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9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大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92号B1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10R64B88。
法定代表人:代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媛园,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尧,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莫子山路169号。
原告辽宁大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瀚二手车公司”)诉被告付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利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媛园、张圆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尧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诉称,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艺人合作协议》,开始合作直播销售二手车。2021年1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该保密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即被告付尧)在合作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以合作、联营等方式经营、播放、转播、销售、宣传甲方(即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也不得自行从事经营、销售、播放、转播、宣传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如乙方违反此条例,甲方有权针对保密条例中相应条款进行民事追责的同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作期满或单方解除合同后5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或与他人合作销售、播放、传播、宣传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第十二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原告提供了直播场地、车辆,缴纳了相应物业费、水电及房租费用,合作的场地面积达到2,000余平方米,提供的相关销售车辆仅展示车就达百余台。同时,原告对被告付尧进行了相应车辆知识及销售方式的指导培训。但自2022年1月17日起,被告付尧以在原告处学习的直播方式在同一平台(抖音)发布与原告相同类的产品(二手车),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公开售卖第三方车辆。同时也自该时间节点起,被告付尧即不再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尧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但均遭其拒绝。关于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书,可以证明原告公司股东代勇承接了沈阳大汉名车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张朝海的债权债务,原告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原告的主体适格;关于原告提供的面试登记表1、新进员工入职引导表、被告付尧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毕业证书、培训签到表、抖音截图,可以证明被告付尧于2020年12月7日到原告处参加培训,原告通过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被告付尧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了其销售车辆第一个作品,并于发布作品后仅仅9个月内涨粉1万余人。原告通过对被告付尧的培训已经履行合作协议的义务;关于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物业费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发票、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告为与被告付尧合作履行了为其提供场地等相关合同义务。原告已进行了相应投入;关于原告提供的抖音截图、抖音短视频平台视频、《销售艺人合作协议》《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付尧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销售艺人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7款约定:“在双方合作到期后,如乙方选择不与甲方续签此合作协议,则乙方保证在合作到期后的两年内,不从事或参与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和工作”。第六条约定了销售分成,即原、被告已经建立合作关系。原告与被告付尧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了被告付尧与原告独家合作,其也不得自行从事经营、销售、播放、转播、宣传与原告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如违反此条,原告有权依据保密条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民事追责,同时被告付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第十二条也约定,“乙方(即被告付尧)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即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本案中,被告付尧与原告在合作期内,于2022年1月17日以在原告公司学习的方式,利用原告公司的销售方式、操作流程、相关技术信息在其他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目前粉丝已达到2万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案庭审前,被告付尧通过电话与原告取得联系,其承认自身存在违约行为,但是主张原告诉求的违约金过高,并要求原告不再主张律师费,其还表示本案庭审将不再到庭。另外,双方约定的直播地点在原告公司注册地址,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大街92号B1层。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付尧从原告处获得的直播收益,最多时每月可达1万余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案涉《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判令被告付尧给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付尧承担。
被告付尧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甲方)与被告付尧(乙方)签订《销售艺人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独家合作的销售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线上、线下进行各种内容的合法演艺活动和汽车销售、个人人气提升、广告推广、影视拍摄等。甲方利用自身各种资源对乙方和账号进行全方位孵化、培训,通过包装及推广宣传等提高乙方知名度和账号粉丝量。合作形式: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的独家合作。乙方应与甲方独家合作三年,在合作到期后,如乙方选择不与甲方续签此合作协议,则乙方保证在合作到期后的两年内,不从事或参与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和工作,不加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不会有损甲方利益的言行发生,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账号进行管理。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和个人信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及相关违约责任。乙方承诺将甲方作为独家签约合作的汽车销售长期战略伙伴,承诺在合作期内及合作结束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平台以外的线上、线下平台上直播、演出,不得参加与甲方由任何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商业活动、直播活动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直播活动、汽车行业销售等商业行为。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关于直播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为被告付尧提供了直播场地、待销车辆等,指定被告付尧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以“DYDBC999”账号进行直播,直播地点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大街92号B1层,并对其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021年1月31日,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甲方)与被告付尧(乙方)又签订《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合作期间,将可能了解或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也可能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直播账号、微信号、商业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乙方在合作期内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已获得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并履行相应保密责任;乙方无故连续或累计停播3日以上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以合作、联营等方式经营、播放、传播、销售、宣传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也不得自行从事经营、销售、播放、宣传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提供同类服务。如乙方违反此条例,甲方有权针对保密条例中相应条款进行民事追责,同时乙方应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履行期间,2022年1月17日起,被告付尧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对第三方的二手车营销进行直播活动,并不再履行与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签订的《销售艺人合作协议》《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
现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上述保密协议,并主张被告付尧给付违约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的当庭陈述笔录、销售艺人合作协议、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抖音短视频平台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付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意见等,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销售艺人合作协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履行协议的主要过程、被告付尧的违约行为等事实也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与被告付尧签订的《销售艺人合作协议》《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系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如约履行了相关协议义务,但被告付尧在履行协议期间,于2022年1月17日起对第三方的二手车进行直播营销活动,违反了案涉合作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独家合作条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有权解除上述协议。现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主张解除《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向被告付尧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被告付尧于2022年11月26日签收,据此,应认定案涉《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于此日解除。
关于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主张被告付尧给付违约20万元一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第34批第189号指导性案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中,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主张违约金2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其因被告付尧违约而导致具体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应认为该项违约金数额系属明显过高。此外,根据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陈述,原、被告曾于本案立案后、庭审前进行过交涉,被告付尧明确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基于此情况,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以及违约金所具有的“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特征,本院结合原告大瀚二手车公司的举证情况以及其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的投入、被告付尧的个人商业价值、直播流量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酌情确定被告付尧应给付的违约金为5万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辽宁大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尧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的《大汉名车主播保密协议》于2022年11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付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大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辽宁大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付尧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