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与孟思羽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2023-04-2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荆国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思羽,女,200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2022年7月18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辽0103民初11376号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思羽合同纠纷一案,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主张】
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专业的经纪公司,为被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扶持培养被告发展演艺事业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于2021年3月6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合同约定:本协议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6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直播场地、直播设备、化妆、造型、拍摄专业视频等一系列的培训及包装,并安排专人为其编排剧本、拍摄短视频,对被告进行个人包装及推广,增加被告的粉丝量及知名度。合同签署前,被告未从事直播行业,原告对其进行包装和投入后,被告知名度、粉丝量及收入产生了质的飞越。自2022
年2月起被告不再用公司账号进行直播活动,私下注册其他账
号,加入其他工会、公司等私自进行抖音直播,不再按照合同约
定向公司支付收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义
务,希望其回到公司继续直播,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被告行为
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第六条约
定乙方应当承担律师费;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208,080元(数额按合作期间月最高收入的十二倍计算
即17,340元×12=208,080元),第八款约定,乙方单方解除本
合同除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万元。现由于被告不按照合同进行直播活动,不向原告支付
收益并单方解除合同,己构成严重违约,结合合同履行期间被告
总收入8.5万余元,合同剩余履行期限为25个月的客观情况,
现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形成时间为2021年3月6日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在友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均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中,甲方为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被告孟思羽。经查,2020年7月8日,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由沈阳市沈河区**变更为沈阳市和平区**;2022年5月24日,公司的登记地址又由沈阳市和平区**变更为沈阳市沈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签订案涉协议时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故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思羽于2021年3月6日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第八项第二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在协议中确认了甲方的送达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虽然协议签订时原告登记的住所地为和平区,但合同中双方确认的原告送达地址是新民市,应视为约定不明,故应依据一般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亦无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思羽于2021年3月6日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第八项第二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在协议中确认了甲方的送达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并核实,该地址为虚构地址,与本案无任何联系,故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系履行合同特征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11376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思羽合同纠纷一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2)辽0103民初11376号原告沈阳奉天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思羽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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