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5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书营,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灵峰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书营与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书营,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彭书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公会绑定予以退会,因被告原因造成的退会失败,被告应以210元/天的标准按实际停播天数支付原告停播120天内的相应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9日,原告就从事抖音主播一职到被告公司面试,被告人事及运营均介绍入职待遇为:7-15天培训期无底薪,靠礼物打赏提成(其中50%归抖音平台,公会免费给予主播专业培训抽取15%,主播个人35%)培训过后底薪4000元/月+提成(提成同上)。原告对待遇予以接受,随后被告未向原告解释加入公会事宜,误导原告进人脸识别加入公会,被告私自设置入会3年,并告知原告实际签约合同以培训过后的纸质合同为准。后经15天培训及开播后被告仅愿给与原告3000元底薪+提成,原告不满底薪条件认为对方公司存在虚假招聘,故告知被告停止合作不签约。原告要求退会被无视,原告在抖音平台申请退会,被告公会拒绝,双方举证期间,被告在平台诬陷原告盗用各种截图,与实际不符,导致原告退会被驳回。后原告到被告公司就退会事宜双方面谈,被告明确告知退不了公会,并承认未对公会相关事宜跟原告做出解释及公开。后原告报警处理,警方建议向法院起诉。就以上事实有聊天截图及录音为证。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到被告处参与培训时间仅为15天,尚未到发放收益之日,且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的经纪合作协议,对于原告所认为的底薪标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单方认为被告对于待遇问题出尔反尔的事实,被告也不予认可;2.原告主张的120天,被告不认可,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2022年7月29日才进驻被告公会,除去培训期间15天无收益,截止今日才65天,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真实性不符;3.原告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损失的计算应该提供明确的证据,原告所主张的标准可以定义为预期利益损失,对于预期利益等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原告停播期间被告并未限制原告的从业选择及人身自由,结合原告在与被告合作前,原告并非从事直播行业,本有另谋生路之道,也完全可以从事其他职业谋取经济收益,对该损失被告完全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平台了解到被告公司在招聘网络主播,并就相关招聘事宜与微信名为“壹腾吕先生”的被告员工进行微信咨询,“壹腾吕先生”回复:前期期间,公司提供食宿,还有礼物打赏提成70%,培训期通过后签合同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保底,保底4000,提成70%,上不封顶。
2022年7月29日,原告就从事抖音平台网络主播一职到被告处面试,并于7月30日开播。期间,原告直播的同时接受被告公司的培训指导,后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虚假招聘,与之前约定的底薪条件不符,故告知被告不打算签正式书面合同,并于8月14日停播。
2022年8月14日,原告向抖音平台提交了公会退会申请,退会原因注明“与公会协商一致,同意退会”,退会说明载明“虚假招聘,与面试谈的待遇不符,开播15天说签约,未按约定薪资待遇要求”,同时提交了与被告员工等的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明。当日,被告公会在平台上拒绝了原告的退会申请,拒绝原因注明为:公会给予了专业培训,签约状态为:未线下签约。原告在微信上向微信名为“壹腾晴天”即被告的运营发送信息并要求退会,被告运营回复:“你要结算应按提成,下个月财务会转到你的银行卡上,如果说你的账号退出公会了,到时候我这个应按提成,应该他是下个月才会结算给我们,我用什么去统计”,原告:“音浪不是马上到账的吗?我看人家主播都是说今天的,明天就能提了”、“1.6万”,被告运营回复:“你有任何疑问,明天下午来公司当面说吧”。8月15日,原告到被告公司要求退会,被告运营回复,现在退会无法计算音浪,需要等平台下个月结算才能计算音浪,并告知根据公会的规则原告不能退会。当日,原告继续在抖音平台上举证进行申请退会,仍遭到被告的拒绝。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加入了被告公会,在原告抖音平台“我的公会”页面显示:签约类型为公会普通主播;保底:2000元/月,开播时长(小时)≥156。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时其系经过人脸识别加入公会的,被告当时并未对加入公会的相关规则进行释明,由于系被告在操作人脸识别及原告的抖音账号,并没经过原告同意便将原告加入公会。被告提交的与原告的抖音平台合作记录详情显示分成比:直播音浪收益0%=(直播音浪收益100%-平台服务费50%)×0%;当主播满足每月开播时长(小时)≥156要求,公会提供每月2000元保底,公会每月不晚于次月1日支付上月保底,自合作第一个月起连续发放1个月。关于音浪分成问题,原告陈述原告与抖音平台各占50%分成后,原告自己的50%分成又再按照原告35%,被告15%进行分成;被告出具书面说明系抖音抽成50%后,主播与被告的分配比例为3:7。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开播的15天没有支付过报酬。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抖音平台界面截图、光盘、抖音平台客服聊天记录、规则中心退会规则,被告提交的合作记录详情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经本院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面试时被告便将原告的抖音账号加入其公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已在履行签订正式经纪合同的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抖音账号加入公会,应对涉案入会须知中关于入会、退会等重要内容向原告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实际操作中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原告在对相关内容不知悉的情况下加入公会,有违自愿原则,现双方合作关系已终止,被告将原告抖音账号继续保留在被告公会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将该账号退出公会。故被告提出不予退会是因为合作期限未到,并提供了培训,系原告违约在先的抗辩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收益损失,本案中双方合作关系现已终止,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原告主张的底薪4000元/月达成合意,故对原告主张参照该标准计算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告不予原告退会,理据不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占用其抖音账号期间产生的准确收益数额,原告主张按被告公会新主播人均音浪核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抖音平台上直播了15天的音浪为16000,且未收到报酬,并于8月14日开始停播至今;一音浪折合人民币0.1元,抖音平台抽成50%,剩余部分公司与主播分配比例为3:7。本院酌情原告的损失参照原告15天直播获16000音浪的标准进行核算即:截止至庭审之日(2022年10月17日)为2427元;从2022年10月18日起按每日37.33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解除原告公会绑定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12日(原告请求的从停播之日即2022年8月14日起计算120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原告彭书营在被告公会的绑定并允许原告彭书营退会;
二、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书营损失(截止至2022年10月17日为2427元;从10月18日起按每日37.33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解除原告公会绑定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12日)。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壹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