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袁新宇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7-25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冰,女,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网络主播,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宝,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新宇,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冰因与被上诉人袁新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刘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改判驳回袁新宇的起诉或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袁新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杭州聚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临江市吉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会(名称:MX传媒)于2019年9月6日入驻我公司旗下直播平台羚萌直播,该公会已于2021年9月4日退出我直播平台,结束与平台的合作关系”,证明米修公会(MX传媒)已经结束与羚萌直播平台合作。刘冰系与米修公会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米修公会先后挂靠在四个公司名下(游雅标是米修公会的公会长,在审判长取笔录时也证实了这一点),这是为了经营避税的需要,临江市吉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米修公会挂靠的最后一个公司。公会已经结束了羚萌直播平台的合作,要求刘冰作为主播与公会捆绑在一起,没有道理。一审没有审清这一事实。2、刘冰与米修公会的合作是良性友好合作,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期限: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米修公会从刘冰身上大约赚得40余万元。二、事实认定错误。主播与公会签订协议,公会与羚萌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这是三者的合作关系。袁新宇与刘冰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原因是袁新宇主体不适格。一审法官对签约主体认识错误。如果米修公会认为刘冰违约,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米修公会之所以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一是公会已不存在,二是在刘冰与米修公会合同上只规定了“在签约期内,如因辞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开播”的约定,即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违约,而袁新宇的这份合同却添加了终身的捆绑“乙方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合同期满离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直播。”这份合同是在与公会签约后不久,强迫刘冰再签一份,并告知刘冰为了管理,内容都一样,刘冰不知道这是个陷阱。三、适用法律不准确(一)单说与袁新宇签订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第三款“乙方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合同期满离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开播。如违反,支付8万元违约金。”这一条款为无效条款内容。1、它限制了作为主播基本的言论自由、出版权、表演权,且带有人身依附性,限制了人身自由,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条款内容。2、刘冰利用自家的机器设备进行主播活动,未占用对方的场所和利用对方设备进行主播活动,无占有利用即应无限制。3、对方对刘冰进行简单的技术指导,没有进行专业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可以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但不能终身绑架。4、如果是商业秘密,应当有保密期限,并且在保密期限内要支付刘冰一定的生活费用。5、刘冰是在合同履行期满后21个月通过自由主播身份加入西瓜公会,无任何过错。(二)对竞业限制条款理解不准确。刘冰与米修公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来自《劳动合同法》关于内部人员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最长期限2年。在米修公会与刘冰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劳动法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作了重大改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对价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米修公会从未给过刘冰经济补偿。刘冰为了生存与发展在履行与米修公会合同期满后21个月通过自由主播身份加入西瓜公会,根本不受竞业限制约束。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刘冰是与米修公会签订的劳动合同,米修公会已解散;事实认定错误,袁新宇与刘冰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原因是袁新宇主体不适格,他只是米修公会的内勤人员;适用法律不准确,袁新宇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第三款“乙方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合同期满离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开播,如违反,支付8万元违约金。”为无效条款内容,刘冰与米修公会合同中只约定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
袁新宇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本案焦点之一是以袁新宇为甲方与刘冰为乙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是否有效,一审法院通过袁新宇起诉、举证以及袁新宇、刘冰质证,充分审理了案涉合同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无效事由,最终认定袁新宇与刘冰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焦点之二是刘冰是否应支付8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案涉合同定性为普通商业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审法院充分论证了刘冰主观故意违约,违反合同义务,考虑袁新宇为旗下签约主播刘冰进行的培训、包装、提供资源、吸引流量、直播宣传等事实,考虑袁新宇因刘冰跳槽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及网络直播行业的收入情况及违约金的约定,一审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证确信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8万元违约金的结论正确,符合逻辑。二、刘冰认为其始终是与米修公会签约,否认与袁新宇签约有效的事实,进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任何依据。即便刘冰与米修公会签约,也不能否认袁新宇与刘冰签订《主播签约合同》的合同效力,况且刘冰所获取的薪金报酬均由袁新宇支付的事实。米修公会是否系起诉主体与本案无关。三、刘冰认为主播与公会签订了协议,公会与羚萌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这是三者的合作关系,袁新宇签约主体不适格,袁新宇与刘冰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没有任何依据。刘冰上述表述中明确认为刘冰与公会与平台是合作关系,其后又主张刘冰与米修公会是劳动关系,来评价一审法院对竞业限制条款理解不准,前后矛盾,逻辑混乱。