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喻鑫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9-3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8号C座三层C0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敬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鑫,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华锋,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喻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亮宣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查清事实,并改判驳回喻鑫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喻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抖音平台线上经济合同》(以下简称《抖音合同》)是亮宣公司与喻鑫之间唯一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合同期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亮宣公司认为喻鑫提供的《网络主播线上经纪合约》(以下简称《经纪合约》)是一份未成立生效的合同。喻鑫提供的该份合同,自始至终喻鑫未在乙方签署部位签字确认。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未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也是未成立的。一审法院认为喻鑫在《经纪合约》首页空白处填写名称即视为喻鑫已经签署合约,违反了法律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首页空白处的填写行为,仍然是对于合同文本内容的补充与修改,根据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好,或是商事的交易习惯也罢,只有在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才视为一方当事人对于该合同内容的承诺,方对其产生约束力。如果该份证据系亮宣公司提交的且有利于亮宣公司,而喻鑫仅在首页抬头处填写姓名,落款处空白,人民法院会认定该份合同为成立生效的合同吗。其次,一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亦有问题:喻鑫能够提供《抖音合同》,且上面已经加盖了亮宣公司的公章,即说明亮宣公司已经将盖章的合同邮寄提供给喻鑫,为什么还要求亮宣公司提供邮寄凭证。根据一审法院的逻辑,喻鑫是否有将该份合同邮寄给亮宣公司应当由掌握邮寄证据的喻鑫一方提供证据,而喻鑫一方未能提供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经纪合约》未成立生效,应当按照《抖音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二、《抖音合同》与《经纪合约》两份合同的关系,应当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一审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两份合同以《经纪合约》内容为准,存在三个错误。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经纪合约》的内容:合约范围约定明确指向全平台线上网络直播活动。《抖音合同》合约范围仅为抖音平台线上网络直播活动,两份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经纪合约》如果成立生效是对于《抖音合同》在合约范围上的补充。且《网络主播线上经纪合约》这份没有表达变更、补充、解除或者终止《抖音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不影响《抖音合同》的效力。其次,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抖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书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完整的反应亮宣公司与喻鑫之间的沟通情况,微信语音,电话沟通等内容无法真实还原,因此《抖音合同》的证明效力是高于微信聊天记录只言片语的证明效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没有直接的表面双方按照《经纪合约》协议履行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最后,2020年1月、2020年2月,在喻鑫未闹解约时,亮宣公司仍在向其返钱、充值,扶持喻鑫的直播间,说明双方事实上是按照《抖音合同》在遵守和履行的。三、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自相矛盾,且亮宣公司不存在违约,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从平台规则分析中认为亮宣公司自2020年10月起将喻鑫的收益分配比例由50%设定调整为45%,因未能解除与亮宣公司公会的绑定,收益分配比例降低,产生了经济损失,亮宣公司应予赔偿。喻鑫关于以亮宣公司从“抖音”平台获取的直播收益金额为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根据亮宣公司的计算,喻鑫因收益分配调整而减少的收入不足人民币10万元,为喻鑫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判决亮宣公司承担15万元的赔偿数额,与喻鑫的经济损失不相符,存在惩罚性的赔偿。一审法院在过错分析中认为喻鑫不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双方合同已经到期,到期的时间应当为2019年11月19日,喻鑫于2020年2月方申请退会即为过错。喻鑫在2020年1月收取亮宣公司397239.15元款项,并要求亮宣公司在2020年2月、3月为其提供充值推广的行为,是对于亮宣公司的欺诈,亦是喻鑫的过错。反观亮宣公司,因为双方存在未到期的合同,喻鑫也接受亮宣公司的服务,故对于未到期主播不同意退出公会申请有何过错。喻鑫的退会争议,亦经过了抖音平台的审核,平台认为不符合退会要求,不能视为亮宣公司的过错。
