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巧、天津华晟星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11-25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翠巧,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古马镇鲁各庄村7排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华晟星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华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1号楼10层B-3号。
法定代表人:鲍长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宝鹏,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翠巧因与上诉人天津华晟星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张翠巧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鲁160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3页第5行至第9行的查明事实存在错误。上诉人已在一审举证、答辩过程均证明被上诉人及股东自2021年9月16日起均没有帮上诉人解决因“铁山靠”被封禁带来的各种网暴、各种不良节奏、各种恶意举报的事情,更是从2021年11月起根本没有向上诉人提供经纪服务。一审判决的第11页至第14页论述事实错误,事实应为:铁山靠账号被抖音平台永久封禁,此后不断有粉丝在张翠巧直播间发布“女吕布”等不良舆论消息,张翠巧多次向华晟公司管理人员反应直播被舆论攻击问题,但华晟公司均未采取行动予以平息。被上诉人以及股东的各种不作为,加上被上诉人自2021年11月起也未向上诉人依约提供经纪服务,存在严重过错,最终导致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第二,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赔偿损失100万元。通过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均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股东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从未采取行动平息、解决不良舆论,且被上诉人自2021年11月起拒不履行提供经纪服务义务,在经上诉人书面催促后,仍继续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存在严重过错,最终导致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赔偿损失。上诉人的损失主要体现在:1.无法正常直播的损失,折中考虑为100万元。2.粉丝数量下滑、预期增加粉丝价值及相应预期直播收益损失,因被上诉人自2021年11月起至今不提供经纪服务,导致上诉人的粉丝数量逐渐下滑,上诉人将预期增加粉丝价值及相应预期直播收益损失折中考虑为100万元。3.因被上诉人偷逃税款造成的损失,因为被上诉人涉嫌偷逃税款,使得上诉人要负担高额税款,被上诉人应赔偿或者退还上诉人税款22.14万元。4.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失:上诉人已实际因本案支出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
华晟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的核心理由是认为华晟公司没有为其解决网络不良舆论问题,但该主张不仅没有依据,更不符合事实。1.双方经纪合约中根本没有约定华晟公司应当为上诉人解决网络不良舆论,华晟公司没有该项合同义务。2.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不良舆论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属于张翠巧应该自行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为此,华晟公司将提交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2018粤01民终13951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供法庭参考。3.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上诉人所述完全不属实。双方都提交了上诉人与华晟公司田振宇、吴立梓、许键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反映出华晟公司虽然没有合同义务但始终在尽力帮助上诉人解决不良舆论问题,上诉人在截取聊天记录时,将华晟公司有关人员回复的内容予以剔除,显得相关人员没有回复,实际上客观情况并非如此。二、上诉人要求华晟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相反,上诉人违约在先,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华晟公司损失。1.上诉人主张因铁山靠影响导致其无法正常直播,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1)“铁山靠”早在2021年8月就已经被禁止直播,在“铁山靠”停播后,2021年8月份张翠巧的直播场次为36场、9月份34场、10月份33场、11月份直播11场、12月份30场,2022年1月份26场,2月份6场,3月份6场。(2)是否直播完全是上诉人的自主决定,华晟公司无法决定。2021年11月份之所以只有11场,是因为上诉人自己不愿意直播,华晟公司田振宇跟上诉人商量去杭州搞活动平节奏,上诉人以疫情为由拒绝。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上诉人在华晟公司所在地酒店入住,直播正常,其中2021年12月份30场、2022年1月份26场。2022年2月份直播只有6场,2月10号,华晟公司许键还在与其沟通直播事项及网络不良舆论问题。2022年3月份直播只有6场,2022年4月份直播恢复到30场,5月份直播24场。(3)上诉人之所以不积极直播,根本原因是其想单方毁约而故意为之。