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文文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29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与任丘路交叉口东南角正大商务中心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鲁红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晓天,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文,女,200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20********。

上诉人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湃公司)、李文文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澎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豫09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数额30,46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于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为学生仍与其签订合同并不存在过错,学生这一身份并不能成为违约的挡箭牌,且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无法直播无法预见。1.李文文签订合同时告知上诉人其马上结束学业不会耽误直播,故上诉人才与其签订合同。2.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合同条款、直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向被上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被上诉人对此认可后签订了合同。被上诉人虽为学生但其已满十八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知道被上诉人是学生仍与其签订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3.对于直播这一特殊行业来说,直播地点具有灵活性,合同中仅对直播平台进行了指定,并未对直播地点进行约束,上诉人也从未限制被上诉人必须在某一地点进行直播,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谓的上学影响直播这一事项并无法预见。事实上,上学也并不影响直播,如前所述,上学并不能成为违约的合法事由。二、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停止直播,并不是由于被上诉人学生的身份,也并不是因为被上诉人上学导致违约行为的存在。李文文在签订并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为学生,但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停播情况,由此可说明,李文文的学生身份并不会导致停播这一违约行为。另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出现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的事由,也未出现新的合法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文文上学与否不能成为违约的合法事由。三、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具体损失计算方法,应当按照该约定计算具体损失。合同第根据合同9.4条、12.6条,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全部损失,其中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且约定了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即“乙方日平均直播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乘以成语合同约定期限天数。”,上诉人要求该项损失具有依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上诉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被上诉人按照该合同约定向上诉人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改判。
李文文辩称:不认同澎湃公司的上诉意见。首先,合同签订时我已经明确告知对方我是做兼职,对方告诉我只有签合同才能领工资,我对合同内容并不清楚,情况说明是他们拿的模板让我照抄,我按照对方的吩咐签字,签完合同就被收走了。合同是在一审中才见到的。还有,作为学生,我初入社会没有经验,对方欺骗我签合同,我开学时他们也已经同意。我只是做兼职,因为学业繁忙,在学校没有时间直播。直播的曝光率他们没有帮助,损失也没有损失,都是我自己与粉丝互动得来的。
李文文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法院所作(2022)豫09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一式两份,到现在我都没有看到乙方的原件合同。二、造成的损失,我不认同,签订的合同中,直播收益是要和公司四六分成的,我并不认为给公司带了什么损失,且为他们带来了收益。如果说是预期收入而带来的损失.签合同时还诱导我签合同,我已经明确告知了还在上学。明知我会出现断播和不播的可能性,还让我签,并骗我说签了没事,明明都知道会出现那种结果,却还让我签约,手写的《情况说明》是公司提供,让我照抄并签字,对于《情况说明》的内容并不清楚。三、公司并没有培训我任何内容,一直以来,我的主播内容都是临场应变、随机发挥的,并没有得到公司培训的任何东西,没有在公司所谓的培训中学会唱一首歌,跳一支舞和任何才艺,所以判决书中的培训费属于子虚乌有。综上所述三点,我不同意20,000元的合同违约金及5,000元的培训费。
澎湃公司辩称,李文文与澎湃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该合同已经合法生效,且该合同有李文文的签字视为对合同的认可。关于培训方面,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李文文亲自书写说明情况,其他同上诉状意见。
【当事人一审主张】
澎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培训费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0,46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0日,原告澎湃文化公司(甲方)与被告李文文(乙方)签订《网络主播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双方就被告向原告提供网络主播表演服务事宜达成合作。1.1乙方服务内容:在甲方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YY直播平台上,用甲方指定的直播账户以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开展视频直播。1.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直播设备、场地以及平台账号上提供视频网络直播服务,每月进行的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且每日直播小时数不少于6小时。2.1服务期限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5.13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直播,逾期超过15日未直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如乙方在甲方提供房屋内住宿的,根据使用天数按照每天500元向甲方支付住宿费。6.2培训费用为5,000元,甲方免除乙方该培训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违约责任9.1如乙方在合作期内,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提供的直播天数、日直播时长,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9.2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2.6全部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利润减少、商誉降低、对方支出的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等。被告李文文并于同日签署《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其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已阅读完毕,且对合同条款原告进行了释义,对其中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问题已经进行重点提示,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李文文签署《培训告知书》一份,培训费用为5,000元,甲方免除乙方该培训费。若乙方违反主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文文自2021年6月直播至2021年10月。其后李文文去学校上学,未再直播。原、被告认可签订合同时李文文告知原告,其为在校学生。原告提交被告李文文自2021年6月至10月共计获得平台月刷量87457360个蓝钻,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李文文实际收入应为48,548.83元。原告主张经查询其公司对李文文的分成表,李文文实际分成为49,380元。原告另提交其公司办公租房合同,主张要求被告李文文应承担租赁费1,925元。李文文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澎湃公司与被告李文文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李文文签订合同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本人书写《情况说明》表示对合同内容知晓并认可,故其辩称对合同内容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一年,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了李文文直播时长及天数,现李文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培训费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当支付原告培训费,现原告要求其返还培训费5,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1,972元,原告仅提交了其公司办公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李文文使用的租赁面积,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49,549元,合同中虽约定了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被告李文文系在校学生,其应当可以预见到被告上学后可能无法按时正常直播的后果,但其仍然与被告李文文签订合同,对其损失亦应承担责任。且被告李文文停止直播后,原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期间李文文为原告公司创造了收益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李文文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澎湃公司与被告李文文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二、被告李文文支付原告澎湃公司培训费5,000元、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承担380元,被告李文文负担21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文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澎湃公司签订《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文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各自过错酌定李文文支付澎湃公司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5,000元并无不当。澎湃公司、李文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澎湃公司、李文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由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62元,李文文负担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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