而袁新宇认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了网络直播行业仅存在主播与公会与平台三者的合作模式。民法的精神就是契约,就是意思自治。网络直播行业是新兴行业,有多种经管模式,不仅有平台、公会、主播、还有大量招募主播的从业者,还有大量的培训服务人员等众多参与者,他们相互之间形成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都应当是有效的民事法律事实,都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刘冰认为袁新宇没有签约主体资格是错误的。至于米修公会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等与本案无关。刘冰没有证据证明袁新宇强迫其签约的事实,刘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何来陷阱一说。四、刘冰认为一审法院对竞业条款理解不准确,其与米修公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刘冰与袁新宇签订的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带有商业性质的合作合同,是非典型合同,就合同项下的约定仅适用于羚萌平台,其违约条款本身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袁新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刘冰的薪金报酬,履行了合同义务,刘冰理应在取得薪金报酬后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得在羚萌平台其他公会直播,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存在限制刘冰言论、出版、表演自由的事实。况且网络上平台无数,刘冰可以选除羚萌平台之外任一平台直播,并没有任何限制,而刘冰违反合同约定选择在羚萌平台直播,袁新宇有理由相信刘冰利用前期在袁新宇所在公会积攒的人脉(粉丝)来快速获取高额收益,这种违约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其次,刘冰称其与米修公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该主张不成立。一方面,刘冰的主要报酬收入来源于其网络直播赚取的分成,米修公会或是袁新宇也要从其网络直播中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提取分成收益,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有着本质区别。刘冰与米修公会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特征;另一方面,《主播签约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对刘冰在直播活动中的管理性规定,不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的规章制度,故刘冰与米修公会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米修公会没有起诉刘冰,刘冰用大量篇幅在上诉状中描述其与米修公会存在劳动关系,用以认定一审法院错误,除意图混清视线,使本案复杂外,与本案审理无任何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刘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袁新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冰停止侵害,不得在羚萌直播平台继续播出的行为;2.判令刘冰支付违约金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新宇(甲方)与刘冰(乙方)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主播签约合同》,载明:“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18个月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即为甲方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在本平台唯一公会家族。不允许在本平台转入其他公会家族。2、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行监督管理。3、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本协议有影响的,乙方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处理,并取消乙方主播资格。4、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复审。复审发现乙方不符合主播条件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5、如果因平台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甲方需提早通知乙方并需要承担乙方最后一个月的保底工资。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利享有按时收取薪资。2、乙方在本平台只能担任本公会主播。3、合同有效期内配合甲方各项要求服从甲方安排。4、乙方在开播期间不得挂录像,图片,不双开外站。遵守官方主播规定,否则甲方有终止协议。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5、乙方有义务维护公会声誉与利益。乙方承诺不作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名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超过一周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有权取消主推主播资格,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7、乙方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因乙方信息虚假寻致真实信息不符合主播条件的,甲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8、提成与资励是每月15号予以发放。9、自合同签约之日起如果因为乙方本身原因未满半年离职需要赔付甲方两个月保底工资。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有权去别的平台直播,但必须保定本平台时长,否则官方取消推广资格,一切损失自行承担。2、乙方如有违反官方相关规定导致封号或工资不予以结算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3、乙方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合同期满离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开播,如有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8万违约金。4、乙方无论在职期间透露公司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播薪水,主播个人信息,公司资料,运营状况等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8万。…”。
广州米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刘冰(乙方)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18个月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止。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有权去别的平台直播,但必须保定本平台时长,否则官方取消推广资格,一切损失自行承担。2、如有违反官方相关规定导致封号或工资不予以结算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3、乙方在签约期内,如因辞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开播,如有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8万违约金。该合同约定的甲方、乙方权利义务与袁新宇、刘冰签订的合同一致。
刘冰经游雅标与袁新宇旗下主播彭坤介绍,经游雅标与袁新宇面试后第一次担任主播,先在临江市西木酒吧二楼办公地点学习直播,后在自己家中直播,在合同履行期总收入585177元,经游雅标与袁新宇同意提前离职1个多月,刘冰于2021年12月在羚萌直播平台的西瓜公会直播。
