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晴,女,200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飞,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千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5R8B82。
法定代表人:沈亚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晴为与被告宁波千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原告诉请:一、依法确认于2022年4月2日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85423.94元;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285.08元;四、被告为原告补缴2021年4月至同年5月及2022年1月至同年3月的社会保险。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鹏独任审理,审理期间,因工作调动,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王珂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被告宁波千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作为原告的经纪代理公司,为提升原告的直播流量和商业价值,提供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扶持,双方在《收益分配协议》中约定了各自收益分配比例,是商事合同的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二、原、被告无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在《收益分配协议》并未如常规劳动关系约定具体工作的岗位、内容、地点和时间,原告不受被告的劳动管理,直播内容、直播起止时间和直播地点由原告自主决定。三、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报酬,原告的收入系从直播平台直接支取,代缴社保是被告作为经纪公司提供的扶持内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经纪代理合同》及附件《主播管理规则》《收益分配协议》《主播资料登记表》)各一份,主要内容包括: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5年,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乙方保证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为25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甲方给予乙方保底收益8000元每月,于次月底结算,该收益并非甲方发放的工作报酬,不视为双方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履行合同期间内甲方承担乙方每月房补12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合作内容、各自权利义务、映票收益阶梯分配比例等。
原告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昵称为“188的晴子”。2021年3月至同年11月,原告(主播)收益分别为6663.64元、10476.48元、15543.52元、16681.44元、26950.68元、31096.24元、26945.84元、15024.24元、2328.40元,被告(公会)收益分别为1665.91元、2619.12元、3885.88元、4170.36元、6737.71元、7774.06元、6736.46元、3756.06元、582.10元。
2021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律师函》一份,表示原告擅自连续停播达一个多月,未按双方约定数量拍摄视频,导致账号粉丝流失,要求原告及时复播,并支付赔偿款和违约金。送达方式为微信,由被告公司员工李瑞发送给原告,原告回复称“我知道了”。
2022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以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2021年4月、5月以及自2022年1月起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送达方式为微信(当日由原告发送给被告公司员工李瑞)和邮寄。庭审中,被告表示收到过该份通知书。
2022年4月6日,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22年5月27日,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2)52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王晴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根据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李瑞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2月26日,原告:主播兼职的工资是怎么算的?或者全职;李瑞:全职的话缴纳五险一金,8k保底;2021年2月28日,李瑞(语音):毕竟换工作,你要想好自己的生活保障啊,比如说住房那些都要想好,你比较喜欢住公寓还是说居民楼啊?原告:房子你们先看看吧,我觉得刚过完年,房子应该不太好找,价格应该都蛮贵的。此外,聊天内容还包括:李瑞多次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每日直播时长要达到6小时、多发抖音视频;要求原告参加模特大赛、去车展拍摄素材、安排原告参加培训等内容。
再查明,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李瑞。原告基本在被告承租的房屋中进行直播,房租费用每月2100元由被告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公司参保人员明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发送记录、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2)520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停播和粉丝流失记录,原、被告共同提供的《经纪代理合同》及附件《主播管理规则》《收益分配协议》《主播资料登记表》、收益明细、《律师函》及发送记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其行业模式本身并不当然肯定或者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个案中仍应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原告在选择当全职主播时有明显的更换工作的意思表示,被告员工李瑞也在微信中提到“全职的话缴纳五险一金,8k保底”“毕竟换工作,你要想好自己的生活保障啊”等内容,被告承诺原告每月保底收入8000元,原告在被告承租的房屋内进行直播,原告应被告要求参加活动和培训,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以上均能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但与此同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类似于经纪、委托、代理等多种类型的条款,原告具体直播时间、直播内容均可由自己掌控,且实际上原告直播时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存在每日直播时长不够的情形,原告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其进行直播时网络用户的打赏,且由原、被告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双方无经济从属关系,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合作互利。综上,可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别于传统的、典型的劳动关系,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双方于2022年4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晴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