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绪、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3-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维绪,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99号2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杜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胜,男,公司员工。

原告王维绪诉被告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王维绪,被告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维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384.6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正式进入被告处工作,面试时被告承诺工资底薪为5000元,但正式开始工作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22年3月1日离职,也未拿到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一、2021年4月份,原告成为被告的主播,同主播小婉儿、貂蝉、莹莹、佳佳组成“VS江南美少女团”,5名主播组合在酷狗直播江南工会注册了开播账号,由被告提供场地、直播设备及其他直播便利,在被告公用场地进行演艺直播。二、直播内容由主播自行安排,5名主播收入为粉丝打赏,各自直播收益通过被告业务合作第三方四川高灯企服有限公司自由就业人平台“微纳税”按个人经营所得完税后发放,即原告的直播收益是由四川高灯企服有限公司扣除个体经营增值税后支付。三被告2021年5月17日同自由就业者共享平台四川高灯企服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接受甲方(即被告)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同时原告在广州市仲裁委庭审中确认其与四川高灯企服有限公司签订了《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乙方(即原告)的签约身份不存在以下情形(2)合作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合作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并从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四、被告没有要求原告打卡、休息需审批等管理行为,原告本人在广州市仲裁委庭审中陈述“没有因为钉钉打卡的考勤迟到记录而扣除本人的工资,只要保证每天的任务是直播8小时就可以”、“除了直播的时间外,并无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中可知,被告对原告的管理行为呈现出较为松散、申请人自由度较高的特点,有别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紧密型的人身管理行为,双方的人身从属关系不明显。五、原告主张存在保底工资的约定,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与原告有保底工资的约定,以及事实上也没有按原告所说的保底工资按月执行,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被告发放直播收益;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就能证明被告将款项按政策规定纳税后向原告发放。原告等5名主播的直播收益发放流程是:被告运营向原告提供酷狗官方后台生成的“VS江南美少女”账号数据,原告等5名主播根据打赏票数自行商量好各自收益提交给被告,被告提交第三方微纳税平台发放直播收益。因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关系。六、原告在被告做团播主持人期间,直播时间、内容都由主播自行安排,被告不作要求,直播场地系对旗下所有主播随时开放。被告运营对主播的直播时长和直播内容建议或安排,仅仅是为了直播合作顺利进行而已;原告本人自愿打卡,被告从未按内部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监督、管控和约束,原告在迟到、休息以及后期长时间未打卡时,被告并没有按照内部制度有任何惩罚行约束性行为,没有出现一次因打卡而扣款的行为,始终按照平台规则发放收益,由此可见,被告的内部制度对原告没效力。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论是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获取报酬方式、隶属管理关系等方面来看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建立法律关系时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履行过程中,也无明显的劳动关系紧密型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故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9年8月在番禺注册成立公司,通过三年的拼搏发展,有了十多家置业公司和几十家联营公司,注册主播已达两万名,而被告为了发展没有追究任何一个违约主播。今年持续的疫情以及直播场地固定成本等因素,致使被告面临“活下来”的艰难处境,被告却依然坚持为主播提供直播各项扶持,坚持为员工谋取各种福利及践行不裁员的承诺,被告员工实现了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一、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3日,系一从事商务服务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29日,王维绪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384.61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64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维绪的仲裁请求。
二、关于入职情况。原告主张其在BOSS直聘看见被告的招聘广告后提交申请,被告邀请其面试,其与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商谈工资情况,后被告通知原告于4月1日入职,工资5000元保底,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入职申请单。原告提供的其与“江南传媒”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询问“我想了解一下工作内容”,对方回复“平时工作是负责给主播带节奏,场控,薪资方面是保底六千加提成”。
被告主张2021年4月原告成为其主播,被告向原告提供直播设备及其他直播便利,原告使用被告公用场地在酷狗平台进行演艺直播。被告对此提供其与四川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上述协议显示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由四川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为被告筛选合适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四川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述自由职业者(乙方)签订《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其中乙方承诺其签约身份不存在以下情形(1)军人、公职人员;(2)合作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合作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并从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原告对上述协议回应称,我没有见过上述协议也没有签过,仲裁时我确认有签过上述协议,但仲裁结果对我不利,现在我认为该协议是电子签约,只显示了我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有可能是他人代签,即使我有签订该协议,微纳税平台仅是为了扣税,不能证明我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关于考勤及工作管理。