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颖,女,1997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钦群,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观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UN60Q9M。
法定代表人:王重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亚坤、李金阳,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慧颖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刘春杰主审、鞠安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王惠颖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武戈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武戈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查明武戈公司事实上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王惠颖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错误,明显显失公平。
(一)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武戈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武戈公司是基于王惠颖直播能力而签约,却因王惠颖未按其意愿工作,以王惠颖“主播技能不行”、“状态不行”、“场控能力不行”等理由而不给上诉人推送资源及包装、宣传等,自相矛盾,明显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武戈公司打“擦边球”行为及给王惠颖的定位,王惠颖无法接受,未按其意愿实施,武戈公司采取了种种威胁、施压、否定等方式打压王惠颖,武戈公司的行为违反《合作协议》第三项第2、3条规定,是王惠颖停播和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重要原因。
王惠颖与武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中明显体现打“擦边球”的事实。王惠颖粉丝从签约前10万人至停播时25万人,一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武戈公司要求王惠颖走“性感达人”方向拍摄的短视频而一个月涨粉12万才达到的。王惠颖因“太露、太性感”而暂停项目,引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满。录音中,王惠颖表示“太露了、太性感了”、“觉得可以换个风格”;但武戈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换个风格就涨不了那么快”;在王惠颖表述“就这一个办法吗?这也太性感了”,其称“你可以转型,但最起码在一个月涨12万的时候不要去转,当你有200万粉丝,你去转型可以”!上述内容在王惠颖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均有体现!武戈公司其他的如要求王惠颖线下见“大哥”等行为,都是明显的“擦边球”,合同的履行应当考虑主播的意愿且不应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武戈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第三项第2、3条约定,王惠颖有权拒绝暴露等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对自身定位提出建议,有权拒绝“擦边球”行为。武戈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给王惠颖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身心健康,是停播的重要原因,这是武戈公司违约造成的,是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武戈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武戈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上诉人各种“不行”,所以不给安排资源、宣传等;如果王惠颖没有能力,武戈公司不会在与王惠颖合作半年多后又与王惠颖签约,武戈公司的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明显违反《合作协议》第二项第1条的约定。
武戈公司与王惠颖签订《合作协议》是因为王惠颖有能力,所以合作半年后一再要求与王惠颖签订《合作协议》。王惠颖的抖音帐号是个人注册的账号,并不归属于武戈公司,王惠颖利用自己的直播账号进行直播。王惠颖并不是从直播开始就签约武戈公司,双方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是松散合作,武戈公司是因从王惠颖的直播中取得了收益,而强烈要求与王惠颖签订协议,说明武戈公司是认可王惠颖的能力的。
但是,2021年7月12日,武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王惠颖的电话通话中,一再打压王惠颖,很明显以所谓王惠颖“状态不行”、“场控能力不行”、“技能不行”、“未达到标准”等歧视性语言进行打压,直接认定王惠颖没有能力,并且认为王惠颖“不听话”。从来不给机会,怎么知道没有能力!如果没有能力,为什么在王惠颖直播了半年后还要签约,这明显是自相矛盾!武戈公司所谓的王惠颖“不听话”,就是指王惠颖不同意穿的太露、太性感拍视频、以及诱导性语言刷礼物等,所以找各种理由拒绝为上诉人提供承诺的资源,不给予“强有力的宣传推广”,不提供全方位的包装和运营,没有保证王惠颖能够实现短期涨粉等违约行为,即使王惠颖回去履行合同,也不能排除被“冷藏”的结果。
综上,武戈公司明显违反《合作协议》第二项第1条,属于重大违约行为,而且武戈公司违约行为在先,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事实并没有查清,没有认定武戈公司的违约和过错,导致判决结果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应当予以纠正。
(二)武戈公司还存在不按时支付5%的直播收益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了不支付收益的行为,却没有认定该行为系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存在不公平性,武戈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8月,武戈公司应当支付上一个月5%的收益款,但是武戈公司一直不予以支付,王惠颖在全面综合考虑后才不得不提出解除合同。事实上,王惠颖提出反诉请求后,武戈公司在答辩时一直拒绝承认应另行支付5%收益款的事实,并称从未向王惠颖发放过类似费用,而事实上其通过第三方支付上述款项23余万元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了,说明武戈公司确实存在不支付收益款的违约行为,所以这也是王惠颖提出解除的理由之一,并且事实充分,但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该行为系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不公平。另,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武戈公司的不诚信,对于双方约定俗成的事实、并由第三方实际实施的行为还加以狡辩,违反诚信原则,所以在其他问题上其陈述同样不具有真实性!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武戈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判令王惠颖承担违约责任及50万巨额违约金,明显显失公平,应当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武戈公司主张的王惠颖的违约行为及违约金的问题,即使王惠颖存在违约行为,在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明显被上诉人违约行为更严重)、武戈公司的实际损失的情况而大幅调减违约金数额,甚至驳回武戈公司的该诉请。