2022年3月1日,上诉人律师与华晟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提出想以支付60万元违约金的方式与华晟公司解约,账户余额据实分配。双方当时未达成一致,华晟代理人表示要和公司股东进一步沟通;3月14日上诉人发函要求继续履约;3月21日上诉人发函主张解除合同;3月22日上诉人父亲及弟弟成立北京大美智善文化传媒公司;3月26日再次发函主张解除合同;4月13日再次发出律师函主张解除合同。结合上述事实来看,上诉人之所以不积极直播,根本原因在于其想单方违约。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上诉人在2022年3月22日之前,仅3月12日直播了一场。在3月22日成立了自己的传媒公司之后,随后直播就正常了,3月27-31日连续直播5场,4月份直播30场,5月份直播24场。可见其主张是由于网爆而不敢直播完全是借口!分明就是上诉人在此期间正在策划成立与华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大美智善公司而故意不直播,2.上诉人在起诉时说华晟公司在“铁山靠”被封后,就没有向其提供经纪服务(详见上诉人起诉状),在上诉状中又改口称自2021年11月起不提供经纪服务(详见上诉人上诉状第1页倒数第4行、第2页倒数第1行),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罔顾事实。首先,一审阶段双方都提交了上诉人与华晟公司田振宇、吴立梓、许键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反映出在2021年11月之前双方之间就直播相关问题频繁沟通,此不赘述。其次,网络主播的经纪服务,主要是围绕主播的直播活动进行。在2021年11月,上诉人一共仅直播了6场,且经常是在凌晨直播。但即便是在上诉人如此消极直播的情况下,在11月5日还在与上诉人沟通去杭州发展、带货事宜,11月7日上诉人以疫情为由拒绝去杭州。华晟公司投资人许键、吴立梓2021年11月26日依然向上诉人的直播间打赏带动人气。再次,根据华晟提供的酒店账单及许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华晟一审证据6),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上诉人一直住在滨州(入驻滨州瑾瑜酒店),华晟公司不仅与被上诉人积极的沟通,而且还承担了上诉人所有食宿开销。12月15日,还在一起吃饭沟通。12月21日田振宇应上诉人要求嘱咐酒店不要泄露上诉人的电话、身份证号码等。2022年1月19日至2月10日,华晟公司许键多次与上诉人电话、微信沟通,帮助解决网络不良舆论问题。2月27日,张翠巧向许键要公司律师的电话,2月28日许键将律师电话告诉张翠巧(3月1日,上诉人的律师即与华晟公司律师张海燕联系提出想以支付60万元违约金的方式与华晟公司解约,账户余额据实分配);3月20日,许键还在关注快手上的直播提到张翠巧,并立即与张翠巧联系。3.关于上诉人的粉丝数量以及收益数量增长速度问题。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持续涨粉服务为由主张违约,不仅没有合同约定,更不符合主播行业的客观规律。首先这不是华晟公司的合同义务,只能说是上诉人自己的动机和追求,双方的合同中根本没有约定华晟公司必须为上诉人涨粉或涨收益,更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其次,粉丝是否喜欢以及是否打赏,并非华晟公司所能控制,上诉人不直播,以及直播的表现不好,是粉丝减少及收益降低的直接原因。4.上诉人抖音账户中的收益已由抖音代扣代缴,不存在税款损失问题,更不存在上诉人为华晟公司负担税款的问题。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毫无法律及合同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华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支持(即判决解除被上诉人签订的《山东华晟文化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分成款3858080元及赔偿上诉人预期利益损失13894754.77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0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重要事实。1.一审法院完全忽略了从抖音官方调取的关于被上诉人收益数额和粉丝数量的客观证据,进而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在合作期间获得的收益是极其明显的错误。根据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的证明显示,截止到2022年6月19日,被上诉人的直播收益总额为10870200元,粉丝数量为1304000名。根据双方签订的《山东华晟文化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第7.3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给上诉人的分成款应为4348080元,减去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的490000元,被上诉人还应支付给上诉人分成款3858080元。2.被上诉人粉丝及收益大幅上涨的原因是上诉人为其提供了优质的经纪服务,一审法院仅将其归于“铁山靠”的影响明显错误。首先,被上诉人粉丝数量上涨的原因是得益于上诉人提供的全面的经纪服务,“铁山靠”的帮助只是上诉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上诉人还提供了包括:①为其协调解决被官方处罚封禁问题。②组织协调其参加各种活动,为其树立良好形象。③为其辅导直播技巧并进行心理疏导。④帮助其与抖音知名主播“四姐”“胜仔”“爆笑三江锅”等进行连麦互动引流。⑤为其直播打赏增加曝光度。⑥滨州食宿安排等一系列经纪服务,其中相当一部分的沟通都是在下班时间、直至凌晨。这都是上诉人提供了优秀的经纪服务的直接体现。3.一审法院将“为被上诉人平息网络平台上的不良舆论”认定为上诉人的义务,明显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不良舆论与被上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属于被上诉人应该自行面对和处理的问题,而非上诉人的合同义务。(1)网络互动与交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执甚至是谩骂。(2)面对和处理网络言论应为网络主播的职业内容。