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永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14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32层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ET9D27。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雨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永红,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镜超,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永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岸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雨薇,被告赵永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海岸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赵永红继续履行2021年4月15日与海岸线公司签署的《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赵永红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请求判令赵永红承担海岸线公司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4.请求判令赵永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起,赵永红加入海岸线公司公会,以名称为“柚熙啊”的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根据双方约定,赵永红在合作媒体抖音平台分成45%。2021年4月15日,海岸线公司作为甲方、赵永红作为乙方签订《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经纪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协议约定,赵永红作为海岸线公司公会主播,与海岸线公司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赵永红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需在海岸线公司旗下直播。赵永红不得在未经海岸线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人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对赵永红的直播时长、直播要求、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约定在“抖音”直播平台,抖音名:柚熙啊)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协议还明确约定了赵永红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及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赵永红以名称为“柚熙啊”的账号在海岸线公司指定的抖音平台直播期间,为提升赵永红的影响力,海岸线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资源进行策划、包装和推广,在海岸线公司的运作和扶持下,赵永红的人气逐步提升,收入逐步增加并稳定,赵永红在海岸线公司处直播期间个人收益高达169.11万元。2021年底,海岸线公司发现赵永红私自使用小号在抖音平台违约播出,海岸线公司向抖音平台对其直播小号进行了举报,抖音平台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进行了技术处理,将该抖音小号移回海岸线公司公会。赵永红也因小号被移回海岸线公司公会一事在抖音平台申请退会,但经平台仲裁后驳回赵永红退会申请。其后,赵永红又私自创建两个小号,并继续使用小号在抖音平台直播,且直播时亲口承认用小号违约直播。对此,海岸线公司多次与赵永红沟通、制止,但赵永红仍无视经纪协议约定,于2022年3月30日单方停播“柚熙啊”账号,私自以名称为“你的淳美啊”账号(非海岸线公司指定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及其他演艺活动,带走大量粉丝用户,违约恶意非常明显。综上,赵永红多次使用小号直播、无故停播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经纪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影响恶劣,给海岸线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海岸线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行业良好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赵永红书面答辩称,一、赵永红有权解除与海岸线公司签署的经纪协议。首先,根据经纪协议有关条款“乙方将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公司优先为乙方提供推荐位或人气卡推荐;乙方将得到专属运营扶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短视频策划指导;优先安排公司百万量级红人账号导粉引流;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入MCN后台机会,帮助乙方承接广告单。甲方积极为乙方联系、引进商务合作机会”。经纪协议签订至今,海岸线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赵永红未享受到关于经纪协议中的所谓权利,就连简单的短视频剪辑都未能得到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反而是海岸线公司员工在与赵永红沟通的过程中,言语粗暴、挖苦侮辱赵永红,直至赵永红被海岸线公司员工踢出有关工作群。海岸线公司违约在先,赵永红具备解除经纪协议的权利且不惜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九百六十条规定,赵永红有权解除经济协议。最后,网络直播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主播具有个人特色的表演活动与观众互动并带动观众消费,不适于强制履行。此外,协议约定了诸多与赵永红人身权利相关的条款,其已经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人身权益作为海岸线公司的收益,且经济协议履行已经陷入僵局,不适宜继续履行。简而言之,赵永红有权解除与海岸线公司签署的经纪协议,且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赵永红不应赔偿海岸线公司任何违约金。首先,经纪协议系海岸线公司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赵永红属于劣势方,海岸线公司也未与赵永红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且海岸线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赵永红没有注意关于协议中有关“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与赵永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赵永红主张上述条款不成为经纪协议的内容。其次,如前所述,赵永红未继续履行经纪协议,系海岸线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违约在先,且海岸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赵永红沟通的过程中,言语粗暴、挖苦侮辱赵永红,且将赵永红无故踢出有关工作群,致使赵永红无法继续履行经纪协议,所谓违约责任不应由赵永红承担。最后,网络主播是一个新兴行业,未来发展具有不可预测性,属于风险高、不稳定的职业,且赵永红年纪尚轻,与海岸线公司合作期间获得的收益远远未达到海岸线公司诉状中的主张金额,仅为七万多元,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简而言之,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且根本不具有可履行性,依法应予全部驳回。三、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之间签署的经纪协议未能继续履行,非赵永红单方面违约,海岸线公司关于对律师费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如前所述,经纪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系海岸线公司违约在先,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永红具有任意解除权,对于海岸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海岸线公司违约在先而恶人先告状,赵永红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任意解除权,且合作协议中关于“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与赵永红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海岸线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赵永红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海岸线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并支持赵永红的反诉请求为感。
