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290-12号第33幢1单元1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哈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涛,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铜,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群,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之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之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哈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涛、王铜,被上诉人童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京之韵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1)辽10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求。二、上诉人不承担两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首先,合同合法有效,恳请二审再次确认。本案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事实上就是主播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履约违约纠纷。无论定什么案由,不应影响合同效力本身。原本上诉人公司是依法合规招揽主播艺人于旗下,与天南海北的各主播,包括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是简单的合作共赢关系。所以,必定要使用法律要求的合同来加以制约,否则上诉人企业难以为继。因为上诉人公司要向各主播们先行付出若干的金钱与无法举证的无形资源,而所谓人心叵测,失德失信的主播不乏其人,一旦上诉人识人失误上当受骗而出现不利损害后果,若没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制约,上诉人无法自保。由此,上诉人要求必须签订出完全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以供司法审查,即《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现《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业已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诉人本不该在二审再起争议,但是,上诉人有必要提及上诉人在一审请求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的艰难程度。如果《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真涉及效力问题,那么,上诉人恳请人民法官能给上诉人把关,能提出完美的修改建议,因为上诉人公司起步才几年时光,需要合法发展与持续生存。现上诉人急需法院确定出上诉人用怎样的合同才不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一审从2021年5月7日立案,到6月8日开庭,再到11月15日通知上诉人取判,拖延六个多月还超期,目的就是定《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为无效。通过当时整个庭审状态,上诉人已经隐约地预见到一审偏激与蓄意枉法裁判的苗头。其次,若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被告违约的事实必然成立。一审对于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在第7页下数第7行作出如下论理:“被告童群直播时段不固定,在合约期限内,不按约定的月播天数与日播时长直播,属于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中,即便被上诉人反复狡辩没有违约,但是经不起YY平台后台记录与微信对话多次告知其直播时长不足属于违约而被上诉人自认的这些有力证据的有效综合打击。被上诉人在没有丝毫证据证明其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即便再能巧舌如簧,一审再想方设法地为其庇护都无济于事。由此被上诉人违约事实不容置疑,一审认定的是板上钉钉。可是,令上诉人十分困惑的是,既然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违约事实,那么为什么不按照《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约定的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返还责任,其所裁决返还财产的结果与违约事实的定性完全是难以自圆其说。此外,整个一审里,被上诉人一点证据都没有,一审全苛求上诉人来举证,特别是为上诉人设定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外的强迫义务,比如说对被上诉人没有满足直播时长而违约,上诉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这意味着上诉人若没有告知,就不能追责。总之,对上诉人百般刁难,根本无法判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到底是谁违约了,谁才是最该受审的那一个,谁才是应该被保护的,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法院需要的证据。被上诉人多次违约,已无可谅解。而且上诉人已在微信几次提醒被上诉人时长不够,但是被上诉人不予理睬,继续违约。根据直播行业特性,直播时长本是被上诉人本人应该恪守和注意的事项,被上诉人在行业内浸润多年,对此应该是知道的。提醒是上诉人的权利,不是上诉人的法定义务,更不是合同里约定的义务,一审凭什么在审判中要为上诉人设定该义务,这就是在滥用职权。