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莹演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3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祥凤路300号308室-01。
法定代表人:崔明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莹,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杰,北京友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冰点公司)与被告魏莹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和王丽丽、被告魏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杰和张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冰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2.请求魏莹赔偿冰点公司违约金6041833.80元;3.请求魏莹返还冰点公司因买断其直播经纪业务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210000元;4.请求魏莹支付律师费37000元和公证费16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魏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冰点公司、魏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合作期为三年,在合作期内魏莹应全面服从冰点公司为其演艺事业的安排,并保证尽最大努力,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冰点公司为其安排的与其演艺相关的活动中,不得借故拖延拒绝或擅自离开,否则应赔偿冰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魏莹应在冰点公司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演艺,并保证: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40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0天;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双方合作的第一年度内不能停播,冰点公司同意除外。魏莹于2020年11月起无故拒绝履行冰点公司为其安排的直播演艺活动。冰点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魏莹辩称,冰点公司主张与事实不符,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魏莹无需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冰点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案涉合同于2022年3月13日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魏莹告知冰点公司工作人员不再续约后,冰点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随便你呀,哈哈”,即表明同意魏莹不续约事宜,故案涉合同无需另行解除;二、魏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魏莹因网暴自2020年11月停播,已征得冰点公司同意,期间冰点公司未收到魏莹任何履约催告通知,时隔近两年后冰点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3月13日)提起诉讼,不符合常理。网暴后,魏莹患有严重抑郁症并离婚,符合案涉合同第7.5.1条关于单方解约的情况,故不属违约;三、冰点公司诉求的违约金过高,魏莹本身自带粉丝效应,冰点公司亦不具备为魏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的能力。冰点公司签合同时告知魏莹若中途离开仅需支付买断费,因此,魏莹不可能预见违约能够造成600万元的损失。另外,买断费21万元冰点公司已从魏莹的收益中扣除,且网暴后魏莹因失去榜一客户的支持实际收益也大大降低;四、魏莹不应承担律师费、公证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4日,案外人成都豚首天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魏莹(乙方)以及冰点公司(丙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因合同纠纷将乙方诉至法院,丙方代替乙方向甲方支付和解费用21万元,乙方应与丙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另行签订《演艺经纪协议》,期限不少于三年。后冰点公司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21万元和解费用。
2019年3月14日,冰点公司(甲方)与魏莹(乙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公司,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该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2.2条约定,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第4.10条约定,乙方每月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40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0天。第七条约定,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8.3条约定,若发生诉讼,被裁决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等。
冰点公司主张,魏莹自2020年11月份起停播,根据冰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合同约定的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魏莹月均收入1208366.76元,至2022年3月协议剩余期限为17个月,冰点公司自愿以5个月期限计算违约金为6041883.8元(1208366.76元×5个月)。
魏莹主张,其与冰点公司签约前已是知名网红,拥有众多粉丝,且实际收益已过百万;签约后,因遭受网络暴力而导致停播,粉丝数和收益均受到影响;后魏莹通过微信陆续告知冰点公司停播、不再续约,冰点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同意。魏莹提供了其与冰点公司工作人员张鹏飞(微信名称:请叫我机长)以及魏莹的丈夫与张鹏飞的聊天记录,2020年10月份,魏莹遭受网络暴力,其告知张鹏飞“得停一阵子”,2021年12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鹏飞称“你老婆停播也许是一件好事”。
另查明,冰点公司为主张权利花费律师费37000元。另外,冰点公司提供山东省齐鲁公证处开具给潍坊辰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一份,主张花费公证费1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和解协议》、《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双方虽均未按照《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第二条约定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但现冰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魏莹亦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解除《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魏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是否应当向冰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魏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网络暴力,网络环境及魏莹的身体状况导致魏莹中断履行合同,该事件的发生虽不能过分苛责于魏莹,但确非冰点公司的过错所致,魏莹自2020年11月开始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进行网络直播,致使冰点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魏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计付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冰点公司与魏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以获取演艺经纪收益为目的,魏莹的停播行为给冰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商业损失,但从另一方面看,双方签约前,魏莹作为网络主播已经具有较高的网络影响力和可观的经济收入,魏莹系在遭受网络暴力的情况下停播,并非故意违约,魏莹已经将该情况与冰点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取得了冰点公司的同意,另外,魏莹的网络直播收入在遭受网络暴力后也减少。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按照《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第一种违约金计付标准即“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支持魏莹向冰点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关于魏莹是否应当返还冰点公司代魏莹向案外人支付的和解费用21万元的问题。《和解协议》约定,冰点公司与魏莹之间应签订《演艺经纪协议》,期限不应少于三年,否则魏莹应向冰点公司返还和解费用21万元及利息。对该约定应理解为,冰点公司代魏莹支付该和解费用,其目的并非仅仅是签订合同,而是希望与魏莹履行三年演艺经纪协议并从中获利。现魏莹实际未履行完毕三年演艺期限,故冰点公司要求魏莹返还上述2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公证费,冰点公司主张律师费37000元符合《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第8.3条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冰点公司提供的公证费发票记载的购买方并非冰点公司,对冰点公司关于公证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莹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二、被告魏莹赔偿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魏莹返还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魏莹向第三方支付的和解费用2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魏莹支付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潍坊冰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33元,减半收取计27917元,由原告冰点公司负担24602元,由被告魏莹负担3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魏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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