喻鑫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赔偿数额裁量也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一、结合两份合同签订期间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后签订的线下合同替代了先签订的线上合同。2018年11月19日,亮宣公司告知喻鑫根据抖音平台要求,需签订三年期的经纪合同,2018年11月20日,双方从“云合同”平台签订了线上合同《抖音合同》,后2018年11月30日,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与喻鑫在微信中明确表示“签订三年期合同是要求,线下合同写上一年,如果一年以内,你的抖音没做起来,我们给你解约,如果在公司的帮助下你抖音发展的好,优先续约。”2018年12月4日,双方签订线下合同《经纪合约》,约定合作期限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该合约与线上签订的《抖音合同》除合作期限不同外内容基本一致,结合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与喻鑫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具有以《经纪合约》替代《抖音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为线下签订的《经纪合约》。且2019年12月16日,《经纪合约》一年合作期限届满,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在微信中表示“这次到12月,你别换公会,我去和股东说”,亦直接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为期一年的《经纪合约》,而非三年期的《抖音合同》。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内容、签订时间及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喻鑫退会申请时间等证据,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为期一年的《经纪合约》,事实认定准确,应当予以维持。二、《经纪合约》到期后,亮宣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为喻鑫解除公会绑定,擅自降低喻鑫分成比例,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经济损失的双倍赔偿责任。双方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经纪合约》,喻鑫虽未在落款处签字,但在抬头处签字。根据《民法典》49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款并未规定,当事人签名的位置,喻鑫因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并不了解合约前后都要签名,故只在抬头处签名,该签名为喻鑫对合约内容的认可,具有达成合约的意思表示,《经纪合约》已成立并生效。其次,根据《民法典》490条第2款的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喻鑫在《经济合约》抬头处签字时,在抖音平台已与亮宣公司公会账号绑定并开展直播活动,双方实际履行了《经纪合约》的权利义务。故即使喻鑫未在落款处签字,其已实际履行了《经纪合约》的主要内容,《经纪合约》亦成立并生效。根据《经纪合约》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合约到期后,喻鑫与亮宣公司沟通合同到期,账号退出公会事宜,亮宣公司不愿配合。喻鑫于2020年2月份向抖音平台申诉,要求解除喻鑫账号与亮宣公司公会的绑定,遭到亮宣公司的拒绝,后2020年8月、10月多次提交退出公会申请,均遭亮宣公司拒绝。为避免更大损失,喻鑫不得不继续在喻鑫公会继续开展直播活动,2020年10月,亮宣公司在未经喻鑫同意情况下,自行将喻鑫利益分配比例由50%降至45%,直至2021年8月喻鑫账号自动退出亮宣公司公会。亮宣公司拒绝配合喻鑫账号退出公会,违反了《经纪合约》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亮宣公司擅自降低喻鑫收益分配比例,对喻鑫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方双倍损失赔偿责任。三、亮宣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近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双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15万,符合合同约定,未超出亮宣公司的预期。亮宣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根据亮宣公司计算,喻鑫因收益分配调整而减少的收入不足人民币10万元,为喻鑫的损失数额”,可见,亮宣公司首先自认其调整收益分配比例,导致喻鑫收入减少;其次,亮宣公司自认因其违约行为对喻鑫造成了损失数额不足10万元(根据商业习惯和文义解释,不足10万的表述,一般理解为9-10万之间)。案涉合同第7条第1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根据合同约定,亮宣公司作为违约方向喻鑫赔偿的数额为近20万元。这个数额是亮宣公司上诉状中自认给喻鑫造成损失金额和合同约定违约条款计算得出,具有合理性。
【当事人一审主张】
喻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亮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8月22日“抖音”平台收益损失,以50万元为限;原诉请为要求亮宣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诉讼中明确为经济损失性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有关签约及喻鑫退会情况
