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群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29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68号金港水岸1、2号楼1907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玉,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遥,女,199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群芳,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与被告张群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玉、李思遥与被告张群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群芳辩称:1.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只有一个地方存在问题,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报酬22.5万;2.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1年9月30日,张群芳通过58同城招聘到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处面试主播工作。2021年10月10日,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作为甲方,张群芳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直播合作协议(保底版)》,第一条合作期限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第二条合作内容及形式约定,1.双方确认,合作平台为网络直播全平台(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台调整时,无条件予以配合),当前首要合作平台为抖音直播平台(对应账ID:x****7),乙方使用的直播账号需加入甲方指定的公会,乙方在直播平台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是双方全力合作产生的。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乙方如有意向进行直播带货和短视频广告演艺活动,须在甲方书面授权并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2.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进行网络直播等方面合作,不导致且甲、乙双方亦不谋求形成以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4.合作期间内,甲方为乙方从事网络直播全平台、短视频全平台、线下演艺活动等的独家合作方,乙方须加入甲方在指定的直播平台设立的公会,且无条件配合甲方转会要求;第三条直播及短视频相关要求规定,…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当日累计有效时长达到协议约定时长方可被确认为一个有效天。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8小时,直播时段需配合运营安排;第四条收益分配、结算方式及周期约定,针对直播间礼物打赏形成的分成收益,双方选择保底+分成模式作为收益分配方式:保底期限为合作的前3个月,为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双方约定的乙方每月保底收益为3000元;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规定,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各项收益…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下调自提比例或扣减保底或分成收益,未发放给乙方的保底或分成收益,有权延迟至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协商一致或达成补充协议后予以发放;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全部演艺直播行为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出意见,进行监督并督促改正。3.甲方有权根据平台分成政策的变化、直播市场变化以及甲方对乙方扶持的效果,更改主播分成比例;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规定,…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到非甲方安排的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等演艺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直播平台、公会及双方合作账号;…7.乙方应保持良好的直播状态。乙方进行网络直播时不得消极直播、消极表演、延迟开播或擅自停播等影响双方合作的不利情形。合同签订后,张群芳在湖南抖音互娱公司的安排下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根据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衡阳主播工资明细表》及转账记录,湖南抖音互娱公司按月向张群芳支付款项。
2022年5月,张群芳向湖南抖音互娱公司提交了一份离职申请后离开公司。之后,张群芳向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张群芳与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为张群芳补缴2021年10月-2022年5月的社会保险。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112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申请人张群芳与被申请人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张群芳的其他仲裁请求。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湖南抖音互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营业范围包括网上视频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与张群芳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与张群芳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对张群芳进行劳动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保底版)》约定来看,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对张群芳的网络直播演艺活动进行平台、公会、内容、时长、小时、天数等各类安排,也有权利对张群芳的演艺直播行为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出意见、进行监督并督促改正。张群芳未经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变更、另行开展或自行停止直播等各类演艺活动。张群芳还应全面服从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对其事业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直播平台、到公司旗下其他公会进行直播等。同时,合同还约定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8小时。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对张群芳的直播平台、直播内容、直播时长都有要求,并且张群芳必须遵守湖南抖音互娱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对张群芳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向张群芳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直播合作协议(保底版)》约定,因张群芳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形成的分成收益,按照湖南抖音互娱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张群芳对直播所获得的相关收益无自主决定权,收益的分配比例、方式、时间以及是否发放给张群芳均由湖南抖音互娱公司掌握和决定。湖南抖音互娱公司提交的《衡阳主播工资明细表》中也可以体现,公司主播的工资构成中包括保底、提成、周冠进步奖励、金牌、进步奖等。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对于收益的分配比例及相关的直播收益奖励机制并未向张群芳进行协商,在《直播合作协议(保底版)》的履行过程中未体现双方对收益分配的共商及风险共担。张群芳因从事网络主播所获得的收益来源于湖南抖音互娱公司根据每月直播收益情况发放的提成、奖励工资,而非因演艺本身获得的观众打赏。最后,从工作内容上看,湖南抖音互娱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上视频服务等,张群芳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属于湖南抖音互娱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张群芳与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期间,双方对于张群芳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湖南抖音互娱公司处担任主播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与张群芳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因湖南抖音互娱公司收到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现湖南抖音互娱公司仅对雁劳人仲案字(2022)第112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不服而起诉,故本院对双方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第二项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群芳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张群芳要求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补缴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社会保险的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抖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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