武戈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王惠颖已经充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双方的《合作协议》不能履行继续履行的原因,并不是王惠颖一人原因,而一审法院对于武戈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进行任何的查明和认定,也没有在违约责任分担上充分予以考量,致判决有失公平,王惠颖不应承担如此沉重的违约责任。退一步,即使王惠颖存在违约行为,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也明显过高。
1、武戈公司认为王惠颖在合同没解除时进行了直播而违约,但武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惠颖的该违约直播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直接判决50万元,明显过高。
一审法院直接依据《合作协议》第七项的违约责任约定,认定王惠颖有违反第一项第3条规定的行为,判决王惠颖承担违约金50万元。但是在具体裁量违约金数额时,一审法院对于王惠颖主张违约金过高而进行的分析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武戈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违约金;现武戈公司即便存在第一项第3条的违约行为,也是在武戈公司先违约行为之后,身心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的行为,并不是多次行为,所以直接判决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
2、一审法院将双方自愿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松散未签订协议,可随时退会、终止合作期间的收益,作为衡量违约金的多少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当时双方没有协议,更没有违约金等约定;签约后王惠颖的相关行为也是在武戈公司违约行为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17日双方是无协议状态,双方只对收益分成约定,武戈公司是获益的,双方并没有其他强制性约定,所以不存在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之说,因此此期间的收入不应对本案的违约金数额产生影响!而一审法院对于此期间王惠颖的收益进行了认定,但在看到数额较大后,对比确定武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不符合事实。双方《合作协议》中并没有如一审法院所分析的包括预期收益、计算标准等的约定,只是单纯针对违反协议第一项第3条约定了50万元违约金,所以不应判决如此高的违约金,即使认定王惠颖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也应大幅度降低违约金数额。
3、因武戈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可以随时退会,而武戈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王惠颖因涉世不深,并没有理解签约后承担的责任与不签约差别如此巨大,且在收益分配上没有区别、在资源上也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王惠颖承担如此沉重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公平。
王惠颖涉世不深,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没有专业的法律能力去理解。武戈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可随时退会,并可以签订协议保障权利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协议,武戈公司并没有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对上诉人进行明确的解释,王惠颖在没有深入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的《合作协议》,如果上诉人知道签订协议的待遇和没有签订协议的待遇没有本质上差别,本人也无法得到快速提升的情况下,当然不会选择签约。
综上,依据《民法典》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双方都违约和有过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有过错的,应要减少赔偿额。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武戈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行为,没有考虑武戈公司的过错,因此显失公平。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根所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武戈公司未尽详尽、必要的解释义务,武戈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即使存在王惠颖进行了直播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且武戈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大的违约行为,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武戈公司的实际损失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数额,请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被上诉人武戈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王惠颖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原审法院认定王惠颖构成违约,并判决王惠颖承担违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且王惠颖出具的《案件相关事项确认书》中确认抖音账号yying0120(网名:颖颖儿)和naicha0120(网名:瑶妹)均系王惠颖个人所有的账号。王惠颖也自认使用抖音账号yying0120(网名:颖颖儿)做过一次直播。武戈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供了多段网络直播视频,视频中可以明确显示直播的时间,足以证明王惠颖多次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并非其所述的一次直播,甚至在本案原审诉讼期间,王惠颖仍然在使用其他抖音账号进行网络直播。王惠颖的行为性质恶劣,表明王惠颖根本无视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王惠颖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无不当。2.