2018年11月20日,甲方亮宣公司与乙方喻鑫通过浙江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讯公司)的“云合同”平台签署《抖音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订合约,乙方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为乙方抖音平台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乙方一切与甲方相关的抖音线上直播活动及抖音MCN短视频业务,均应完全按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合约期限自合约签订之日起,合约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合约终止,期限为3年;甲方将负责合约范围内乙方全部的直播活动,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规定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平台直播;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违反合约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因一方违反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的情况,违约一方除应按照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等。2021年3月9日,律讯公司就双方前述在线签署《抖音合同》的过程出具《云合同电子证据报告》。
一审诉讼中,双方确认喻鑫在“抖音”平台的账户××于2018年11月21日加入了亮宣公司在该平台设立的公会“仙合娱乐”。
2018年11月30日,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向喻鑫表示“咱们都是签三年,也许有特殊申请吧,我线下合同给你写上一年;我们的要求一直是3年,你如果不放心,我们可以线下合同协商,如果一年以内,你的抖音没有做起来,我们给你解约;如果在公司的帮助下你的抖音发展的好,优先续约;我这也不会出现拖欠薪资等问题”。
2018年12月4日,亮宣公司在《经纪合约》落款甲方处加盖公司公章,抬头乙方处有喻鑫签名,落款乙方处无任何签章。《经纪合约》记载:甲方亮宣公司,乙方喻鑫;双方签订合约,甲方为乙方的娱乐经纪公司,乙方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为乙方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乙方一切与甲方相关的线上直播活动,均应完全依照合约的相关约定;合约期限自合约签订之日起,合约有效期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合约终止,期限为1年;甲方将负责合约范围内乙方全部抖音直播活动,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规定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平台直播;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以月为单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抖音流量支持(如热门资源等);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抖音平台在平台分成不变的情况下,乙方的分成为60%,平台分成以签约日期的平台分成为参照;如一年期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与甲方续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台中解除合约;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违反合约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因一方违反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的情况,违约一方除应按照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等。诉讼中,亮宣公司表示:亮宣公司在《经纪合约》一式两份上加盖公章,邮寄给喻鑫,喻鑫未向亮宣公司邮寄其签名的《经纪合约》,故该合约未成立;亮宣公司向喻鑫邮寄合约的凭证未留存。喻鑫则表示:亮宣公司欺骗喻鑫“抖音”平台要求提供期限为3年的合约,承诺实际签约期限为1年,故双方于2018年12月4日在亮宣公司处当面签订《经纪合约》一式两份,亮宣公司当场在《经纪合约》上加盖公章,喻鑫不懂要在合约落款处签名,只在合约抬头乙方处签名,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合约。
2020年2月22日,喻鑫在“抖音”平台提出退会申请,表示与“仙合娱乐”2018年12月4日签订1年合同合作,本应到2019年12月5日退出,但至今没有解约退出后台。2月23日,亮宣公司“仙合娱乐”拒绝了喻鑫的退会申请,表示与主播签订3年合约,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且已经在合作的1年中投入了大量“抖+”和热门资源,包括视频孵化团队为其创作剧本,还花费5万元为其发行单曲,且在年度期间为其出资金打比赛。2月23日,喻鑫申请“抖音”平台介入,表示“仙合娱乐”说签约一年就可以退会,到现在也没有退,签约时间是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2月25日,“抖音”平台发起举证,表示信息较少,无法评估,请双方以文字或图片样式进行详尽说明。2月26日,喻鑫在“抖音”平台上传《经纪合约》图片及微信往来记录,表示当时双方经过谈判最后确定一年时间合作期限,于18年12月4日至19年12月5日终止合作,第6.3条写明如一年期限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与甲方续约则乙方有权从1甲方后台中解约;亮宣公司说签了3年是骗喻鑫签的网上合同等。亮宣公司在“抖音”平台上传了《抖音合同》。3月4日,“抖音”平台关闭申请,表示平台未通过审核,认为喻鑫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无法处理,建议和公会再次友好协商。
2020年8月14日、10月9日,喻鑫分别向“抖音”平台提交退出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申请,均未成功。
2021年8月22日,依据“抖音”平台归责,因喻鑫超过120天未开播,喻鑫在“抖音”平台自动退出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
