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贝贝,女,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灏,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德胜四街坊西侧网点1号2号。
法定代表人:祝家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航,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贝贝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哈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4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李贝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哈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王哈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贝贝与王哈哈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王哈哈公司起诉应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中,1.王哈哈公司与李贝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王哈哈公司对李贝贝进行了人事管理(包括考勤、奖罚等)。如,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五条第3项中明确约定了每天直播时长与月播次数,并且李贝贝的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时长挂钩。《协议》第六条第3项中约定李贝贝因故未能参与直播,需要向王哈哈公司请假,并且收入会相应扣减。由此可见,王哈哈公司与李贝贝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哈哈公司为李贝贝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李贝贝必须在王哈哈公司所限定的场所内进行直播活动,李贝贝的劳动力依附于王哈哈公司所提供的生产资料,具有强力的人身隶属属性。另外,李贝贝直播活动所用账号等均为王哈哈公司提供且该账号所有权均属于王哈哈公司,直播活动的收益是直接归属于王哈哈公司的,然后再由王哈哈公司向李贝贝发放工资。由此可见,李贝贝的收入实际上是来源于王哈哈公司的工资发放。3.王哈哈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网络表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演出剧(节)目、表演等内容,李贝贝所提供的劳动即主播行为属于王哈哈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了解,王哈哈公司在对外公开的海报中已明确写明是对网络主播的招聘,而非《协议》中所谓的李贝贝聘请王哈哈公司为“经纪人”。且纵观《协议》全文,王哈哈公司作为甲方提供该格式合同占据了合同的主体地位,该协议中几乎均为对李贝贝权利义务的限制而无任何对王哈哈公司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看出,该协议并非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且不符合经纪合同的相关要件。甚至王哈哈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协议》开头第二段中恶意规避劳动关系,旨在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从而对劳动者施加更加严苛的管理与剥削。故案涉合同应从实际出发,撕开所谓“经纪合同”的伪装,从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二、李贝贝就职期间发现王哈哈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故李贝贝已于2021年底通知王哈哈公司解除合同。李贝贝在王哈哈公司就职期间发现王哈哈公司实际的经营模式是通过主播在平台中的表演获取粉丝送出的礼物作为收益。而在粉丝送出礼物后,王哈哈公司会安排所谓的“运营”以主播的名义与粉丝互加微信,并以主播的名义与粉丝沟通维系感情。李贝贝认为王哈哈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涉嫌欺诈,为保护自身不受得该违法行为的牵连,故于2021年底告知王哈哈公司主管离职并解除合同。随即王哈哈公司于当月将李贝贝踢出公司群,之后便再未与李贝贝进行任何沟通。三、即便李贝贝负有赔偿义务,一审法院所判决的赔偿总额也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而李贝贝在平台中的粉丝仅为一千人左右,无论是从粉丝送礼或者是商业影响等层面来看,均无法证明王哈哈公司损失到达如此额度。另外针对于律师费用的给付,王哈哈公司仅提供了发票而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相关的委托合同与银行流水等加以证明该案件实际代理费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综上所述,李贝贝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李贝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李贝贝的上诉请求。
王哈哈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贝贝上诉,维持原判。二、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人身隶属关系。李贝贝的收益并非来自于王哈哈公司而是来自于第三方快手直播平台的粉丝打赏收益,李贝贝的收益多少王哈哈公司不能掌控,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三、双方合作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信办发文(2021)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李贝贝从事网络主播期间未违反前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直播期间未出现被停播封号等制裁,因此李贝贝称其与王哈哈公司合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与事实不符。四、因李贝贝于2021年后未到王哈哈公司处直播,亦未与王哈哈公司对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以李贝贝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为解除合同的时间。五、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问题。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李贝贝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已经调整至1.5万元,王哈哈公司不同意继续调整违约金。王哈哈公司已经于2022年7月22日支付了一审案件律师代理费6000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判令由李贝贝支付于法有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李贝贝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王哈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损失30万元;三、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6日,王哈哈公司(甲方)与李贝贝(乙方)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乙方培养成优秀网络主播,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合同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二、合同期限。本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五、乙方的义务和权利。……4.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经纪人。5.合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商业活动。乙方有权在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策划过程中给与合理化建议,表达个人意愿,双方充分协商如有争议,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相关的照片。……六、酬金和税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50元的26+2+2%。(每月休息超过三天分成降至28%休息超过五天分成降至26%)。2.乙方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商业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的报酬,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由乙方获得其中的26+2+2%,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甲方组织活动的开支和经纪人费用。3.我公司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做直播,如果主播有事或因生病需要停播,停播一天在分成中扣除当天分成(遇特殊情况提前与公司协商)。4.自本协议答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分成5000元,签约当日起算分成。……七、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阻止乙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支出)。……4.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九、其他约定。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主播工作,有义务按甲方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协议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7月16日协议签订后,李贝贝使用王哈哈公司提供的快手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王哈哈公司按月向李贝贝支付直播提成。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李贝贝实际提成共计17,778元,上述钱款李贝贝均已收到。2021年12月,李贝贝以公司提供的运营人员不满意为由离开王哈哈公司,后未再回到王哈哈公司,未再在王哈哈公司进行直播活动。2022年6月起,李贝贝开始在抖音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
因本案诉讼,王哈哈公司与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从人身隶属性看,双方系平等的法律主体,原告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对被告进行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从经济往来看,被告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双方凭借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原告无法掌控和决定被告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原告给予被告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原告基于协议向被告支付的费用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原、被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被告相关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案涉《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应否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协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解除时间,原告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损失、违约金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业务,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其产生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际收益情况等,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万元。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告已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的抗辩,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问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6000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年7月16日,王哈哈公司与李贝贝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李贝贝明确知晓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结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工作管理模式以及李贝贝的收入分配模式,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王哈哈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李贝贝未经王哈哈公司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业务,明显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王哈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贝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协议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同时判令李贝贝给付王哈哈公司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贝贝上诉主张其已于2021年底单方通知王哈哈公司解除合同,并主张本案违约金过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贝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贝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