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0
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商务中心区亿丰广场1-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GTD5E8W。
法定代表人:梁晨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霍锦锦(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璇,女,200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博,霍锦锦,被告李佳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21年10月17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平台、账号进行直播,原告对被告进行培训、包装、学习,提供给被告直播设备及直播所需的环境等,原被告进行合作分红,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被告不得在其他平台或与其他公司进行同类的合作或者直播,否则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被告进行培训、包装等,使被告掌握了直播的技能,原告也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直播分红,2021年12月中旬,被告称因其个人原因需要暂时休息,2022年3月,原告在快手直播平台发现被告在其他公司直播平台上多次进行直播,经了解被告已经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为履行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资金用于培训学习、包装,并提供了工作室和直播设备等,支出了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在掌握技能后被告却直接又与其他公司合作,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因被告原因致使合作合同无法履行,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李佳璇辩称,1、2021年12月中旬,被告因身体发烧向原告公司主管刘润甲(艺名醒醒)请假,刘润甲(艺名醒醒)告诉被告需要写请假条,当时被告书写了请假手续,过了5、6天后刘润甲(艺名醒醒)给被告打电话说不让被告去上班了,后来被告也曾去了原告单位两次,但均没有让被告继续工作。被告一直在家中闲着。如原告同意被告回去工作,被告随时报到。因此被告并没有主动离职。2、关于原告称2022年3月被告在其它公司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实际情况是:当时因被告的朋友程资雅让被告帮忙,所以被告才去帮了一次忙,此类事情被告从没有发生过第二次,并且该直播收益被告没有收取一分,直播收益也系被告朋友程资雅领取。3、假使被告提出离开原告单位,被告也不会因为原告造成损失,在被告与原告合作期间,原告并没有对被告进行系统培训,原告所提供的直播设备也是陈旧设备,而且该设备系多人共用。本案中原告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该公司的经营能力、资源、主播的资质甚至机遇,行业的发展等等,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4、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伙协议是格式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而且公司并没对被告进行过任何的培训、包装、或推广,所以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但因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5、原告现欠被告八千元工资没有给付。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佳璇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合同期内乙方(李佳璇)只能在甲方(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账号进行直播,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直播合作,也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李佳璇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开小号在任何互联网平台进行演绎活动,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定为80000元,此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不可调整,一旦发生违约情形,除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支付守约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2021年12月14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申请长期休息。2022年3月19日被告李佳璇用瑞虎传媒提供的名为“TNT炸翻天”的账号进行直播。
另查明,原告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签字的《长休单》、被告直播截图、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合作期间,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服务费。在合作期限内,被告李佳璇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原告公司,并在未征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已构成违约。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为宜。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支付守约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仅为帮朋友忙直播过一次,且全部收益均由其朋友领取,但被告于合同期内在原告提供的平台外,并用瑞虎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直播系客观事实,故其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违约,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李佳璇于2021年10月17日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
二、被告李佳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元;
三、被告李佳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佳璇负担525元,由原告永城市稻草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