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1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杰,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告:袁园,女,汉族,1997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军,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无限公司”)与被告袁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无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浩杰、被告袁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星空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星空无限艺人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原、被告签订《星空无限艺人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被告的独家经纪公司,原告有权处理被告全面演艺经纪事宜。且在合同中,被告应当遵守原告工作安排并完成约定的每月直播时长,严格遵守直播平台规则。合作期间,被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多次消极直播行为造成平台处罚,未能如实完成合同约定,致使原告面临被直播平台处罚的风险,且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直播活动,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袁园辩称:1.被告并非签约主播,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协议,原告旗下有签约主播(付费)和非签约主播(不付费)两类,被告并非签约主播,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基于自由合作和权责平衡的关系,原告向被告承诺,只要平台没有处罚原告,被告不用向原告赔偿任何损失,双方所谓《协议》仅仅是象征性的,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该协议被告没有在乙方落款处签字,仅仅是在首页和尾页抖音平台规范处签字协议期限也是空白;2.退一步讲,假如合同有效,原告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协议》第一条约定向被告提供对应的流量、资源、设备、专职运营等多项扶持,导致被告事业无法开展遭受严重损失,因此无权主张损失。2022年8月27日,原告承诺给被告配一个专职运营和编导,结果违约不予配置,导致被告直播不顺。2022年9月7日,从这个时候开始,视频一直出现问题,跟公司直因为视频争执过很多次,原告给被告的结论是流量不好就删。2022年10月21日,被告向公司借一个发丝灯,原告以被告不是签约主播为由,拒绝出借。以上只是日常挂靠合作原告违约行为的冰山一角,足见原告并未按照约定给被告应有的扶持,导致被告事业无法开展遭受严重损失;3.本案抖音平台已经确认了原告的违约事实,并且经平台同意被告解除了协议。2023年1月23日,因原告长期不予提供流量、资源等多项扶持,被告向抖音平台投诉,抖音平台经审核确认了原告违约事实,同意被告解除合同,退出原告公会;4.退一步讲,假如合同有效,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原告没有付出只有剥削和榨取,应当判定无效。原告不但违约而且没有任何付出就单向榨取被告十分之一的利润及抖音平台奖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协议》,完全是一边倒,除了榨取被告之外,没有任何对应的劳动,因此应当判定无效。原告的经营模式,就是榨取艺人劳动果实。艺人被告的收入,平台榨取50%,原告还要榨取5%,除此之外,原告还榨取了被告因直播时长较高,平台对此的奖励;5.退一步讲,假如合同有效,本案被告不构成违约。本案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基于民法典526、527条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认定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的必要条件是原告被抖音平台罚款,本案中,这个条件不具备。抖音平台并未认定被告构成一级(严重)违规,仅仅按照三级(一般)违规轻微处理。《直播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每一款都约定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赔款的前提条件是抖音平台对(原告)甲方进行了罚款。本案实际情况是,平台并未给予原告任何罚款及其他处罚。而且抖音平台并未认定被告构成一级违规(永久封禁主播账号或永久封禁开播),只是按照三级违规给予被告警告、不超过一天的断流。违规等级只有平台有权认定,因为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另设账户直播,平台并不认为构成一级违规,也并未给予被告任何处罚;6.退一步讲,假如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失填平原则原告并无实际损失,没有损失不应当赔偿。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发生实际损失才予以赔偿,第585条违约金过高司法应当予以酌减。本案中,原告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举证不能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星空无限公司(甲方、公会方)与被告袁园(乙方、受管方)签订一份《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合同第一条总则部分约定了该协议是指由甲方指定并用于制约网络主播在线直播过程,双方均需遵守抖音直播平台的《抖音直播行为规范》,并约定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法律关系为挂靠关系,在乙方挂靠期间,甲方可适当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帮扶行为,如提供场地使用,咨询建议,设备提供使用,拍摄帮助及建议与运营过程中的服务与帮助,乙方与甲方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和福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上从事任何与直播相关的行为。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进行管理监督,若因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违反《抖音直播行为规范》的,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先行垫付的,后期甲方可进行双倍追偿。乙方应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及个人资料,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并认证。关于服务期限及结算,合同约定以乙方为平台用户提供直播服务为前提,乙方可根据平台结算要求及规则申请结算相关受益(如有),甲方就乙方直播间内产生的虚拟礼物以数量为计价单位,且以一定比例为价值基准按抖音平台规则进行结算,作为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关于合作期限合同中并未作明确约定。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乙方在直播演艺活动中未遵守《抖音直播行为规范》,导致甲方公会受到抖音官方平台罚款或扣取直播收益结算部分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双倍追偿。根据《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中所限定的关于主播处罚登记划分规则,若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触发了规范中的一级(严重违规)行为,除抖音平台对甲方进行处罚后,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500000元违约金;若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触发了该规范中的二级(中等违规)行为,抖音平台对甲方进行处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次处罚之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进行追偿;若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触发了该规范中的三级(一般违规)行为,抖音平台对甲方进行处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该次处罚之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进行追偿。该协议附件为《抖音直播行为规范》。被告袁园在该协议的首页乙方处签名捺印,并填写了身份证号、电话及住址信息,在该协议的正文落款处仅有甲方盖章,但在该协议后附附件《抖音直播行为规范》后有袁园签名捺印。该协议未载明具体签署日期。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袁园于2022年4月20日加入原告公会,注册抖音账号为63422156476,并于2022年6月1日开始首播,于2022年12月底停止直播,直播期间袁园个人收益共计119953.23元。庭审中,双方确认基于被告的直播产生的总收益中50%属于抖音平台,另外50%收益中的5%由抖音平台分给原告,剩余45%属于被告的个人收益,被告上述收益119953.23元是抖音平台扣除相应费用后应归属于被告个人的45%收益,原告因被告的直播行为获得的收益为13328.11元。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在直播期间,存在多次违反《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中的三级(一般违规)行为,分别被抖音平台进行封禁1天、封禁10分钟、限制观众连线等处罚方式。另被告因存在小号开播(非本人实名认证开播)的一级(严重违规)行为,被抖音平台注销大号。经查,因被告上述违规行为,抖音平台未对原告公会进行罚款或扣取直播收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及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及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本案中,被告不认可与原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案涉《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首页乙方处签字捺印属实,并在该协议附件《抖音直播行为规范》尾页处签字捺印,且被告入会原告公会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获得收益,故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属实。被告虽未在《星空无限公会直播协议》落款处签字,应属于签订合同时的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合同约定之内容,被告在直播过程中未遵守《抖音直播行为规范》,导致原告公会受到抖音官方平台罚款或扣取直播收益结算部分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双倍追偿,并具体约定了如被告违反《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中的一级(严重违规)行为,除抖音平台对原告进行处罚后,被告仍需向甲方支付500000元违约金,如被告违反《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中的二级(中等违规)行为或三级(一般违规)行为,抖音平台对原告进行处罚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该次处罚之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进行追偿。根据该约定内容,被告因违反《抖音直播行为规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是以原告公会因此受到抖音平台的罚款或扣取直播收益为前提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告在直播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中一级(严重违规)及三级(一般违规)行为,抖音平台也对被告进行了相应的销号、封禁等处罚,但抖音平台并未因此对原告公会进行罚款或扣取直播收益,据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上述违规行为给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合同的解除问题,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合同,原告现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当庭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园签订的《星空无限艺人合同》解除。
二、驳回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星空无限(西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