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嘉、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01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锦山社区锦程路298号(融侨观邸)22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EJBD9K。
法定代表人:段佳钰,执行董事。
被告:王梦嘉,女,199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世公司)与被告王梦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悦世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佳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梦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悦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梦嘉退还悦世公司已付的签约预付保底费12,000元;二、判令王梦嘉赔偿悦世公司惩罚性违约金3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9日,悦世公司与王梦嘉签订《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双方在直播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盈利,该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六个月,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作期间,王梦嘉每天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5天。同时,合同还约定王梦嘉不得自行停止直播,不得未经悦世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梦嘉在“花间&花友”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82,昵称:可宋,并向王梦嘉支付签约预付保底金12000元,给付时间和方式为2021年10月6日银行转账1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梦嘉严重不遵守悦世公司的直播安排,且未经悦世公司同意在2022年1月20日后擅自停播,经悦世公司合理催告后,王梦嘉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拒绝退回预付的保底金12000元。根据双方签订《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款、第3款、第4款: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停播行为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当月的收益10000元*剩余合作期限4个月,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王梦嘉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王梦嘉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直播工作以及拒绝退回预付保底签约金等一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悦世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悦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悦世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梦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9月30日,悦世公司(甲方)与王梦嘉(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演、电商带货、访谈、视频拍摄、线上线下广告、利用推荐位增加曝光度、直播或视频平台活动等。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等方面,具体费用以甲方出具单据为准,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返还义务。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计三个月,人民币9,000元保底费用,该款项双方明确属于预付性质。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3,000元,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在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予以返还,扣除当月所有直播收益,并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且直接构成根本性违约。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应按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且不发生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梦嘉在“花间&花友”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82,昵称:可宋。2021年10月6日,悦世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梦嘉9000元,备注10-12月预付保底。此后,王梦嘉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但王梦嘉自2022年1月17日起未经悦世公司同意擅自停播,悦世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
悦世公司主张王梦嘉的前述违约行为,造成悦世公司预付的保底费用损失、公司的营运成本损失(悦世公司营运人员1名工资3,500元)、案外人将王梦嘉介绍给悦世公司而产生的介绍费2,000元,以及王梦嘉的违约行为造成悦世公司在“花间&花友”平台的不良影响。为此,悦世公司多次要求王梦嘉返还前述已付的保底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果,双方当事人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悦世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王梦嘉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严正催告函、警告截图、转账汇款截图、视频截图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悦世公司与王梦嘉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王梦嘉自2022年1月17日起未经悦世公司同意擅自停播,经悦世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王梦嘉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悦世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案涉《合作协议》的约定,王梦嘉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根本违约,王梦嘉不仅应退还悦世公司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还应当赔偿悦世公司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预先支付的保底费)。据此,悦世公司有权要求王梦嘉返还其已支付的保底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悦世公司实际已支付王梦嘉的保底费用为9,000元,该款王梦嘉应予返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若王梦嘉根本违约,则其应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鉴于王梦嘉在诉讼中并未提出违约金畸高的抗辩,故悦世公司诉请王梦嘉支付违约金30,0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王梦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梦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付的保底费9,000元;
二、王梦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王梦嘉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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