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8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越秀南路403号2幢四楼40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F7WU8X。
法定代表人:潘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芳、徐心怡,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晓敏,女,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曹孔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鹅互娱公司)与被告施晓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芳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孔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企鹅互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1年6月12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协议》,并于当日生效。协议约定:由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被告的经纪公司,原告有权处理被告演艺事业的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经纪权;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应按原告规定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天且每月达到25天有效直播天(6小时为一天有效),月总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合同期内未经允许不能断播,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协议中还详细约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签约金60000元,并额外给予3000元手机补贴、3000元流水补贴。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直播扶持,以刷礼物、提供推荐位、流水补贴方式实际支出390157.94元。但被告多次无故停播、以各种理由请假、挂播、消极直播,已构成违约。2022年4月开始在原告一再要求下,被告开始直播,但被告在直播期间故意诋毁原告的公会,造成不良影响。直播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不要挂播、消极直播,均无果。2022年6月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补足时长,被拒。2022年7月开始被告又无故断播,沟通无效。综上,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毫无依据,本案原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艺人经纪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约定“第二年签约金600000元2022年7月1号支付”,可见支付该签约金是被告继续在原告处直播的前提和基础,但2022年7月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却迟迟不愿意将第二期签约金支付给被告,故原告不支付签约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考虑到原告在此之前也有诸多违约行为,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才不得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2022年7月之后暂缓直播,因此,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被支付违约金。2、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合同期内,如乙方发生直播方面的法律纠纷,甲方可以聘请律师给予乙方法律方面的帮助(以10万元为限),或者甲方为乙方承担实际损失的50%。”该条款是2021年6月份原告在明知当时被告与东莞血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色公司”)的签约并未到期,但又急于将被告签约过来的情况下向被告做出的承诺,后血色公司2022年初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告知原告但原告却不予理睬,最终被告无奈自己支付了血色公司部分违约金了结此案。原告将被告“挖”过来并做出承诺后却在被告面临法律纠纷时不管不问,骗被告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女孩,实在让人气愤,原告的做法显然违反双方的约定,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甲方每年帮乙方参加一场直播活动或比赛,礼物刷金不低于30万元。”而在第一年的签约期内,原告对该约定置若罔闻,从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比赛或活动。二、原告所谓的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被告一直在积极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1、2021年9月血色公司了解到原告将被告“挖”过来了,遂向虎牙平台投诉导致被告直播号被封,被告立即将此事通知原告,原告则回复让被告等待,并承诺会给被告找律师解决此事,这也是2021年6月原告将被告从血色公司“挖”过来时作出的承诺。但之后原告并未解决封号问题,期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均未给出解决办法,至2021年10月底被告主动要求重新注册直播账号才得以恢复直播。此次被投诉封号断播是原告在2021年6月明知被告与血色公司的签约并未到期而将被告“挖”过来时就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并非被告违约,原告无权将此次断播全部归咎于被告并让被告支付违约金。2、协议第四条第六款约定被告有请病假的权利,2021年12月被告因妇科疾病需要做手术,便及时向原告请了病假,原告也表示同意。出院后医嘱需要康复修养,考虑到手术后长时间直播会影响康复,在虚弱的状态下身体也无法承受,被告不得不在2022年1-2月份继续请病假修养以便早日康复继续履约,原告对被告的健康情况XXX。现在原告却又称被告在病假期间无故停播,该说辞毫无诚信可言,也没有基本的人道主义和同情心。3、实际上,除2021年9-10月、2022年1-2月非因被告原因暂停直播外,其余月份被告一直都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综合下来每月直播时长均超过150小时,其中2021年8月、2022年3月、4月更是达到近180小时。