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求王惠颖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虽然原审法院要求王惠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不足以弥补武戈公司的损失,但是该判决内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武戈公司也可以接受。王惠颖称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通过原审法院调取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惠颖的收入情况可知,在王惠颖履行合同不到半年的时间收入总金额就达到250余万元,其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与其收入金额相比相差巨大,不仅不存在过高的情况,甚至明显低于上诉人的收入金额。且王惠颖未履行的合同期限为32个月,若合同完全履行,武戈公司可享受的收益将远超违约金数额,原审法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判决王惠颖承担违约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况。
二、武戈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王惠颖称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没有任何依据。
1.王惠颖多次提到答辩人强迫其走“性感达人”路线,存在打“擦边球”行为,明显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双方协议约定了若合作过程中存在王惠颖认为答辩人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进行协商或拒绝,甚至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并未行使上述权利,而是积极配合拍摄和发布案涉视频;其次,王惠颖对案涉视频的拍摄始终持自愿、认可且积极的态度,其在用于直播的小号中仍延用武戈公司运营账号中的相关视频,甚至发布其自行拍摄的更加“性感”的视频,从而为其带来经济效益。可见王惠颖不但对案涉视频从心理上不排斥,反而认为相关类似视频的传播在客观上有利于其自身在直播行业中的发展,也更有利于塑造其自身在互联网直播行业中设立的相关人设形象,便于吸引更多的粉丝、提高知名度,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平台是有审核的,视频可以发出来就说明没有问题,因此王惠颖所谓的武戈公司强迫其走“性感达人”路线,存在打“擦边球”行为根本不成立。
2.王惠颖称武戈公司拒绝为其
【当事人一审主张】
武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视频直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4月17日,武戈公司(甲方)与王惠颖(乙方、艺员)签订《视频直播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如下:一、内容和形式甲方作为乙方的全网视频直播平台服务唯一经纪人,为乙方提供参与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的经济服务;甲方提供各平台视频直播频道与艺人账号,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完全合法的才艺表演;乙方保证每月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有效直播,且承诺在直播过程中是由乙方本人出镜,不播放录像,直播严禁挂机;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对上线直播时长的统计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获得由甲方所承诺的支付费用;乙方不得私自参加非甲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如乙方需参加其他非视频直播类的线下演出活动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线下演出及视频直播表演活动,则视为乙方违约;二、甲方的权益与义务甲方应通过自身资源及其他方式为乙方提供较大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与收益,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甲方在协议约定定期独家拥有乙方全网视频直播平台表演的授权,乙方不得私自与其他直播平台或同类型网站沟通合作事宜,若有第三方直播平台或同类型网站直接联系乙方,乙方需立即告知甲方,并由甲方代表乙方与第三方进行合作事项的所有沟通及合同签署工作;三、乙方的权益与义务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乙方在约定期内,应根据与甲方协商确定的直播时间进行直播演艺活动并积极参加所在频道的线上活动;在协议约定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视频直播网站直播演艺事业的经纪人;乙方当月直播总时长未达到78小时或不满足26有效天,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当月保护底薪(有效天=3小时/天);五、收益、税费乙方每月保护底薪标准为5000元/月,保护底薪和礼物提成取大值发放;乙方承担税费为个人收入的9%,乙方与平台方进行结算时,甲方不收取税费;六、协议内容的变更与解除任何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如因乙方原因使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七、违约责任甲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当日直播后台收益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项第2条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该条例,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除乙方该月部分或全部酬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项第3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诉讼、索赔等纠纷,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金;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交通费等;九、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效力溯及至2024年4月17日。
在未签订《视频直播合作协议》前,王惠颖与武戈公司于2020年10月就开始合作。2021年8月7日,王惠颖以身体不适,无法直播为由,停止了直播活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王惠颖、武戈公司及抖音直播平台三方分成比例为40%、10%和50%。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述,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该公司通过王惠颖直播活动,获取收益为710527.32元,王惠颖收益为3000000余元(其中2021年4月-2021年8月王惠颖收益约为1900000余元)。此外,武戈公司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通过第三方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支付给王惠颖232565.7元作为直播奖励。