原告主张被告只要求直播时长,可由原告自行决定开播时间,原告基本每个月都加班几十个小时,因为业绩(打赏)达不到要求就拿不到保底工资。被告会安排原告学习直播话术、控场技术等,也会安排直播内容。对此,原告以下证据:1.打卡记录,显示原告每月出勤天数,休息天数、工作时长、迟到次数、迟到时长均有记录,休假调休等需要经过审批。2.原告与被告员工“啊亮”、“啊灿”的微信聊天记录。3.“番禺1部运营工作群招聘执行力(9)”的微信群聊记录,该群内被告员工发布“每天下午六点所有人都要在会议室开会!现在人都去哪了?”“明天上午十点前到公司上班,有重要事情处理,不得迟到!迟到的罚款五十交给阿亮买烟买水买槟榔。”“短视频引流,通过短视频进入直播间的通道,大家都将质量好一点的短视频上传到自己的动态”“自己主播上下班记得提这个,不然一天白费”“月底的公会赛必须全员参加”“今天下午6点会议室例会,全员参加”“明天开始,阿亮有空就每天去巡直播间,发现这种情况就直接记一次罚款”“现在的新主播全部让他们按照班次的时间来,每天上下班必须要打卡,新主播换班必须经过运营的同意,一个月只能换一次班,除非特殊情况”“江南传媒《茶话会》活动开启,参加人员全体运营、全体主播,请各位运营还有主播们及时参加,不要迟到”。
被告主张原告的直播内容均由原告自行管理,被告没有指导或干预,没有保底工资,打卡是因为培养主播比较艰难的时期,每拉到一个主播会发200元奖励,为了核实主播具体人数就将所有主播拉入钉钉要求打卡,只有原告一人是完整打卡的,其他主播都没有完整打卡,被告对于缺勤、早退、旷工、都是没有惩罚的,对主播的直播时长也无要求。被告另提供另一主播“莹莹”的打卡记录,显示该主播在职期间长期未打卡。原告回应称,系统显示的原告迟到系其申请了延迟一个小时直播,并非真正迟到,其每天都有满足直播时长。
四、关于工资发放。原告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收入分别为5000元、5516.12元、7850元、9153.49元、5600元、6300元、5200元、5800元、11064元、5000元、1901元。
原告主张工资每月28日发放,由被告通过微纳税平台发放,保底工资5000元加提成,2022年3月仅有1901元是因为只工作了8、9天。原告提供的其与“啊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询问“怎么是7800”,回答“税啊”,原告说“税不是弄过了37500”,回答“谁说的”,原告说“这自己还要交一边,那他们5000多岂不是就是保底了”,回答“差不多”,原告说“里里外外没有37500啊”;原告问“那五千多的是不是就保底左右了”,回答“对,也不是,工资少的,扣税也少,应该扣不了多少”;原告于2021年6月、7月、8月向“啊亮”提交5月、6月、7月的工作表。
被告主张没有发放提成,直播收益酷狗平台分成51%,剩余49%被告收取21%,主播收取28%,原、被告之间的收益发放是对公平台方式,平台直接将49%的款项打入被告,被告再将28%转给原告所在的团,并没有保底工资。被告提供酷狗直播后台“主播结算数据”、艺人收益审核表、江南美少女团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收益构成情况,其中《江南美少女团明细》显示原告2022年2月实发1701元。
五、关于离职。原告主张2022年3月,我所在直播团的人数减少,被告又不招聘,无法开展,我口头向阿亮表示我不做了,阿亮同意了,后来我的直播间就改成别人的了。
被告主张我司员工离职有严格的离职手续,主播离职只要和运营说一声不继续直播就可以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伴随直播行业及网络经济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也迅速增多,网络主播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具有劳动合意模糊、用工形式灵活、公司管理弱化等特点,故对于此类案件审理,不仅需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要素。
本案中,原、被告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原告系与案外人四川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原告在仲裁案件中已确认自己签署上述协议,在本案诉讼中又主张并未签署,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在仲裁中的陈述,本院认定该协议系原告与案外人四川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上述《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中虽有明确约定“乙方承诺其签约身份不存在以下情形(1)军人、公职人员;(2)合作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合作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关系并从与其具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但该协议相对方并非原、被告,而是原告与案外人四川高灯企服科技有限公司,凭该份《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实际关系,本院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双方是否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双方是否签订合作合同或入职资料,原告提供其面试前与“江南传媒”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没有关于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明确表达,故关于双方是否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无法查明。二、双方是否构成人格从属,依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及钉钉打卡记录,原告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需要进行打卡工作,被告员工会要求原告按时参与会议,安排具体工作内容、巡查直播间并进行罚款,原告有向被告工作人员提交2021年5月、6月、7月的工作表等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工作具有较强的人身管理属性。被告抗辩称对迟到、缺勤、旷工等行为都无惩罚,对此原告作出解释称其系申请推迟直播并未真正迟到也都每日完成直播时长,并有打卡考勤记录佐证,本院采信原告主张。三、双方是否构成经济从属,依据原、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情况、平台后台结算收据、艺人收益审核表等证据及被告提交的收益来源与算法,原告的收入依赖于被告公司的支付,且收入计算方式由被告确定,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江南传媒”明确表达“薪资方面是保底六千加提成”,后续双方多次提及“保底”,被告方并未否认,结合被告提供的《江南美少女团明细》显示原告2022年2月实发1701元,而原告当月实际收入为5000元,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双方有确定保底工资,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被告对原告有较强的人身及经济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本院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3384.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维绪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384.61元。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江南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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