(3)被上诉人与粉丝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个人之间的纠纷,从涉案经纪合同约定内容中无法认定上诉人在出现该类主播与观众之间在线上发生言语类纠纷时要进行何种程度的干预和处理,且上诉人仅仅只是一家经纪公司,无法控制社会公众的言论。(4)被上诉人提交的弹幕留言的证据与被上诉人无法直播的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无法直接得出其无法直播的结论。粉丝量、收入的降低与上诉人有无适当干预以及弹幕留言之间亦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更无任何证据能证实被上诉人遭受的网络言论攻击与“铁山靠”被封之间有任何因果关系。并非是上诉人不提供经纪服务,而是被上诉人怠于直播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4.一审法院遗漏被上诉人存在的大量恶意违约的事实。(1)被上诉人自行减少直播场次,拒绝上诉人的活动安排。(2)被上诉人单方提出解除合约,属于根本违约行为。(3)被上诉人利用亲属成立与上诉人同行业的传媒公司并以其名义进行直播,是对双方经纪合约的公然违反。其迫不及待地成立自己的传媒公司并直播,即违反了该条规定。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处理网络不良舆论并非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更不属于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称的“主要债务”。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所有违约指控均不能成立。1.关于“铁山靠”被封禁的问题,只是被上诉人单方毁约的借口,而不是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更谈不上上诉人违约。2.关于“网暴”问题,属于被上诉人应该自行面对和处理的问题,而不是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也谈不上上诉人违约。3.关于上诉人未提供经纪服务的问题。如前所述,上诉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也让被上诉人取得了10870200元的巨额收益和1304000名粉丝,这是上诉人提供了优质经纪服务最直接的证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经纪服务纯属被上诉人主观臆想,并无客观证据证实。四、上诉人主张的分成款3858080元及赔偿上诉人预期利益损失13894754.77元,符合客观事实及合同约定。1.获得分成款是上诉人基于合同约定应获的商业利益,且被上诉人的收益情况清楚,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应予认定而未认定明显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关于预期利益损失,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一审法院从抖音官方调取的证据统计,被上诉人截止2021年3月31日的总收入为9924824.834元,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享有其中40%的分成即396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29日,华晟公司(甲方)与张翠巧(乙方)签订《山东华晟文化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双方约定: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经纪公司,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经纪安排,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以帮助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合作期间内,甲乙双方就一切线下演艺活动、商务经纪活动及明星周边所产生的收入实行甲方50%、乙方50%比例进行分成,线上打赏等各类活动中获取的所有收入实行甲方40%、乙方60%比例进行分成;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的计算标准以12.5条的约定为准)、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运营情况及本协议履行情况,决定停止本协议所涉及的业务或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行使解除权的,本协议于通知之日解除;12.5条约定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乙方违反本协议前已履行本协议期内近12个月甲方因乙方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该合约尾部甲方华晟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张翠巧签名捺印。
另查明,张翠巧抖音账号为********,抖音名称为美丽同学,其与抖音平台主播“铁山靠”(真名:张国梁)同系华晟公司签约艺人。得益于铁山靠影响,张翠巧在与华晟公司签约初期粉丝数大幅上涨。2021年9月16日铁山靠账号被抖音平台永久封禁,此后不断有粉丝在张翠巧直播间发布“女吕布”等不良舆论消息,张翠巧多次向华晟公司管理人员反应直播被舆论击问题,华晟公司积极寻求解决。2022年2月,网络平台上继续出现有关张翠巧的不良舆论,华晟公司未采取行动予以平息。2022年3月14日,张翠巧向华晟公司邮寄《催促履约函》两份,要求华晟公司按合同履行经纪服务义务。华晟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签收后未作回复。2022年3月21日,张翠巧向华晟公司邮寄《解除合同告知函》两份,函告华晟公司在收到该解约函时解除双方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的《山东华晟文化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华晟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13号签收。2022年3月26日,张翠巧通过微信向华晟公司联系人田振宇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再次告知华晟公司解除涉案合约。