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7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17楼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37HU7Y。
法定代表人:杨宇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宏,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女,200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320********。
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与陈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6,000.00元(违约金50,000.00元和给原告的扶持资金6,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00元以及后续收回金额10%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0日,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被告培养成为网络主播,协议期限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并约定被告停止直播累计超过20天时即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以下三者中取一较高者支付违约金:①人民币5万元与前期实际投入费用之和;②甲方已投入(扶持金额+保底收益金额)的30倍;③乙方实际获得收益(含乙方平台自提等)的30倍。如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针对被告的风格和特点,为其成立了一个成熟的运营团队,并组建了名为“月野兔抖音WW153486对接群”的企业微信群聊,有针对性地为被告提供了直播技能培训、日常运营跟踪服务、粉丝互动、直播法律知识等全方位的运营服务,还为被告提供了直播设备一套和手机一部,并于2021年9月3日向被告支付了《合作协议》约定的6,000.00元现金扶持金。但被告从2022年2月9日开始出现停播、失联等情形,经原告方工作人员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红未应诉答辩,但在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其通过微信向本院工作人员表示赔偿原告方支付的扶持金6,000.00元可以,但是违约金不可能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0日,原、被告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在线签订了一份关于网络直播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就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第9.2.2条约定“乙方(被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原告)要求乙方在以下三者中取一较高者支付违约金:①人民币5万元与前期实际投入费用之和;②甲方已投入(扶持金额+保底收益金额)的30倍;③乙方实际获得收益(含乙方平台自提等)的30倍。如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9.2.2.2停播(停止直播累计超过20天)……”协议9.3条约定“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将协议约定的6,000.00元扶持金转款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从2022年1月26日起到2022年3月23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罗晴一直在联系被告并询问被告停播的原因,但被告未回复,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载明“你在抖音平台的直播账号昵称吥吃胡萝卜的野兔,ID808080XX,已于2022年1月19日擅自停播(已累计超过20天),请在三日内与我公司沟通进行复播,超过三日未复播的,我公司将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被告未作出回复也未进行说明。
另查明,1.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2.原告提交的成都仲裁委员会的两份裁决书与本案系类案,该两份裁决书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原告实际投入扶持金额的四倍进行了调减。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以及《合作协议》《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在线验签报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电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在线签订的《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2022年1月26日起原告出现擅自停播并已经累计超过20天,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虽然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主张调减违约金,但通过微信向本院工作人员明确表达不会赔偿原告违约金,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不认可,本院综合考虑网络直播相关行业的特点、被告已经履行的情况、本案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被告履约可能给原告带来的收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原告主张的50,000.00元违约金过高,若不进行调整,将会导致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过分失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按原告实际投入的扶持金额的四倍计算本案违约金,将被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依法酌情调减至24,000.00元,加上原告前期投入的扶持金6,0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为30,000.00元。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00元以及后续收回金额10%的律师费的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作协议》9.3条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律师费的负担,故对原告主张的已经实际产生的律师费5,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收回金额10%的律师费因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
二、被告陈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亚娱天下(成都)传媒有限公司承担325.50元,被告陈红承担3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