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云,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洋,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2号、九州路16号3幢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樊凯,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楚贤,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会云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687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杨会云上诉称:1、请求法院撤销(2021)辽0112民初1687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中止直播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中止直播是由于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因此上诉人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根据双方签订的《头部达人合作合同》第二条合作内容,甲方的合同义务为是帮助孵化乙方的网红IP,提高上诉人人的IP价值,其中合同第二条2.3明确约定“甲方已有的供应链平台和品牌方资源,为乙方提供选品带货资源。”但因为上诉人所提供的带货产品有重大瑕疵,大量粉丝反馈为残次品或不合格商品,导致很多粉丝脱粉,上诉人的IP形象严重受损,而网红IP的粉丝数和IP形象其为其最主要的资产和价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意义,就在于被上诉人能够更有益的运营、推广、孵化上诉人的IP,提高其价值。而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现导致上诉人严重脱粉,IP价值大打折扣,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也导致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更大损失,因此上诉人中止直播是为了减少损失,而非违约行为。2、根据双方签订的《头部达人合作合同》第四条培训,“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对乙方进行系统的扶持提高直播在线人数跟粉丝量(官方流量购买、短视频内容脚本、直播内容剧情创作)和帮助,直至乙方熟悉并可独立胜任视频直播,该扶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5:“甲方应自行承担因协助乙方推广宣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因此合同第六条利益分配6.1“甲乙双方可分配收益为:扣除甲方成本后,乙方在电商佣金提成的40%,从乙方开始带货到达6个月,扣除甲方成本后为50%。”中的成本应扣除上述合同第四条和第七条中约定的费用。但是被上诉人单方违背合同约定,将成本扩大解释为项目的所有费用,同时对于条款中约定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上诉人先行垫付的款项均不予以报销,因此被上诉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上诉人是因为继续直播需要承担更大损失,因此无奈中止直播。综上所述,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因此上诉人不构成违约。3、在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后,上诉人一直积极地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问题,但被上诉人一直不配合协商,导致因被上诉人违约造成的影响一直无法解决,上诉人如果继续直播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才选择中止直播,并不存在上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形。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无效的。因《头部达人合作合同》为被上诉人拟定的固定版本的合同,所以性质为格式合同,且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支付乙方在甲方带货收入20倍金额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另外还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已支付的培训费、运营费等演艺活动收益的所有支出。”、11.3“乙方如违反协议约定,甲方视情况有权扣发乙方部分或全部收益,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保留追责权利。”、11.4“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违约方将自动放弃协议期间所有的相关权利,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1.5“甲方在约定结算次月15日且满10个工作日内未作结算,此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有权继续追讨其工作收入,并有权按照合理利率让甲方进行赔偿”、11.6“乙方不得有其他合同纠纷,如有乙方需赔偿甲方投入资金的5倍。”违约责任中所列的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被上诉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可以认定违约责任所列的条款无效。根据被上诉人所拟定的案涉合同,其中违约责任只约定了上诉人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而对被上诉人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只字不提,根据合同双方的平等原则可以看出,上述违约责任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有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单方停止配合上诉人安排的活动以及直播。根据双方的合作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不同意履行合同,要求我方进行起诉处理,足以证明是上诉人违约导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本案的违约金是以原告带货收入的20倍作为赔偿原告的违约金。实际上是兼顾惩罚性以及补偿性。这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我方对上诉人投入的金额已达15万。所以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15万,我方认为这个既符合事实,也有相应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原审原告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实际支出150,576.19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3日,原告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杨会云(乙方)签订《头部达人合作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在其情感主播事业方面为其经纪人,由甲方全权代理情感主播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一切活动;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止;扣除甲方成本后,乙方在电商佣金的提成40%,从乙方开始带货达到六个月,扣除甲方成本后为50%;在协议约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直播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者拒绝;甲方应自行承担因协助乙方推广宣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如有超大额投入,须告知乙方知晓并认同;在本协议届满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支付乙方在甲方带货收入20倍金额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另外还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已支付的培训费、运营费等演艺活动收益以外的所有支出”。2后原、被告均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从2021年3月4日起,被告不在进行直播,后原、被告产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原告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云签订的《头部达人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即停止配合原告安排活动,属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其没有违约行为,是原告违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系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对从2021年3月4日起被告不在进行直播的行为无异议,同时双方在被告不再进行直播后就佣金分配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确认,被告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直播,其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系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问题,双方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为,“被告如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支付被告在原告带货收入20倍金额作为赔偿原告的违约金,另外还应向原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运营费等演艺活动收益以外的所有支出”,但原告自认按此约定违约金过高,只要求被告支付300,000元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对被告承担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即被告如违反本协议约定,须支付被告在原告带货收入20倍金额作为赔偿原告的违约金。如按此方式计算,被告应向3原告支付违约金高达近16,000,000元,而双方仅履行合同两个月,可见原告的获利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结果。而违约金的约定应体现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价值功能,如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成本的合理预期,有违公平原则。现原告亦自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已自行调整为300,000元。对于原告自行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了证明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主张,其称为被告给提供一些服务,投入了150,000余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为被告提供服务投入资金的行为,由此亦给被告在直播过程中增加收益的可行性,被告单方违约的行为确实会给原告的预期利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故此,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网络主播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时间长短、被告收益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兼顾违约金补偿性及惩罚性功能,认为被告承担的违约金为150,0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实际支出150,576.19元的问题,因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即“原告应自行承担因协助被告推广宣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如有超大额投入,须告知被告知晓并认同”,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问题,因无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4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熊霸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63元,由原告承担4,563元、被告承担3,3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止了直播的事实无异议,其主张系因被上诉人在其直播带货中提供的货源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其很多粉丝脱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在一、二审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主张,且上诉人在就佣金分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直播,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无效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条款并无认定无效的法律事由,现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认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5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会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3元,由上诉人杨会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