游雅标(甲方、广州米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袁新宇(乙方)于2018年2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载明:“鉴于甲方有平台公会资源,乙方有招募渠道,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合作经营临江市的工作室各占50%股份。2、甲方负责与羚萌直播平台对接,寻找合适的挂靠公会以及主播的培训教导工作,乙方负责临江地区的主播招募工作以及机器维修维护各类后勤事务。3、乙方所招募的主播永久归属于乙方旗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乙方招募的主播去与乙方不相干的公会家族。4、乙方用于给旗下主播发放报酬的银行卡必须经有甲方提供,方便甲方监督乙方是否及时的给旗下主播发放报酬,卡号为工商银行6222030807000676540若因乙方不及时或不足额给旗下主播发放报酬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该卡只允许临江主播的资金往来,不允许挪作他用。5、临江工作室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如果因甲乙双方工作失误导致产生重大损失的,可以剥夺经营权,但是股份分红不许被剥夺侵占。6、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游雅标出庭作证称:“我方与刘冰先签的合同,这个主播是我的乙方也就是原告招募的,后来原被告签订了主播合同,我明确告知被告我和她之间签订的合同作废。没有履行我方与刘冰签的合同,一直履行的都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我跟原告说了,明确规定必须用这个银行卡给主播发放报酬,这个卡由原告持有并使用,被告报酬是原告每个月15号向被告发放报酬。对羚萌直播平台合作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是这个平台的协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上诉人主张】
以袁新宇为甲方与刘冰为乙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是否有效,一审法院通过袁新宇起诉、举证以及袁新宇、刘冰质证,充分审理了案涉合同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无效事由,最终认定袁新宇与刘冰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刘冰与袁新宇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袁新宇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两份《主播签约合同》为一前一后签订,权利义务相同,甲方、合同有效期及违约责任不一致,刘冰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订立《主播签约合同》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袁新宇与刘冰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而言,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合同进行处理。
“乙方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合同期满离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平台进行开播,如有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8万违约金”的约定从内容上看属于竞业限制条款。涉案合同为普通的商业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在普通商业合同中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涉案合同是袁新宇、刘冰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的直播合作合同,刘冰应明确知道并理解该条之约定对其自身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其在涉案合同履行完毕后未按双方之约定仍然在羚萌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主观上对违约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其次,网络直播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兴特殊性行业,网络主播签约合作方后,除了主播自身的努力外,合作方还会对网络主播进行培训、包装、提供资源、吸引流量、直播宣传,从而让更多观众看到该主播的直播间,提升主播自身知名度及粉丝人数以期为合作方带来更可观的收益,而观众关注某个主播并非是为关注其背后的合作方而是关注主播个人本身,因此,主播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进行与合作方旗下主播相同类型的直播,观众因认可该主播而继续在该主播直播间赠送礼物或其他收益,而原合作方不再有任何收益,原合作方通过一定的投入培养起来的观众群体跟随主播流失。该主播的直播也与原合作方形成了竞争关系,势必会对原合作方产生一定损失,在直播合作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成为了直播行业的一种共识。因此,涉案合同该条款作为特殊行业的一种特殊竞业限制条款,考虑该行业普遍规律及业界生态,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刘冰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于刘冰是否可以继续在羚萌直播平台继续进行直播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对袁新宇整个竞业限制期间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次性赔偿,刘冰向袁新宇支付该违约金后,袁新宇的相应损失已获得赔偿,涉案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义务刘冰也已履行完毕,袁新宇无权限制刘冰在羚萌直播平台继续进行直播。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袁新宇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刘冰上诉主张其在袁新宇的胁迫下签订上述合同,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其主张上述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刘冰在与袁新宇签订《主播签约合同》之前与广州米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签订了类似的合同,但广州米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雅标出庭证实其已告知刘冰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作废,双方亦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且该公司亦未向刘冰主张权利,因此,刘冰与广州米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效力等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刘冰上诉主张其与米修公会签订的合同有效以及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予经济补偿等主张本院不予审理。袁新宇依据其与刘冰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向刘冰主张权利,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刘冰系袁新宇招募的主播,为刘冰提供了培训、指导、平台宣传推广等服务,为保障自身权益,其与刘冰在《主播签约合同》中约定刘冰不得在羚萌直播平台的其他公会进行直播,但可以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未限制刘冰的人身自由等权利,且目前网络直播行业对这种竞业方面的限制性约定并不鲜见,刘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该项约定进行了充分考量,现其上诉主张该项约定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刘冰按合同约定向袁新宇给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刘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刘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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