2021年8月18日,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戚亚坤律师代表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王惠颖发送《律师函》。内容概括为:2021年8月14日,武戈公司发现王惠颖通过抖音账号“sweetu12”私自进行视频直播,直播时长4小时1分钟,经调查后发现王惠颖主动加入“光芒璀璨”公会。现王惠颖出现违约行为会使武戈公司面临第三方的巨额索赔。该律师函件要求王惠颖自收到函件起3日内履行《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视频直播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若因王惠颖的违约行为造成第三方向公司索赔,武戈公司享有追偿权;若王惠颖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协议义务,武戈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2021年9月16日,武戈公司为委托方(甲方)与辽宁卓政法律事务所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依法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戚亚坤、李金阳律师为委托人与王惠颖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程序代理人。案件代理费为30000元。
案件受理后,武戈公司代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王惠颖抖音直播平台ID账号:sweetu12(网名:棉花糖)和Candying1212(网名:颖颖)的账号创建日期、账号信息、所在公会退转会记录、直播记录、各场次直播视频、视频录像片段、提现支付宝或银行卡信息、账户打赏记录及打赏人相关信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给一审法院出具回函,内容为:1、抖音号sweetu12(uid:2409782586644367),昵称:棉花糖用户姓名:王丽淼身份证号:21052119870630789注册时间:2021-01-0509:08:41常用地:中国:辽宁:沈阳注册收据17301042693现绑定手机:135××××****公会信息:2021/8/14上午10:56:31加入光芒璀璨(ID:196217)分成比:50%2021/8/17上午11:32:05试用期退会平台普通主播分成比50%2021/10/8下午4:05:09加入武戈文化(ID:769)分成比:40%绑定支付宝:20×××89无银行卡绑卡信息;2、抖音号:candying(uid:59240466066)昵称:颖颖用户名称:王惠颖身份证号:2105211997××××××××注册时间:2017-07-1114:20:32常用地:中国:辽宁:沈阳常用地:中国:辽宁:沈阳常用手机:134××××****绑定支付宝:134××××****银行卡:卡1:62×××41中国银行卡2:6230202019176461华夏银行公会信息:2021/6/24上午12:09:31加入武戈文化(ID:769)分成比:40%。根据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惠颖收入情况显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王惠颖收入金额共计1991831.86元。2021年7月至8月收入共计为:516830.83元。
2021年9月24日,王惠颖委托律师向武戈公司邮寄一份关于解除《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的律师函,内容概括为:双方合作期限,武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王惠颖的培养和人气提升提供较多的资源投入和宣传力度,并从2021年8月停止给王惠颖支付2021年7月的直播收益提成50592.62元。因此,王惠颖委托律师函告武戈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直播收益。
另查,王惠颖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出具一份《案件相关事项确认书》。在该份确认书中,王惠颖承认,抖音账号yying0120(网名:颖颖儿)和naicha0120(网名:瑶妹)均系其个人所有的账号。其中,王惠颖使用抖音账号yying0120(网名:颖颖儿)做过一次直播。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惠颖与被上诉人武戈公司均未提交新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一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何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二是判决王惠颖承担50万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武戈公司与王惠颖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从2021年8月7日起事实上不再继续履行《视频直播合作协议》,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要求解除该协议,故本院对双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王惠颖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双方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期限为3年,王惠颖在该协议签订不足4个月时即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之时,王惠颖就使用其他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活动,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惠颖在庭审中针对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足以成为阻却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故对于王惠颖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惠颖承担违约金具体金额问题。如前文所述,王惠颖违反了《视频直播合作协议》第一项第3条“乙方不得私自参加非甲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如乙方需参加其他非视频直播类的线下演出活动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线下演出及视频直播表演活动,则视为乙方违约”的约定,根据该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三款规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项第3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故王惠颖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武戈公司违约金50万元。对于王惠颖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的抗辩,本院分析如下:从立法目的来看,违约金应体现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价值功能,指明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不利后果,起到警示和督促当事人诚信守约,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作用。