在被告积极履约的情况下,原告却频繁违约既不支付签约金,也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还时常给被告履行合同设置障碍,加之生病手术、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下,被告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难以为继,迫于无奈被告不得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缓直播。三、原告基本没有对被告的直播投入成本,却在被告直播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直播收益,原告始终是处于盈利状态,不存在任何损失,亦无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原告将被告从血色公司“挖”过来时,被告已经是拥有大量粉丝的知名主播了,每次直播粉丝打赏的金额也很高,原告在被告直播期间也分到了大量的直播收益。并且,被告所有的直播设备均是自行购买,直播场地也由被告自行提供,原告与被告签约后从未向被告提供任何直播设备和直播场地,也没有其他花费用于被告的培养或宣传,原告基本没有成本投入,也不存在任何损失。实际上,被告根据原告的种种违约行为有理由认为原告就是以从其他经纪公司“挖人”为手段,再通过不支付签约金等违约行为迫使被挖来的主播暂停直播,之后原告再起诉到法院要求主播支付违约金,进而以此来获得利益。原告所谓以刷礼物的方式进行支出纯属无稽之谈,协议第六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甲方为打造乙方知名度等目的,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向指定第三方演艺平台支付的打赏、礼物等费用,不属于乙方的收入,乙方应在第二月佣金到账后返还甲方。”原告每次都是直接从虎牙平台将其所刷礼物的收益全部收回,被告的收入中从未包含原告的任何打赏或礼物,又何来原告所刷礼物是对被告的支出这种说法呢?至于提供推荐位、流水补贴均系虎牙平台对主播的奖励性政策,原告只是代平台将相关奖励发放至被告,原告并未因此产生支出。因此,被告在基本没有成本投入的情况下却获得大量直播收益本就是处于盈利状态,现原告在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却故意收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强行说被告存在违约,还为了抹黑被告故意说被告在直播中诋毁原告公会,原告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在原告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被告仍在尽自己所能继续履行合同,甚至主动增加直播时长,足见被告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原告所提出诉请和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请贵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企鹅互娱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艺人经纪协议》1份,证明双方对合作内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均约定明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1页,证明原告根据协议内容支付被告6万元签约金,并于2021年7月3日,支付给被告直播手机补助3000元,7月26日支付给被告流水补助3000元。并3次支付佣金合计69822元。2021年12月开始,被告的佣金由虎牙直接结算。按照上述流水可以看出,如被告正常直播,每月的收益可以达到43661元(按照流水35%计算),根据被告的收益,原告也可得到总流水15%即18711.86元的收益,故因被告的怠于履行合同导致原告的损失可以按照每月收益18711.86元作为损失的计算标准。
3.微信聊天记录1组,系原告的运营与被告私人微信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认可断播的事实。
4.微信群“臻心对接群”,群人员为:原告公司的运营、管理、法务等,证明原告作为公会,需要大量的人员为被告服务;原告公司为被告申请推荐位,但被告私自请假,导致原告公会整体信誉受损。
5.法务聊天群,证明2022年6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补足时长后支付2022年的签约金,但是被告拒绝。群聊中涉及到具体直播时长的核对。
6.被告直播视频片段共12段,证明被告自2022年4月开始为了混时长,出现挂播、消极直播等情况,同时存在诋毁公会等情形,均属于违约。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除2021年9月到10月、2022年1月到2月非因被告本人的原因暂停直播外,被告每个月直播综合时长均达150个小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能证明原告迟迟不支付签约金,严重违约。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除签约金6万元外,其余基本是被告直播的收益分成,原告亦获得大量分成,处于收益状态,据被告了解,该补贴是虎牙平台对被告新帐号的奖励政策,被告的补贴由原告代发,并非原告支出。另外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佣金每月浮动较大,以其中最高数额计算原告损失显然不当。对证据3和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2021年9月、10月被告被血色公司投诉封号,2022年1月、2月被告请了病假,被告均已将情况向原告汇报,且原告已同意被告请假或暂停直播,现原告反称被告故意断播,毫无诚信可言。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所述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被告进行扶持,实际上原告的人员同时服务多个主播,并非被告一人,且双方所签协议中并未规定原告同意被告暂停直播后被告需补足时长,被告实际上积极履行合同并补足时长,现原告在同意被告请假后又要求其补足时长,该要求在合同之外加重被告的责任,并限制被告合理主张第二年签约金的权利。对证据6原告提供的十二段视频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在2022年4月22日第一段视频、2022年4月23日第二段视频、2022年5月4日第三段视频、2022年6月29日第四段视频、2022年5月19日第五段视频中,原告认为被告消极直播与事实不符,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偶尔看手机是因为有时粉丝会发私信,被告需要回复进行互动。且被告每次需要直播长达6个小时,中间有个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休息时间不说话也很正常,否则被告作为一个女孩子身体根本吃不消,中场休息在任何一个主播的直播间也都是存在的。