2022年4月13日,张翠巧委托律师向华晟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案涉经纪合约已于2022年4月12日正式解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山东华晟文化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翠巧提交证据1、法律服务合同一份,证据二2、差旅费凭证一份,拟证明张翠巧实际因本案一审、二审程序支出律师费30万元、差旅费6998元。证据3、股东吴立梓的抖音账号信息,证明被上诉人股东吴立梓的抖音账号信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该账号。证据4、股东吴立梓在2022年9月20日的直播录屏,拟证明被上诉人股东吴立梓在2022年9月20日通过直播,讲述关于本案将于2022年9月21日开庭的事情,承认公司到后期(铁山靠被封禁之后)给主播提供不了什么帮助,公司没有任何筹码了;同时确认小妮以及公司其他主播全部都没有掏解约费,公司也没有跟他们要求解约费。证据5、上诉人与股东吴立梓、铁山靠合照,证明与证据3共同证明证据4中出镜的人物为被上诉人股东吴立梓。
华晟公司辩称,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对证据3-5视频中的人是吴立梓本人可以确认,我们也提交了1月22日吴立梓与张翠巧的连麦视频,对直播的录屏我们不认可,吴立梓在2022年2月底已经也退出华晟公司,所以他在此时直播也不代表华晟公司的意思。录屏是剪辑出来的,也就是不是完整的视频,里面有明显的错误的不准确的地方。从截取的内容来看根本也没有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没有提及华晟公司与张翠巧之间的合同,截图里没有任何明确指向华晟公司给不了张翠巧任何服务,我们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晟公司提交证据1、天津华晟星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底档,拟证明:上诉人华晟公司现已将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证据2、(2022)津河西证字第5447号《公证书》,含共7页公证书及光盘一张,证明目的:1.华晟公司在2022年2月份为张翠巧提供经纪服务,一审法院认定2月份之后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提供经纪系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华晟公司在2022年2月份为被上诉人提供最为直接的就是与许键的沟通记录,上诉人直到被上诉人发送解除通知之前,都在与被上诉人保持联络,沟通相关工作事宜。证据3、张翠巧使用大美智善公司账号直播截图(3页)及视频录像光盘1张,拟证明:结合一审被告提交的证据7-4、7-5证实,张翠巧利用其父亲与弟弟成立与上诉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传媒公司,并使用该传媒公司的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该行为已违反经纪合约第11.4条之约定。因此,即便被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其在2年之内也有竞业禁止义务,其迫不及待地成立自己的传媒公司并直播,即违反了该条规定,应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证据4、华晟公司代理人与抖音平台客服聊天记录截图,1页,拟证明:证实个人抖音账户中的余额是已完税额。证据5、被上诉人与华晟公司田振宇2021年11月30日聊天记录1页,拟证明:在2021年11月30日下午16:09,针对被上诉人反映其账号异常,田振宇回答:“我问下”。充分证明上诉人一直在为被上诉人解决各种问题,被上诉人说2021年11月起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是不真实的。证据6、2022年1月22日吴立梓与被上诉人抖音连麦视频光盘1张,拟证明:华晟公司吴立梓帮助被上诉人平节奏。被上诉人也承认大家对他都很好。
张翠巧质证称,对证据一请法院核实,与本案无关。证据二、不认可,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而且在一审过程中双方都提交了许键和张翠巧的聊天记录,华晟公司代理人也提到了许键给吕麒麟打电话,也知道了吕麒麟的真名,他不是普通网友而是公司的司机,我方认为的网暴是铁山靠带来的影响。证据三是新证据,对方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类似的证据,大美公司与张翠巧没有关联性,张翠巧是在行使本案合同解除权后有过一两次的直播合作,但是不属于张翠巧违约的情况,华晟公司提到的竞业禁止我方认为是霸王条款。证据四不认可,张翠巧抖音账户的余额不是完税余额,抖音账户余额抖币到了个人账户不提现不交税,如果提现需要交税。华晟公司通过田振宇跟张翠巧要分成,40多万是交税的,对华晟公司来说是免税的,田振宇要求张翠巧分五次将分成打到一个案外人的账户,这是偷税漏税,一审证据可以体现,结果导致现在张翠巧个人余额提不出来。抖音要求每天每个月提现都有规定。每次提现抖音官方也要扣税,一审法院也认为对方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证据五不属于新证据,该聊天记录一审张翠巧有提供,一审证据195页-197页都有记录,华晟公司无非想提供聊天记录他们提供过经纪服务,请法院看完整的聊天记录。在这个时间节点后,12月1日双方也有聊天记录,张翠巧说提现提不出。证据六不是新证据,体现不了平节奏。

