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某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19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公司、王某之间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2.判令王某退还某某公司支付的签约费用20000元,并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王某承担某某公司因解决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均由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王某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由某某公司作为王某展现才艺和技能的独家经纪公司,对王某进行推广以扩大其影响力。王某按照约定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在某某公司指定的合作平台及公会等各种渠道,向公众展示自我才能,所获得的收益和酬劳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某某公司、王某之间进行分配。上述协议还对收益结算方式、分配规则、签约费、王某有效直播天数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某某公司依约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签约费,但王某在获得了某某公司所支付的签约费后,未按约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直播(2022年2月至今都没有直播)。某某公司在与王某多次沟通未果下,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某辩称,某某公司主动提出解约,王某不存在违约,也不应支付律师费。王某已向某某公司退还10000元签约金。另10000元是设备折现款,王某同意退还,但目前王某没有经济来源的,希望某某公司宽限还款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公司发布招募网络主播信息后,王某与该公司进行接洽。
2021年10月1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王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约定:乙方同意由甲方作为乙方展现才艺和技能,并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公众展示自我才能的独家经纪公司;乙方遵从并按照甲方做出的有关安排和决定来处理相关演艺活动的事项;本协议期限为2年;乙方可以获得甲方的签约费20000元;乙方直播时长为每月156小时,直播有效天数为每月26天,直播有效月份为24个有效月;乙方承诺,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协议有效期内必须累计完成24个“有效直播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签约费,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乙方承诺,24个有效直播月,保证300000元礼物流水,如若达不到礼物流水300000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甲方已经支付的签约费,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或合同自动延期,直至达标24个有效月份的礼物流水截止。如果乙方无故解除本协议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甲方已经支付的签约费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发生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发生乙方违反其必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和甲方指定合作直播平台的要求参与直播的情形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或者本协议已经履行期间内乙方所获得的税前全部收益总金额的3倍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向乙方主张;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败诉方承担双方因解决争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向王某支付签约费20000元。因王某未按照某某公司规定在相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某某公司与王某协商解约,王某于2021年11月4日、12月2日分两次共计向某某公司退还签约金10000元。
2022年3月9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王某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朱林建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该款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同日,某某公司依约向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某公司依约向王某支付签约费20000元,虽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但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直播活动,其自己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王某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某公司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故某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公司提出的要求王某返还签约费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减王某已支付10000元,王某应返还签约费为10000元。故对某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王某承担律师服务费6000元的诉请亦未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辩称不应承担律师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案涉《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约定王某发生未按某某公司要求在指定合作直播平台参与直播情形的,王某同意向某某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但某某公司仅主张王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诉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四、驳回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由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王某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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