2、在2022年4月28日第六段视频中,被告之所以提到“被公会骗了”,是因为原告本来就没有按合同约定帮助被告妥善处理与上家血色公司的善后事宜,被告一直对此事是很生气的,偶尔在直播间抱怨一下,也只是在陈述事实。提到“天天在坐牢”,这只是主播直播时的话术,这样可以装可怜让大哥打赏刷钱,只是开玩笑的说法。3、在2022年7月23日第七段视频中、2022年7月26日第八段视频中、2022年7月29日第九段视频中,原告认为被告挂播与事实不符,尽管原告没有按时支付第二期的签约金,但实际上被告在2022年7月份仍在直播,并且直播时长远远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长,有时因为与其他主播比赛打游戏、有时是直播礼物接不上被平台惩罚,屏幕上就会显示虚拟的猫头,并非是在挂播。4、在2022年4月25日第十段视频中、2022年4月27日第十一段视频中,被告偶尔不在屏幕前是因为2022年4月份被告居住地昆山因受到上海疫情影响,按政府规定必须全员每日做核酸检测,小区里人员较多,有时因为排队耽误一段时间,但被告之后立即积极补足了耽误的时长,在2022年4月份直播时长达到26天176小时。5、在2022年5月4日第十二段视频中,原告认为被告诋毁公会与事实不符,被告之所以愿意与原告签约,正是因为原告向被告承诺了会支付签约金并可以妥善解决与上家血色公司的善后事宜,否则被告也不会播的好好的转到原告公司。而原告在血色公司起诉被告后却不愿意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分担损失,让被告承受不该承受的法律风险,被告在直播间偶尔抱怨一句也只是在陈述事实,不存在诋毁公会这一说法。
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艺人经纪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直播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未按合同支付第二年签约金,原告未按约定存在诸多违约行为。
2.原被告聊天记录1组,证明20
经审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被告的经纪公司,原告有权处理被告演艺事业的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经纪权;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止。乙方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演出、包装等宣传推广资源,以提升乙方的人气和知名度;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前提下享有婚假、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但这并不表示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乙方应保证尽最大努力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事业活动中;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平台上不存在静态挂机,不挂个人或他人录像视频、照片等,不消极直播;乙方签约金第一年60000元整,分三期,6月30号支付20000元,7月30号支付20000元,8月30号支付20000元(第二年签约金60000元2022年7月1号支付,第三年签约金60000元2023年7月1号支付),同时合同第六条约定若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月时长、月天数,需返还全额签约金或由乙方补足月份,并由原告选择其一;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直播方面的法律纠纷,甲方可以聘请律师给予乙方法律帮助(以10万元为限)或甲方为乙方承担实际损失的50%。上述费用为垫付款,如乙方未按合同履行或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垫付部分。甲方每年帮乙方参加一场直播活动或者比赛,礼物刷金不低于30万元。关于网络直播收益,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平台结算后的当月可分配收益(指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直播平台的当月流水在平台方扣除相应佣金并完税后的剩余部分)分配,其中甲方享有30%,乙方享有70%。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天且每月达到25天有效直播天(6个小时为一天有效),月总时长不低于150小时,未经允许不能断播,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承诺积极维护甲方公司形象,不做出有损甲方公司及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博客、微博、微信、QQ、玩家聚会等)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乙方违反协议项下任何约定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其他公会合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并且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30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签约金共6万元;于2021年7月3日支付直播手机补贴3000元;于2021年7月6日支付流水补贴3000元,并于月底向被告支付相应佣金,其中2021年7月26日支付6月佣金4263元、2021年8月25日支付7月佣金17364元、2021年9月25日支付8月佣金43661元、2021年11月1日支付9月佣金4534元。原告统计的被告直播数据显示,2021年6月原告直播19天、时长120小时,2021年7月直播19天、时长129小时,2021年8月直播29天、时长181小时,2021年9月直播3天、时长16小时,2021年10月未直播,2021年11月直播25天、时长148小时,2021年12月直播24天、时长161小时,2022年1月未直播,2022年2月直播天数14天、时长91小时,2022年3月直播天数24天、时长182小时,2022年4月直播天数26天、时长176小时,2022年5月直播天数25天、时长154小时,2022年6月直播天数16天、时长97小时,其中2021年12月3日“臻心,对接群”的聊天信息显示2021年11月1至12日的直播时长系挂机直播,2022年2月23日被告“主播:蓝心心”与原告的工作人员“企业运营-九九”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被告承认“自2月1日开始天天挂时长”,即2022年2月时长91小时系被告挂播时长。2021年9月被告直播帐号被原经纪公司东莞市血色文化传媒公司举报封号,2021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运营人员反映情况,原告一直未予解决,2021年10月20日被告提出换号试试,原告同意,后被告恢复进行直播。