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臻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杨圣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17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臻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566号林晟大厦11楼1101、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明禹,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杨圣子,女,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市。

原告吉林省臻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果公司”)与被告孙杨圣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臻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明禹到庭参加了诉讼,孙杨圣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臻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支劳务费5344.71元、直播收益款3338.05元,合计8682.7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入职兼职主播,试用三天后,双方于2021年10月17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签约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主播,合同期限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保底薪资5000元,月直播有效天28天、时长168个小时,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8天。同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务合同兼职合同》一份,合同明确,被告系兼职主播,月劳务费5000元。后续,2021年10月、11月、12月份的劳务费,原、被告告均已结清。2022年1月2日,被告因生活支出,预支劳务费6000元。2022年1月15日,被告再次因生活支出预支劳务费1309元。2021年1月17日,被告最后一次出勤,后被告不打招呼径自离去,至今未能出勤,且系突然失去联系。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微信不回、电话不接。经核算,被告2021年1月份共出勤11日,应得劳务费为1964.29元。另被告于2021年1月17日直播中,直播收益3338.05元未支付给原告。综上,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特向贵院提起此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孙杨圣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杨圣子系臻果公司主播,臻果公司作为甲方、孙杨圣子作为乙方签订了两份合同,《网络直播主播签约合同书》与《劳务合同兼职合同》。《网络直播主播签约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原则上,乙方待遇由保底及提成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进行确定:保底薪资5000元。如果超出保底,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由甲乙双方按以下比例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甲方从直播平台获得税后50元的分成中,乙方获得直播平台税后分成中的30%提成,提成与奖励是每月的15号予以发放上个月1-30日的工资。《劳务合同兼职合同》中关于劳务报酬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务报酬,甲方按月支付50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发放顺延。两份合同书期限均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臻果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1月2日向孙杨圣子支付6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向孙杨圣子支付1309元,两笔共计7309元系预支劳务费,臻果公司另提交微信提现截图一张,截图显示直播收入提现到支付宝,提现时间2022年1月18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臻果公司与孙杨圣子签订的两份合同中载明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提成与奖励是每月的15号予以发放上个月1-30日的工资。臻果公司于2022年1月2日向孙杨圣子支付6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向孙杨圣子支付1309元,第二笔款项支付的日期与其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吻合,故本院无法确认臻果公司支付的两笔款项系预支劳务费还是工资的结算。关于直播收入提现,在臻果公司提交的提现截图中仅仅提现了直播收入提现到支付宝,无法认定该笔直播提现的去向,另,关于孙杨圣子的离职时间,在2021年1月份的出勤天数,臻果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臻果公司怠于履行举证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臻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臻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省臻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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