二、有关双方获取“抖音”平台收益情况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喻鑫申请向“抖音”平台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调取喻鑫在“抖音”平台账户××获取收益、申请退出公会等情况。微播公司回函表示该抖音号所属公会为“仙合娱乐”,公司名称为亮宣公司,加入公会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分成比例为45%;2021年8月22日主播停播退会;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账号出账金额共计6761404.38元,账户余额614712.095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22日,该账号入账金额共计973744.88元,出账金额共计243541.065元,余额为0元。诉讼中,双方确认喻鑫加入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并非微播公司回函记载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经询,微播公司表示:因时间久远,现“抖音”平台后台可以调取到喻鑫加入亮宣公司公会“仙合娱乐”的最早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实际情况以法院查明为准。
关于双方在“抖音”平台的收益分配比例,诉讼中双方确认《经纪合约》《抖音合同》未对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喻鑫在“抖音”平台可分配的收益比例由亮宣公司设定;未绑定公会的个人主播,在“抖音”平台最多可获取的收益比例为50%。喻鑫表示:实际履行中,喻鑫获取平台收益约为45%-50%,亮宣公司约为10%。亮宣公司则表示: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后,其在“抖音”平台设定的喻鑫获取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为50%、45%;平台对公会的分成是按照公会完成任务进度进行分配收益,不是按照10%的固定比例分配。
三、双方沟通及有关款项往来情况
2019年11月16日,喻鑫向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表示“打比赛,我先拿出100万,为了圈钱圈大姐”。杨敬壮表示“我研究下比赛规则,看看怎么打合适;你可以把之前给你刷过的大姐们趁机拉回来刷;干亏赚名声没意义”。喻鑫表示“我按照自己亏50万元打算,但是明年发展会好;赚名声也可以,我那年就是自己上的”。11月18日,杨敬壮表示“公司考虑最后给几个榜高的打”,询问喻鑫能有多少。喻鑫表示这几天联系。11月22日,喻鑫表示手机转账的银行卡有单笔限额,分两笔向杨敬壮转账共计15万元,5万元已经到账,10万元估计次日12时到账,并提供其向杨敬壮转账5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杨敬壮回复5万到账,10万元次日可以到账也行。喻鑫询问“对公你多少起充反票给你?”杨敬壮回复20万。11月23日,喻鑫询问“你看看到账没有?”并表示“这次比赛期间全返,我要打亏好多”。杨敬壮回复“好,到了5万”,稍后又回复“到了15万”,询问“充20万对吧?”喻鑫回复充两个号,后表示“你今天看看还有个15万到账,一共是35万”。杨敬壮回复现在一共收到20万。11月26日,喻鑫表示“我3张卡转了14万给你,你支付宝再给我;总共20万”。杨敬壮回复14万收到了。喻鑫告知杨敬壮充值的抖音账号。后喻鑫向杨敬壮发送银行付款凭证(显示转账金额为607203.29元),表示“今年打比赛亏死我了”。杨敬壮回复“我都说了,不让你这么打,得让大姐打”,询问“你自营能收多少,不算自己刷的”。喻鑫回复“基本上没有,我亏几十万”,后表示“我上满120万,我还在凑钱”。12月2日,喻鑫表示“你把我上个月的钱结算了,你看看我亏了多少钱”。杨敬壮回复“抖音还没回款,一周差不多”。喻鑫表示“家里需要钱,跟抖音回款没关系,你先给我,反正都是到你账户,我打比赛借的钱”。杨敬壮表示“我跟财务说下,看看能不能凑下;我们定的只给自营收前二名打比赛,但是你自营收没进前三,我去和他们商量的全返”。12月16日,杨敬壮表示“我理解的意思是你自己充值的那部分全返,自营收也全返的话,我也没法和公司交代,要不你就这样,这次到12月,你别换公会,我去跟股东说”。喻鑫表示“好久能下来,我这里等着用,一部分是比赛期间20,还有正常的返10;我最近身体不好,没那么多心思考虑其他事情”。12月24日,喻鑫表示“还收我税?我提交一百多万就是抵税的”。杨敬壮回复要和财务沟通。
2020年1月8日,杨敬壮向喻鑫转账397239.15元。诉讼中,亮宣公司表示:前述款项不是亮宣公司向喻鑫支付的“抖音”平台收益分成,而是亮宣公司将其在平台获取的收益补贴给喻鑫,通过增加主播收益增加与主播的粘合性。喻鑫则表示:该款项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亮宣公司将因喻鑫自行出资充值打榜而使亮宣公司获取的收益返还给喻鑫。
2020年2月12日,杨敬壮向喻鑫表示“晚上我给你充一万块钱,你去线上音乐节刷钱去,那里都是土豪”。喻鑫回复“几点,我去刷”。杨敬壮表示九点多就去刷就行。同日及次日,杨敬壮分别通过“抖音充值旗舰店”淘宝店铺购买抖音直播10万抖币,各支付1万元,共计2万元。
2020年2月13日,杨敬壮在名为“抖音昊冉(喻鑫)重要事宜群”的微信群中表示再给喻鑫安排个“抖+”。亮宣公司员工回复好的。2月17日,喻鑫表示“今天没给我买热门啊?视频进来的人才20几个”。杨敬壮回复“今天提前点儿告诉开播时间,昨天运营告诉财务时候,财务都睡了”。亮宣员工表示“我看你那时候在播,给你加了五点的热门”。2月20日,杨敬壮表示给喻鑫加“抖+”。亮宣公司员工回复“我申请最高额度给喻鑫”。3月14日,喻鑫表示“今天过生日,麻烦到时安排热门”。亮宣公司员工回复好的。4月12日,亮宣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发布公会赛通知,告知喻鑫12点开始有公会赛,为期6天。4月16日,亮宣公司员工表示“喻鑫目前排名第一,和第二差距不大,稳住第一”。喻鑫回复好的。5月6日、6月10日,喻鑫要求亮宣公司提供其4月、5月账单详细数据。9月7日,喻鑫表示无法提现。亮宣公司员工询问喻鑫提现金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元,并发送《个体工商户超500万后结算流程》文件。9月26日,亮宣公司员工表示“视频已经半个月没发了,有效天还差4天,尽量播够”。喻鑫回复准备拍新的。10月4日,喻鑫表示500万提现额度满了,资金链断了,要求亮宣公司帮忙提现。亮宣公司回复财务放假了,可能国庆后。喻鑫表示“你们公司能不能扶持我,先给我预支,我一个月没提了”。2021年1月6日,亮宣公司表示已到新的一年,提现限额重新计算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合同文本的确认问题以及亮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件中,《经纪合约》《抖音合同》上载合约期限最晚至2021年8月22日,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案件争点有二,一是《抖音合同》《经纪合约》的合同效力及关系;二是喻鑫是否有权要求亮宣公司赔偿损失,若是,喻鑫主张的50万元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项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抖音合同》《经纪合约》均未对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进行特别约定。