赵永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之间签订的《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2、判令本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海岸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经纪协议,该协议签订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和报酬的交换,即赵永红提供劳动,海岸线公司支付相应对价。协议中对赵永红每天、每月直播时间均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质。且海岸线公司转账给赵永红的报酬,均备注为“工资”或“奖金”,发放工资的时间每月一次,相对固定在每月的中旬发放。该协议实质上是以经纪合同的外衣,行劳动合同之事实。赵永红已向海岸线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予解除。虽协议未明确赵永红的“单独解除权”,但网络直播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主播具有个人特色的表演活动于观众互动并带动观众消费,不适于强制履行。此外,协议约定了诸多与赵永红人身权利相关的条款,其已经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人身权益作为海岸线公司的收益。且赵永红现已停播约6个月,协议履行已经陷入僵局,不适宜继续履行。且该协议存在行纪、委托及劳动合同的竞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现赵永红已明确提出解除该协议的诉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海岸线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赵永红的合法权益,现赵永红提出反诉,诚望支持上述反诉请求。
海岸线公司书面答辩称,一、赵永红不享有任何解除权,无权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解除双方签署的经纪协议,赵永红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海岸线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1、经纪协议约定,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赵永红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均需在海岸线公司旗下直播。海岸线公司作为赵永红对外合作的唯一签约主体,在未经海岸线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赵永红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人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对此,协议明确了相关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截止至2024年4月15日,且合作期间内,赵永红收益达到100万元的,协议自动续约三年。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约。2、协议履行期间,海岸线公司自始至终均在恰当履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赵永红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赵永红发函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亦对海岸线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不属于劳动关系,赵永红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亦无权向海岸线公司主张任何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1、经纪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属于商业合作协议,双方并不因为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自始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协议履行期间,海岸线公司并未对赵永红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人身依附述行的管理行为,赵永红只需要服从经纪协议的约定以及行业管理规定,无需遵守海岸线公司各项内部劳动制度。3、根据协议约定,赵永红直播收益的获取方式为自提模式,海岸线公司仅在赵永红直播时长、直播收益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支付相应的直播奖励,从未发放工资,也未给赵永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赵永红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签署的经纪协议属于综合性的商事合同,赵永红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四、赵永红擅自停播、私自创建小号直播、擅自加入其他区工会直播等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海岸线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经纪协议约定追究赵永红违约责任。1、正如赵永红《解除通知书》中认可的违约事实,协议履行期间,赵永红单方停播六个月、私自创建多个小号直播、未经海岸线公司同意,擅自与第三方机构开展抖音直播合作等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违约行为一致持续至今,海岸线公司有权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合同,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2、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永红为违约方,即便赵永红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也不影响赵永红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综上,赵永红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赵永红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力,赵永红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经济协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海岸线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赵永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5日,海岸线公司(甲方)与赵永红(乙方)通过“法大大电子签约平台”签订《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在各视频分享、直播网站等媒体传播平台,独家拥有用户名为“柚熙啊”的账号,并已获得人气、粉丝关注极具公众影响力,符合甲方选择合作对象的标准。双方同意,基于乙方个人和“柚熙啊”品牌与甲方在媒体传播领域所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展开更加紧密的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约定:乙方自愿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乙方作为甲方旗下主播,与甲方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乙方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需在甲方公司旗下直播。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作品的版权、衍生品开发交易、短视频推广及商业运营、广告招商、线下活动、线上直播、电子商务、品牌管理、媒体账号运营、以及合作期限内出现的新型业务等业务的独家、唯一管理人,甲方有权就前述业务的商务合作与第三方进行洽谈、管理、处理。甲方作为对外合作的唯一签约主体,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人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第二条收益分配:1、双方对合作期限内,开展直播业务乙方获取收益如下:双方确认,乙方在合作媒体“抖音”平台45%分成。2、双方同意,合作期间,乙方完成有效直播的,每日不低于6小时有效麦时,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不少于25日/月,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时长不少于150小时/月;每个自然月拍摄发布不低于20天25条优质短视频(视频在本月内的视频推荐量大于500)。……6、双方同意,如合作平台是主播自提模式,那么乙方收益部分由乙方自行提现;如合作平台不是主播自提模式,那么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内甲方实际收到第三方支付费用的可于次月25日分配收益进行结算,双方以实际结算为准,节假日相应顺延。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自身特点为乙方定做有关演艺、发展的经纪规划,并有权了解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的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信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乙方须积极配合。2、乙方将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公司优先为乙方提供推荐位或人气卡推荐;乙方将得到专属运营扶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短视频策划指导;优先安排公司百万量级红人账号导粉引流;甲方为乙方提供加入MCN后台机会,帮助乙方承接广告单。甲方积极为乙方联系、引进商务合作机会。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实施某种运营活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任何可能会有损甲方利益的运营活动。