪直播劳务的直接对价,本案无法采取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白某溪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案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5)项及第3款最后一句、第七条第1款和第3款及第4款、附件部分第1条不成为该合同的内容;2.确认案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于2022年6月1日解除;3.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白某溪2022年4月的直播费差额1644元及2022年5月的直播提成107.57元;4.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因违约对白某溪造成的损失10000元;5.判令反诉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经其他主播介绍,白某溪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该合同为某某公司通过微信并以无法修改的PDF格式发送给白某溪,白某溪应某某公司的要求在打印并签字后将两份合同文本全部寄回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至今未向白某溪提供盖章后的合同文本。无论是在双方订立经纪合同前,还是经纪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四条的第1至6款,某某公司均承诺为白某溪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以刷礼物等方式向乙方投入扶持资金”“提供相应设备维护、热门位推荐、直播环境、活动秀与宣传推广、媒体造势”“提供发展机会”“直播间、造型设计、化妆、服装租赁、专业技能培训以及法律知识培训、创意支持”“代理乙方就演艺及有关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接洽、安排、策划工作”等支持,并承诺应支付给白某溪的直播费用在次月20日至25日期间准时支付。鉴于在合同签订前某某公司对白某溪发展前景的允诺加之经纪合同的PDF格式无法修改,白某溪在签订合同时对一些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加重其责任、剥夺其权利的条款【例如经纪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5)项及第3款最后一句、第七条第1款和第3款及第4款、附件部分第1条】未能及时查阅,某某公司也未提示白某溪予以注意。甚至经纪合同协议期限,白某溪也一直以为是六个月。事实上,某某公司定义的混播、挂机概念极其不合理,互动需要主播与粉丝共同完成,如果不存在粉丝或者主播上厕所等紧急情况耽误五分钟时间实属正常。上述条款很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加重了白某溪的责任,且某某公司并未提示白某溪对此予以注意。故上述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会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而被确认无效。经纪合同签订后,因某某公司并未按当初的承诺提供经纪合同第二条第3款、第四条第1至6款约定的各项支持,经纪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直播间、造型设计、化妆、服装租赁”等基本的帮助都未能兑现,甚至直播费用也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2022年4月,某某公司应支付给白某溪5000元保底费用也仅实际支付3356.80元(应为3556.80元,某某公司计算错误);2022年5月的直播提成107.57元至今未付。某某公司的苛刻管理理念以及违反承诺的行为使白某溪认为自身受骗,在某某公司未能消除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白某溪于2022年6月1日停止与某某公司的合作,以自身行为告知了某某公司合同解除。另因某某公司违反案涉经纪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的约定,对白某溪造成直播收入减少、聘请律师处理纠纷等损失,该损失亦应由某某公司支付。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2021年11月17日,某某公司与白某溪在“法大大”平台签订《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合作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法大大”合同属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双方均可在“法大大”平台查看。某某公司也己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支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甲方)与白某溪(乙方)签订一份《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合同第一条协议期限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第二条合作范围约定:1.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2.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演、电商带货、访谈、视频拍摄、线上线下广告、利用推荐位增加曝光度、直播或视频平台活动等。3.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等方面,具体费用以甲方出具单据为准,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返还义务。4.……第三条预付保底费用及分成比例约定:1.甲、乙双方对合作费用作如下约定:(1)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每个月5000元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该费用一次性支付,并且双方明确属于预付性质。(2)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4000元,即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5)在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在违约后当天将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予以返还,并取消保底费用,扣除当月所有直播收益,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2.……3.关于直播收益以及保底收益,甲、乙双方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协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比例分成:双方根据实收所得按比例分配,乙方的每月直播收益提成为40%,同时因双方结算产生的任何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当月直播数据(具体参考直播礼物收入)较已合作月份最高直播流水而言下滑50%以上(包含本数),或者连续2个月下滑50%以上(包含本数)或月有效直播时长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调整分配比例、结算方式、保底金额,或者终止发放任何费用,也可以单方书面终止协议。4.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5.……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约定:1.在合作期间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且不发生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3.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应当播满协议约定时长,若当月未播满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保底费用以及扶持资金;但乙方仍需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4.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已支付的保底费用以及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且乙方不得擅自在协议有效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否则构成违约,乙方需按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违约金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此外,合同附件第1条载明:单场直播4小时则记为有效时长,否则算无效直播。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安排白某溪在“他趣”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为1567********,昵称为“En恩熙热舞中”。2021年11月27日,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白某溪支付15000元,备注12-2月预付保底费用。2022年5月18日起,白某溪未在某某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2022年6月20日,某某公司对白某溪作出严正催告函,要求白某溪三日内恢复直播,但白某溪至今未恢复直播。
某某公司主张白某溪的前述违约行为,造成某某公司预付的保底费用损失、公司的营运成本损失(某某公司营运人员1名工资3500元)、案外人将白某溪介绍给某某公司而产生的“推荐主播奖励”1000元,以及白某溪的违约行为造成某某公司在“他趣”平台的不良影响。为此,某某公司多次要求白某溪返还前述已付的保底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果,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中国某某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严正催告函、他趣平台截图、转账汇款截图、白某溪结算明细、转账明细详情、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白某溪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白某溪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案涉经纪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多次就合同的细节及条款进行沟通调整,某某公司亦将有关开播时长、开播时间、开播待遇、签约时间等重要信息提取后交由白某溪进行确认,同时,有关于案涉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约定,某某公司也以截图形式再次发送给白某溪确认。该合同系在白某溪确认无疑的情况下签订,且在双方无争议的合同履行期间,白某溪并未对合同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提出异议。故某某公司已尽到提示与说明的义务,现白某溪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白某溪作为具有直播工作经验的主播,清楚、明了直播过程中所需要的造型设计及设备维护等情况,但白某溪从未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且根据白某溪提供其与某某公司的聊天记录,其陈述“一年也就过一次年我又不是每个月都完成不了”“过年期间稍微能理解一下不要天天催我啊我又不是不播”。故白某溪不能以某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扶持等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不完成直播任务。白某溪自2022年5月18日起未在某某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经某某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该行为侵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案涉经纪合同的约定,白某溪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根本违约,白某溪不仅应退还某某公司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还应当赔偿某某公司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预先支付的保底费)。据此,某某公司有权要求白某溪返还其已支付的保底费用15000元,白某溪应予返还。且因白某溪在2022年4月存在挂机、敷衍等行为,某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保底费用,并按照提成方式与白某溪结算。根据约定的提成结算方式,某某公司应支付白某溪直播提成3556.8元,某某公司已支付3356.8元,尚欠200元未支付。某某公司认可尚欠白某溪2022年5月的直播提成107.57元,该款某某公司应予支付。此外,双方当事人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白某溪根本违约,则其应承担不低于100000元的违约金。现某某公司诉请白某溪支付违约金50000元,已明显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已通过白某溪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现白某溪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案涉经纪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破解合同僵局,对于白某溪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签收民事反诉状,故案涉经纪合同已于签收当日解除。白某溪反诉请求某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白某溪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的《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于2023年3月1日解除;
二、白某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付的保底费15000元;
三、白某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某溪2022年4月的直播提成差额200元;
五、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某溪2022年5月的直播提成107.57元;
六、驳回白某溪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白某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白某溪负担42元,由龙岩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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