针对《抖音合同》的合同效力,依据律讯公司出具的《云合同电子证据报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云合同”平台以线上方式签署《抖音合同》,则《抖音合同》于2018年11月20日成立并生效。
针对《经纪合约》的合同效力,《经纪合约》落款乙方处虽无喻鑫签名,但抬头乙方处有喻鑫签名,亮宣公司表示将其签章的《经纪合约》一式两份邮寄给喻鑫、但喻鑫未回复,诉讼中喻鑫对此予以否认,亮宣公司未提交邮寄凭证等证据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相反证据推翻,一审法院采信喻鑫关于双方签约过程的陈述。喻鑫在《经纪合约》抬头乙方处签名,后喻鑫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喻鑫所属“抖音”平台账号与亮宣公司公会进行绑定,双方实际履行了《经纪合约》主要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经纪合约》于2018年12月4日成立并生效。
针对《抖音合同》《经纪合约》的关系,《抖音合同》约定合同适用范围为喻鑫在抖音线上直播活动及抖音MCN短视频业务,合约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经纪合约》则约定亮宣公司负责合约范围内喻鑫全部抖音直播活动,合约有效期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纵观《抖音合同》《经纪合约》上载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合约有效期。依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之事实,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在签订《抖音合同》后、《经纪合约》前表示“我们的要求一直是3年,你如果不放心,我们可以线下合同,如果一年以内,你的抖音没有做起来,我们给你解约”;在《经纪合约》约定合约期限即将到期前,杨敬壮表示“这次到12月,你别换公会,我去和股东说”;在《经纪合约》届满后,喻鑫于2020年2月向“抖音”平台提交退出公会申请,并提交有《经纪合约》,于2020年8月、10月多次提交退出公会申请,无相反证据推翻,一审法院采信喻鑫关于两份合同关系的陈述,并认定双方通过在后签订《经纪合约》的方式对合同有效期等内容达成了新的合议,《经纪合约》与《抖音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经纪合约》约定为准。
关于第二项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经纪合约》约定合同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5日,违约方应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喻鑫于2020年2月要求亮宣公司解除喻鑫“抖音”账户与亮宣公司公会的绑定,但遭到亮宣公司的拒绝。喻鑫关于因多次向平台申请退出公会均被拒绝,无奈与亮宣公司继续就“抖音”平台直播活动进行合作的陈述具有一定合理性。亮宣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喻鑫有权要求亮宣公司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合同文本的确认问题以及亮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亮宣公司与喻鑫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云合同”平台以线上方式签署《抖音合同》,该合同适用范围为喻鑫在抖音线上直播活动及抖音MCN短视频业务,合约有效期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双方又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经纪合约》,虽然《经纪合约》落款乙方处无喻鑫签名,但抬头乙方处有喻鑫签名,喻鑫认可该合同的有效性,且后续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内容,故《经纪合约》亦合法有效。《经纪合约》约定亮宣公司负责合约范围内喻鑫全部抖音直播活动,合约有效期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5日。前述两份合同除合约有效期之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根据亮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敬壮与喻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杨敬壮在签订《抖音合同》后、《经纪合约》前表示“我们的要求一直是3年,你如果不放心,我们可以线下合同,如果一年以内,你的抖音没有做起来,我们给你解约”;《经纪合约》到期后杨敬壮亦曾要求喻鑫先别转公会;结合喻鑫在《经纪合约》届满后多次向“抖音”平台提交退出公会申请的情形,足以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为《经纪合约》,故本案中双方应以《经纪合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亮宣公司上诉提出双方应当按照《抖音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纪合约》约定如一年期满后,喻鑫不愿继续与亮宣公司续约,则喻鑫有权从亮宣公司后台中解除合约;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如违反合约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经纪合约》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5日,合同到期后喻鑫多次要求亮宣公司解除喻鑫“抖音”账户与亮宣公司公会的绑定,但遭到亮宣公司的拒绝,故亮宣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喻鑫获取收益比例及金额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亮宣公司赔偿喻鑫经济损失15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亮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北京亮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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