……6、本合同签订后,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与新媒体行业、其他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合作或在其处担任职务。如乙方擅自进行以上活动的,将视作违约,依照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制定的各项规定、规范和规划安排,遵守合作期间双方确认参与合作平台的规则、规范和要求。乙方违反前述保证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收益中扣除。第五条合作期限:3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甲方有优先合作权。合作期间内,乙方账号收益达到100万人民币,本协议自动续约3年。第七条合同解除和变更: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者以履行协议期内乙方获得的互联网直播月度最高虚拟礼物流水税前总额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数额高者为准。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3.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提前解除本协议或者变相解除本协议的,向甲方赔偿违约日前连续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算)产生的总收入总金额五倍的违约金;如果没有产生收入的,则按照甲方为包装、推广乙方投入的自愿价值及费用总额的五倍的违约金,投入费用难以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金100万元,以前述两者金额高者为准。3.2未经甲方同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150小时。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少于25天。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3.5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3.6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经乙方同意的演艺活动。3.7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6、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保证或承诺的,均视为违约,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自守约方发出停止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后10日内,违约方不停止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解除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守约方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时,违约方应补充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8、本协议所指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当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已产生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合同约定乙方使用的媒体账号,并明确“乙方遗漏填写的其已经注册使用的其他媒体账号(如有),以及合作期限内新注册的媒体账号均属于双方的合作范围。
合作期间,赵永红使用“柚熙啊”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至2022年3月30日进行直播,后未再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同时,赵永红创建“你的淳美啊”账号进行直播,经海岸线公司投诉至抖音平台,经抖音平台处理,将该账号移回海岸线公司工会。现赵永红创建账号加入新公会进行直播及其他活动。
2022年9月26日,赵永红向海岸线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海岸线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向赵永红寄送《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函》。
海岸线公司为本案诉讼,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费50000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开具对应金额发票。
诉讼过程中,海岸线公司主张赵永红在合作期间擅自停播、使用小号直播、加入新公会等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经纪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律师费50000元。赵永红辩称其与海岸线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不同意继续履行经纪协议,并认为系海岸线公司工作人员将其移出工作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其已向海岸线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系海岸线公司违约,故反诉解除协议。同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主张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海岸线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岸线公司与赵永红签订《海鲸娱乐独家经济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并非赵永红主张的劳动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根据协约约定,赵永红作为海岸线公司旗下主播,与海岸线公司开展独家合作并进行直播及相关活动,赵永红在所有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的需在海岸线公司旗下直播。合作期间,赵永红完成有效直播的,每日不低于6小时有效麦时,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不少于25日/月,每个自然月累计开播时长不少于150小时/月,每个自然月拍摄发布不低于20天25条优质短视频(视频在本月内的视频推荐量大于500);而海岸线公司应优先为赵永红提供推荐位或人气卡推荐、提供专属运营扶持、提供短视频策划指导、优先安排公司百万量级红人账号导粉引流、乙方提供加入MCN后台机会,帮助其承接广告单、积极为赵永红联系、引进商务合作机会。赵永红作为海岸线公司旗下主播,未经海岸线公司同意创建小号直播、申请退会,后加入第三方工会进行直播活动,违反双方经纪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海岸线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经纪协议,赵永红不同意并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永红与海岸线公司签订的经纪协议对赵永红存在一定人身依附性,现赵永红以明确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已陷入履行僵局,海岸线公司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协议已实际履行不能,故本院对海岸线公司要求赵永红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对赵永红反诉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予以支持,故本院确认双方协议自反诉状副本送达海岸线公司之日即2022年10月1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海岸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0万元,赵永红辩称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本案系发生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型行业,对主播违约行为给海岸线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难以量化。结合赵永红使用账号粉丝情况、收益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合同剩余合作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履行情况、海岸线公司预期收益情况,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本院酌情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30万元。关于海岸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海岸线公司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已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二、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赵永红与反诉被告济南海岸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海鲸娱乐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于2022年10月19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赵永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赵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