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立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26

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亿丰时代广场一期F4号楼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BY2A318。
法定代表人:赵存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刚,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立培,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网络主播,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原告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朱立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变为1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成为原告旗下主播,根据原告的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平台“酷狗”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签约金20000元,但被告自2021年12月25号起擅自停播。《艺人签约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甲方的合作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时与甲方终止合作”。《艺人签约合同书》第六条第七款约定,“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乙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未按照《艺人签约合同书》之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00000元违约金。《艺人签约合同书》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本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立培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朱立培原在其他公会工作,2021年6月21日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朱立培经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签订了艺人签约合同书。艺人签约合同书的甲方为传媒公司、乙方为朱立培。合同主要内容:乙方自愿到甲方处从事网络直播工作,由甲方为乙方提供以酷狗繁星网及其他正规网络直播性质的直播平台,并为乙方提供直播号。合同期限为18个月,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上班时间,但应兼顾甲方的经营,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主播是转会主播,甲方出资2万。甲方有权在自身活动或其他网络商业演出使用,授权合作伙伴使用乙方的姓名,形象及相关作品。乙方将其网络演出权独家授权给甲方,乙方的网络演出活动由甲方负责运作,并有权得到甲方安排的演出机会和宣传资源。乙方需要保证每月不少于26个工作日,每日3-8小时的直播时间。主播直播平台:酷狗直播。乙方在甲方安排的网络平台演出后,所有收入由平台每月对乙方发放,不经过公会,乙方多劳多得,但不得随意更换直播平台。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同类型网络直播平台表演,乙方应赔偿甲方十万元违约金。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三十万元违约金:……;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需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三十万。合约期间,双方的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约的,须约另外一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解除合约的,均无需向另外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合约期未满时,与乙方协商未果,想单方面解除合约,需支付乙方违约金三十万。本合同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一年内仍然有效。因本合同引起或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约。乙方薪资由平台发放。落款处甲方签章、乙方签名。签约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合同还同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违约等相应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传媒公司向被告朱立培原所在公会支付转会费20000元、并为其提供酷狗直播平台供其直播使用。被告2021年6月份直播5天、总时长16小时;2021年7月份直播5天、总时长16小时;2021年8月份直播17天、总时长78小时50分;2021年9月份直播24天、总时长81小时40分;2021年10月份直播5天、总时长13小时30分;2021年11月份直播0天、总时长48分;2021年12月份直播16天、总时长53小时;2022年1月份起被告未再直播。被告自2021年6月份合同签订后起主播至2021年12月25日止,期间共获得收益11267.61元。合同签订前后与朱立培通过微信交流沟通的是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存明。自2021年12月25日起经原告催促至今被告未再直播。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艺人签约合同书是经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数据保全通过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微信及直播时间的证据是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原告同意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0000元降为1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的转会费用、并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直播平台供其直播,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不少于每月直播26天、每天直播3—8小时进行直播,且自2021年12月25日起虽经原告催促停止直播至今。被告未按每月直播天数的约定、每天直播时长的约定、擅自停止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动将合同约定违约金300000元降为120000元应予允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培间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书。
二、被告朱立培支付原告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朱立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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