如果被上诉人守约,上诉人的签约费和其他所有投入,即便被上诉人没有为公司创收,上诉人公司认赔,不会去追究被上诉人任何违约责任。然而被上诉人却对不遵守直播时长造成自身收入减少已经处于无所谓状态,丝毫不考虑上诉人曾经的数万元付出,不考虑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上诉人公司的投入、运营和发展。再次,请求改判支持59600元全额退赔。本案《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有违约金字样,但是没有诉讼到违约金,因为违约金要求有超过经济损失之外的金钱主张。但是本案所有钱款59600元都是上诉人真金白银付出,付出的目的就是要换被上诉人守约直播和努力工作。而被上诉人守约直播努力工作了,即便没有创造经济价值,那是上诉人公司的问题,是上诉人公司不具慧眼,探星失败,责任自担。反之,被上诉人违约违反直播时长,上诉人则不允许无谓的付出或者该有任何损失,双方有约在先。一审在没有违约金任何裁量权的前提下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枉法裁判,裁判理据荒谬滑稽。1、一审犯了将签约费壹万元和上钻石的费用进行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一审对签约费壹万元不返的理据是:“被告童群在签约后的2020年7月、8月均上到钻石段位,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诺被告连续1个月公司上钻石,不需返签约费10000元,故原告该项签约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这个判点并非误读,而是有意篡改文意的枉法裁判。姑且不论应以正式合同文书为准,即便参看该对话,将其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应看准并理解微信对话的日期、背景、原文。2020年5月9日在签约前,本案双方互加微信后意图磋商日后合作事宜,由被上诉人口述,上诉人在微信中发出信息:一、1年合同1万签约费;二、连续一个月公司上钻石、不需要返钱;三、莱维特440麦克风、声卡等直播设备、并且终身免费调试。9代最新电脑一台;四、顶榜5000元左右(签约即刷)。以上四点当时是给被上诉人开出加入上诉人公会的条件和待遇,也就是一审妄断的被上诉人根本就不享有的权利。为此,上诉人先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工商银行给付被上诉人签约费壹万元,后为兑现给被上诉人上到钻石段位花费贰万来元,即补充协议(一)中(5)刷礼物共计壹万元。但是签约费和上钻石这两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而且微信文字特别用的是一、二、三、四项来加以区分,不可能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但一审将一里边的签约费壹万元篡改解释用到二里边的上钻石的费用不返,这个错误因为恶意而导致低级。而且,对于上钻石段位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已经详尽陈述过令人气愤的过程,一审却对之置若罔闻,一句都不曾问被上诉人有无此等昧良心之事,当时上诉人就看得出来一审蓄意包庇被上诉人。上诉人所要陈述的重要事实就是:被上诉人加入上诉人公会前,原是黄金段位,当时上诉人承诺将其上到钻石段位,考虑经济投入大概壹万元就够了,所以才约定的壹万元。但是上诉人万没料到被上诉人与其直播间几个“大哥”沟通,“大哥们”集体在此期间停止刷礼物,使被上诉人从黄金段位直接掉榜到白银段位,可为此,上诉人若需兑现被上诉人上到钻石段位的约定,花费就不是预期的壹万元,而是要花贰万来元,上诉人可谓始料未及,百密一疏。无奈上诉人也只能认赔,即便吃亏仍坚守契约,不敢违约,最后花了贰万来元给被上诉人刷礼物上到钻石段位。这贰万来元,虽不是直接全部都给被上诉人的,但是最后按照平台分成比例,有大部分已经进入被上诉人的口袋,而且被上诉人上钻石段位后,匹配到的平台其他主播质量明显提高了档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上诉人主播的人气。因为在短时间内,刷礼物越多,平台给的曝光度越高。上诉人的这些全部花费,仅仅就是为了期盼被上诉人能守约直播。如果被上诉人守约,则上诉人担负全部费用,反之被上诉人违约,贰万元虽然无法追偿,但壹万元定应如数返还,所以才有承诺函里的返款金额。而微信对话的“二”里边、连续一个月公司上钻石、不需要返钱,指的是这个壹万、贰万元的刷礼物的费用在被上诉人不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不返,而不是微信对话的“一”签约费壹万元。2、提升榜单内部打赏5000元和“上钻石”刷礼物10000元,一审将二者进行了比例切割后加以分配,这是毫无理据的。承诺函中如实如数的载明着金额,目的就是有被上诉人的正式承诺全额返还的意思。而不返任何钱款的前提和理由仅有一点,那就是被上诉人必须守约性地遵守直播时长,这跟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缺勤旷工要扣发工资是一个道理。怎么到了一审这,被上诉人违约造成上诉人15000元实际损失却由守约方上诉人来承担?如果简单定义为上诉人的钱原路返还,那税费怎么处理?这根本就不能简单地比例分配。根据合同,所造成该笔投入损失不论是YY平台官方取得的,还是税务收取的,亦或是当事人已经分走的,一概应由被上诉人来承担,返还给上诉人,而不是按比例来结算的。3、演艺指导培训费15000元上诉人是依约有据进行的主张。一审对此论理是:“该培训行为并不规范也不充分,故演艺指导培训费按一个月计算为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演艺指导培训费5000元。”上诉人认为:直播行业内的主播,由于行业特性,本身培养重心就应该放在直播间里通过对话交流、带动气氛、通过长年累月持续培养的,并不是只有在微信中交流的。一审法官只是通过微信这单纯一项对话就认定培训不规范也不充分,本身就是不客观的。一审法官一句“不规范、不充分”把上诉人长期累月对被上诉人的关注和培养都抹杀掉,让上诉人何以不怒问一审,怎么样才算是规范和充分的培训呢?一审对主播行业根本就是外行,不听专业合理性解释。