【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合约解除后,应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翠巧与华晟公司签订的经纪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可以看出在双方合作前期华晟公司为张翠巧提供了一定的经纪服务,且在张翠巧遇到舆论攻击时,华晟公司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予以解决。但根据张翠巧与华晟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也可以看出自2022年2月之后华晟公司未采取行动平息张翠巧在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不良舆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及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张翠巧《解除合同告知函》于2022年4月12日送达至华晟公司,应认定双方之间的经纪合约于2022年4月1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张翠巧主张的损失100万元,虽然双方在涉案经纪合约第八条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张翠巧未就其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提交证据,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华晟公司主张的分成款40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1400万元,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张翠巧在合作期间获得的收益,因此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华晟公司可另行处理。至于华晟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张翠巧与被告山东华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的《山东华晟文化传媒优秀艺人独家经纪约》已于2022年4月12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张翠巧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山东华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张翠巧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5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华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翠巧及华晟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华晟公司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张翠巧抖音账号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今的直播收益总额及提现明细;该账号自2021年7月29起至今“税流转”资金相关情况。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回函称,税流转属于主播的直播收入到账后,根据他当前的纳税规则,把钱流转到对应的子账户去,并不代表主播的实际收益的结算操作,并非主播行为。张翠巧主播为对公结算,对方公司自行处理主播纳税问题。华晟公司以此证明张翠巧已获得了的巨额收益。张翠巧认为提现并不代表实际收益,其中应扣除本应由华晟公司缴纳的税款,并相应提交银行回单、发票、完税凭证共计九份,拟证明张翠巧在2022年7月份之后的两笔大额转账的情况及完税情况。华晟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据及张翠巧出具的证据均系新证据,但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翠巧与上诉人华晟公司均对解除涉案经纪合约无异议,故该合约的解除不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约解除后,应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翠巧主张华晟公司应赔偿其损失100万元,主要包含无法正常直播的损失、粉丝数量下滑、预期增加粉丝价值及相应预期直播收益损失、因被上诉人偷逃税款造成的损失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经济合约中未详细约定华晟公司向张翠巧提供的服务中包括平息网络中的不良言论,华晟公司亦否认平息不良言论系合同义务,粉丝数量下滑、预期增加粉丝价值亦未在合同中约定属于违约情形,同时,张翠巧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221400元税款系因华晟公司偷逃税导致张翠巧遭受的损失,且张翠巧提起诉讼的相关费用系其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支出,在无法支持张翠巧主张的各项损失的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应由华晟公司承担。综上,本院对张翠巧关于华晟公司应赔偿其100万元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张翠巧应否赔偿华晟公司分成款3858080元的问题,华晟公司主张2022年6月19日,被上诉人的直播收益总额为10870200元,华晟公司应收取该收益总额的60%。本院认为,根据北京为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税流转属于直播的收入到账后,根据相应纳税规则,把钱流转到对应的子账户去,并不代表主播的实际收益结算操作,且涉及抖音平台与张翠巧的纳税情况不明,故张翠巧是否将全部直播收益占为己有尚无法证实,故华晟公司在本案中进行分成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预期利益损失的问题,涉案经济合约中未明确约定每月张翠巧必须直播的次数,且华晟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2月份之后履行了与其高额分成相匹配的经纪服务义务,故华晟公司其主张张翠巧违约并按照之前直播次数多、收益高的月份平均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系华晟公司自行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翠巧、华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0元,由天津华晟星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张翠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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