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迪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15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A座17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RGF0Y31。
法定代表人:毛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良,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迪,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可期公司)诉被告付迪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良,被告付迪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未来可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在线平台上进行直播,同时双方还约定任何情况下,被告未得到原告公司书面同意,被告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且必须满足直播时长要求,同时不得私自停止直播,若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停止播放,则构成根本违约,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擅自停止直播并私自在非原告公会平台开播,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原告认为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特点,签约主播是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优秀主播的跳槽或停播将导致平台丢失一个重要的流量入口,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积累的粉丝也将随着主播转到其他平台,造成原平台利益的重大减损。若允许直播演艺人员随意违反合同约定,将使其所在管理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利地位,也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的直播演艺人员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违反合同约定,不利于该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为提高公司对自身履约可靠性的信赖程度,经友好协商双方约定较高违约金约束主播的故意违约,这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也是该行业确定双方合作关系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被告发生擅自停播及在其他平台开播等的严重违约行为后,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付迪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署《艺人经纪合同》后,原告未提供任何培训或场地等其作为经纪合作方应尽的义务,并在协议履行期间要求被告上交直播手机,并私自扣除被告5000元的设备款,且原告未支付微信平台的月奖励任务收入,系原告违约在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任何依据;二、《艺人经纪合同》系格式条款,其违约责任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三、2022年4月,被告因生病住院治疗及要求原告支付月任务奖励金未果等原因,经被告要求,双方已协商解除《艺人经纪合同》,之后被告才停止直播,原告也知晓并认可合同解除的事实,现起诉称被告私自停播,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四、退一步讲,即便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要被告支付巨额违约金,但其未有任何损失,不符合《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应予以调低。五、本案系原告先行违约,且原被告已经协商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无任何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付迪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被告付迪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1年7月,被告付迪(甲方)与原告未来可期公司(乙方)与签订《艺人经纪合约》,约定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仅为经纪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3日,约定甲方作为乙方旗下的合作艺人,需根据乙方要求在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及相关活动,乙方系甲方独家经纪合作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下,甲方不得自行进行业务安排及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播平台以及以直播经纪为业务主体的经纪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配互联网直播合作收入,甲方需满足直播时长要求,即每月累计总直播有效天不低于26天,当天直播不低于7.5小时为一个有效天。
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除应当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合作收入全部返还给乙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的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1.7、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擅自终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停播超过2个月及/或未满足直播时长及天数要求超过3个月的;1.8、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4、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实现权力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二、协议签订后被告付迪在原告指定在线平台微信视频号通过账号“野生小雅馨”进行直播,直播方式为视频直播,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停播为2022年4月份。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第三方视频号“是你馨吖”开展直播活动,与其他后台合作,并提交联合时间信任戳证书及对应电子取证截图打印件、微信视频号的主页内容截图等作为证据。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申请司法鉴定。
被告称停播原因系生病等,已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并提交与张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2022年5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张年称“你还是抓紧送回来吧,或者我让人去拿,反正你已经不再公司播了,你要是自己想播,自己买套设备没多少钱”。
三、巩昌同及郴州财鱼信息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付迪支付了420500.59元,原告主张巩昌同系其员工,郴州财鱼信息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系其第三方合作公司,上述转账系向被告支付合作收入。被告付迪主张上述转账不是直播收入,但并未说明款项性质。
四、原告因本案诉讼与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艺人经纪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自2022年4月停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生于停播之后,张年仅对停播事实进行陈述,并不能看出双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付迪关于停播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来可期公司主张被告付迪使用第三方账号进行直播,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未来可期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可以清楚的看到直播人的形象并听到声音,但被告付迪虽然不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故本院认定被告付迪使用第三方账号进行了直播,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目前互联网直播备受关注,直播和和直播平台通过观众打赏、插播广告、直播销售商品等方式成长为新兴产业,在直播过程中,网络主播的行为更会对其观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相比一般公众,应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对于个人行为应给予更高要求,更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引导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被告付迪单方停止直播且使用第三方账号进行直播,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本案原告未来可期公司未就因被告付迪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但考虑本案所涉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资源是原告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艺人经纪合约》及履约期间收益情况来看,完整履行协议会给原告带来相关预期收益,被告付迪单方停播势必会造成原告一定的利益损失,同时被告单方停止直播后使用第三方账号进行直播,具有一定的违约主观恶意。从案涉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目的来看,应是基于对被告付迪直播事业寄予了非常高的商业回报的期望,双方据此签订了排他性独家合作协议,并约定了较长的履行期限和较高的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协议履行的稳定性,被告付迪对此应当予以知晓且对于违约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此,本院以协议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考量依据结合协议期限及商业风险,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特性、被告实际违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履约期间的受益、网络主播商业价值、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将违约金予以调整,酌定被告付迪应支付原告未来可期公司违约金150,000元。另本案未来可期公司主张付迪承担律师费6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二、被告付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7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9947元,由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由被告付迪负担6937元。被告付迪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未来可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cn)提出上诉,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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