4、上诉人主张过的设备资源费13600元一审对此如下论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设备资源费13600元一节,原告作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有义务为旗下艺人提供相应的设备进行工作,因此考虑到被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原告的损失与预期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的设备资源费,即13600×50%=6800元,设备资源归被告童群所有。”就此,一审法院是认定上诉人有义务为艺人们提供设备,那么这个义务从何而来,究竟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还是一审乱定的义务?麦克风、声卡这些直播设备新的价值是13600元,这13600元是上诉人先行付出的金银,付出的目的与前提条件仍然是希望被上诉人守约直播,双方共创收益。但是如果被上诉人违约不守直播时长,而这套设备以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收回的处理方式没有意义。所以,双方事先约定的就是设备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按照价值13600元全额付款给上诉人,算是被上诉人自己购买这些设备,双方都各无损失。而现在一审已经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但有约定却不按约定处理。这套设备现在二手价格都得壹万来元,不是一次性使用就报废的东西,可以判各担损失。现在相当于13600元,上诉人损失了6800元,而被上诉人现在把设备卖了还能卖壹万来元,被上诉人不但没有损失,还赚到了3200元,违约者还能从违约当中渔利获益。5、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如果不是某些主播将上诉人逼到一定程度,公司绝不愿冒险来法院诉讼。出现了主播违约,公司实在无法自力救济,只可求助司法裁断,因诉讼必然产生诉讼费,如律师费。本案《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7.2明确约定: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诉讼时,败诉方应一并赔偿胜诉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何谓一并赔偿,就是全部赔偿的意思。本案被上诉人违约导致其败诉,一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裁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全部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是按比例负担。除了律师费6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他损失额是53600元,退一万步说,即便按照百分比判,也不该以59600元为基数来计算律师费。因此,纵观全案,根据《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5.8本合约能顺利履行完毕,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则由甲方负担(1)演艺指导培训费(2)演艺无形资源使用费(3)提升榜单内部打赏费的支出(4)直播配套设备相关费用(5)签约费。根据《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6.1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以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出金额为准(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按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甲方,设备归乙方所有)。补充协议(一)承诺函注:本人若履行合约过程中出现违约,公司向本人要求追偿上述资源使用费时,本人认可合约中约定的追偿计算方式。所以,上诉人主张的所有返还的项目无一例外,法院均不可以给予一点裁剪的,因为这没有违约金。
童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京之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合法有效;二、请求判令被告依约赔偿原告59600元(包括:签约费10000元;提升榜单内部打赏5000元;演艺指导培训费15000元;设备资源13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文化娱乐传媒公司,被告童群是原告京之韵旗下签约的网络主播,艺人昵称:苟77。被告童群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直播工作。2020年6月8日,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告童群(乙方)签订《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该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为开创业绩,广揽全国各路娱乐性精英人才于公司旗下。甲方提供相应的演艺资源及发展平台,助乙方发展。1、YY(欢聚时代)合作内容:甲方公司作为乙方个人直播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为乙方提供各方面的演艺资源。乙方在甲方指定安排的YY(欢聚时代)网络直接平台上以展示乙方个人在音乐、舞蹈、主持、脱口秀等方面的才艺来获取网络上观众/用户/粉丝的肯定与支持(虚拟礼物)。约定甲乙双方是合作关系。2、合约期限,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3、甲方享有的主要权利:甲方享有乙方在YY(欢聚时代)网络直播演艺领域中的独家经纪权;享有乙方在直播活动中的监督权、管理权、指导权、违法违约处罚权;享有按合约约定的比例分配双方的经营收益权;享有乙方违约时的经济追偿权与违约金索赔权。乙方履行的主要义务:乙方直播时段应固定,在本合约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直播时长,即每个自然月中,乙方直播天数不少于【25】日,每日不少于【6】个小时。乙方在直播过程中必须确保本人(露全脸)地进行直播,严禁采取二次元、游戏代替等无效直播方式4、收益分配:