本案中,武戈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为王惠颖进行策划、拍摄、营销推广等活动,王惠颖的粉丝量、点击率及知名度在短时间内有所增长,使得王惠颖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较大收益的可能性增大。现王惠颖单方面违约行为给武戈公司的预期利益造成损失。考虑网络主播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时间长短、王惠颖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武戈公司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兼顾违约金补偿性及惩罚性功能,违约金数额应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抖音平台获得的每月平均收益的130%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王惠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剩余期限32个月计算,既可以弥补王惠颖的违约行为给沈阳武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又能达到惩戒网络主播擅自违约、维护网络主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效果。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每月平均收入计算,武戈公司主张的50万元较为合理,故本院对于王惠颖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武戈公司是否支付王惠颖直播奖励问题。庭审结束后,武戈公司给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自认确实存在其通过第三方给王惠颖支付额外收益。该收益性质为直播奖励,根据王惠颖的直播时长及直播表现确定金额,并无固定标准,也非按月发放。因王惠颖存在擅自进行视频直播活动,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故该笔奖励不予发放。从性质上看,直播奖励应属于王惠颖直播活动所获得收益的一部分。既然王惠颖在2021年7月至8月间参与了直播活动,其理应获得该部分收益。又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王惠颖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武戈公司有权扣除其直播奖励,故武戈公司应按照其在2021年7月和8月的直播情况,向其支付相应的奖励。本院根据王惠颖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间获得的收益与武戈公司通过第三方在此期间支付其直播奖励之间的比例,结合王惠颖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的收益,计算武戈公司应支付此期间的直播奖励金额为60000余元。现王惠颖主张59284.1元较为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惠颖是否承担律师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第5项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诉讼、索赔等纠纷,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金及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正费和交通费。该项规定是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产生纠纷时,乙方承担甲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而非约定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律师费用承担问题。因双方未就律师费用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武戈公司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惠颖与被上诉人武戈公司之间因履行视频直播合作同协议发生纠纷。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答辩,可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何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二是判决王惠颖承担50万违约金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王惠颖与武戈公司在2021年4月17日签订的《视频直播合作协议》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王惠颖在合作期限内,王惠颖未经武戈公司不得参加其他视频直播活动。但在合作期内,王惠颖使用其他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活动,违反了协议约定,存在违约行为,2021年8月7日,王惠颖以身体不适为由停止了直播活动。王惠颖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为违约行为,并无不当。王惠颖辩称,其之所以停止直播,系因为武戈公司存在如下行为:如武戈公司认为王惠颖直播技能差、强迫王惠颖着过于暴露服饰及未及时支付直播收益等问题。经查,关于武戈公司称王惠颖直播技能差的问题,武戈公司并未因此降低王惠颖收入,也未因此影响王惠颖合作待遇,武戈公司对王惠颖的该种评价,虽可能存在不妥之处,但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行为。关于王惠颖所称的武戈公司强迫王惠颖着过于暴露服饰的问题,王惠颖作为成年人,是否接受公司的建议,有自由决定权,王惠颖无证据证明武戈公司存在强迫行为,且其离开武戈公司后的直播中,其衣着穿戴及行为与在武戈公司进行直播时,并无明显差异。关于王惠颖称武戈公司拖欠直播收益一节,因该事项属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处理,王惠颖在未举证证明因此事向武戈公司提出协商的情况下,径直因此停止直播,终止合同,离开武戈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应认定王惠颖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惠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数额问题。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违反协议约定王惠颖应向武戈公司赔偿50万元。又查明,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王惠颖收入金额共计1991831.86元。综上双方的协议约定、守约方损失、违约方经济收入情况及违约行为性质,一审法院认定王惠颖承担50万元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无不当。
关于王惠颖提出的其他主张,理由不足,无有效证据佐证,且有关问题,在一审中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说明与认定,此不赘述。
综上,王惠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惠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