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金雪梅演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4-25

灯塔市人民法院

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天福小镇14号楼18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116JER4F。
法定代表人:陈少雄。
被告:金雪梅,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博达A区1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2068。

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雪梅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少雄、被告金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就付金雪梅违约协议,自行加入鲅鱼圈传媒公司进行直播,我司想追偿其在职期间给其配备的工作人员的成本,及其离开本司直播期间账户收益的十二倍金额总计169,092元(14,091元×12);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星汇传媒公司签约,自愿成为其旗下艺人,具体工作内容为在抖音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合约期限为三年。根据合约约定,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被告进行培训、推广,以提高被告的知名度,并在合约中约定如签约人在签约期间,消极直播、不服从管理或因其主观原因不再从事网络直播行业,应承担年收入二倍的违约金以及相应的培训费用,并赔偿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其行为违反合约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大量损失,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金雪梅辩称:公司并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也没有给我签约费,所以我不构成违约,合同无效,一式两份的合同我没有合同,公司也没有尽到给我详细讲解合同的义务。我不同意赔偿违约金,我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我觉得运营代替我和别人聊天属于诈骗行为,我在2022年8月4日提出辞职。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5日,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金雪梅为乙方签订了《抖音网络直播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人,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工作,将乙方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委托代理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委托代理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四、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且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有效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2、委托代理期间,乙方不得再委托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代理人。3、委托代理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乙方有权自愿参与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经甲、双方达到一致的商业行为,乙方必须遵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六、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偿还甲方已投入的培训、包装等费用。1、乙方在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人之前从未受过任何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培训,不具备任何从事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的经验,因此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实际是得到了甲方的培训、培养、包装、宣传、推广,甲乙双方均认可这一过程中,甲方投入的总额为:拾万元整。2、委托代理期间,乙方未按公司要求的时间上下线,或者直播在线时间不符合甲方相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甲方投入总额拾万元。损失金额双方认可算法如下:最高收入月的平均收入*天数,违约金数额按乙方于甲方合作期间总收入的二倍计算。……4、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及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甲方投入总额拾万元;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解除,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再任何平台直播、从事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否则乙方每参与一次(或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5、委托代理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违约金叁拾万元;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第三方签订”经纪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费伍佰万元、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并返还第六条第一款中约定的甲方的投入总额,若乙方在第三方获得实际收入换算后超过每年伍佰万元时(即实际平均每天的收入乘以365天),则按乙方在第三方的年收入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6、乙方对甲方权益,名誉造成巨大损害或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最高月收入的十二倍。
2022年8月7日,被告金雪梅用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的账号进行最后一场直播,2022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200元,备注八月工资已结。被告自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在原告处直播产生的收益,平台收取50%,剩余50%的部分由原告收取60%,剩余40%为被告收入,原告合计向被告转账139,163元,扣除2022年3月2日奖励100元,被告在原告处获得的收益为139,063元。
原告提供抖音尾号“2022”、“1810”在2022年9月的直播截图,被告认可其在2022年9月之后有私下直播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抖音网络直播委托代理协议、直播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抖音网络直播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约定了委托代理期限和违约责任,在委托代理期限内,被告存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下直播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离职并自2022年9月起便以实际行动不继续履行协议,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抖音网络直播委托代理协议》,故该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基于被告违约行为,虽然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原告按照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最高月收入的十二倍进行主张,但是违约金约定明显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被告抗辩不同意赔偿违约金视为包含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按被告在原告公司直播收益的20%计算及即27,812.60元(139,063元×20%)为宜。原告主张追偿被告在职期间给其配备的工作人员的成本,本院认为相关费用系原告为增加直播收益的自主行为,无权向被告索要有关费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7,812.60元;
二、驳回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原告已预交1,950),由被告金雪梅负担3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灯塔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灯塔星汇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应退还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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