2021年12月9日被告因做手术向原告请假两天,原告批准。12月24日被告因需手术再次向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请假,但未明确提出请假时长,原告方同意被告请假。2021年12月29日被告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做宫颈激光手术。术后注意事项列明一个月内不要剧烈运动、不要长时间走路、不要拿重物、不做重体力劳动。2022年2月23日原告催被告开播,被告承诺最迟3月1号开始直播。2022年3月31日被告询问补时长的方式,原告明确告知其需补足天数,被告询问原告的工作人员“企业运营-九九”:我这个应该怎么补,多延长没播的那几个月,还是可以每个月不休息把天数补回来,封号还有我生病的时长也得补回来吗,对方回复:差的时长肯定要补的,原告又回答:我之前没拿过签约金,我不知道的(指需要补时长),要是知道就算生病了我也想办法早点播,不会想去养身体。2022年6月20日被告询问第二年签约金事项,原告法务告知其需核对上一年的直播时长,被告对原告统计的时长有异议,认为账号被封以及其生病期间的断播并非其主观原因造成,相应时间段应视为被告已完成直播任务,并于6月28日向原告法务部门回函说明情况。2022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告知其因未支付第二年签约金故被告将暂停直播。
另查明,被告原与东莞市血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经纪协议,被告与本案原告签订合作协议时该经纪协议尚未解除,且原告知晓此事,并向被告提供避免被原公司发现的方法。2022年东莞市血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被告违约,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22粤19**民初5513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支付血色公司违约金若干,后被告主张原告承担其中的6万元,但原告未予以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企鹅互娱公司与被告施晓敏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2021年9月、10月未能直播系帐号因血色公司投诉被封且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客观原因造成,原告对此应系明知,但被告2022年1月和2月未能按约直播,虽于2021年12月底向原告请假,但并未明确提出请假时长,根据被告提供的手术单,其实际休假时间亦超过手术的必要恢复时间。另根据双方所述被告在直播时存在挂机等行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长和天数进行直播,经原告催告补足后仍未按约补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补足天数不予认可,并认为账号被封以及其生病治疗、休息期间应视为其已正常完成直播任务。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并未就该情形下是否应补足直播时长进行约定,但合同当事人应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原告给付被告签约金,被告应满足合同约定的直播天数以及时长要求,否则应于补足或者退还签约金。从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被告生病期间原告应允许被告请假至恢复身体健康,但请假期间相应断播的天数以及时长应在被告身体恢复后予以补足方显公平、合理。至于被告的直播账号因血色公司举报被封一事,鉴于血色公司举报系因被告在合同期间另行转会至原告处所致,并且原告对此知情,因此相应期间不能直播的责任应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较为适宜,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即由被告予以补足账号被封期间一半的直播天数即可。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直播数据,被告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并未能完成相应的直播天数(300天扣除账户被封断播天数的一半25天,即为275天),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补足直播时间,并有权在被告未能补足之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下一年度的年度签约金6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补足,被告未能同意,并函告原告暂停直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因此原告有权依据约定解除双方的合同。据此,本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3年2月11日即解除。至于被告抗辩的原告存在未能组织比赛以提高被告的知名度以及未能承担被告向血色公司的违约金等违约行为,鉴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既定的直播任务,因此在年度直播天数以及时长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未能组织比赛等违约情形。另外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分担被告直播方面法律纠纷损失的前提系被告需按约履行合同,鉴于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持续性履行的合同。原告向平台投入成本为旗下主播做推广,该成本系原告为其公司运营所投入的成本,原告投入的目的系通过主播的直播获取收益,但由于被告的断播行为导致原告获取收益的期望落空,故本院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签约时被告对原告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同时结合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情况、双方履行合同时的过错情况、原告另行找寻同级别的网络主播的合理期限等因素,并依据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兼顾原、被告利益的平衡,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晓敏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于2023年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施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由被告施晓敏负担172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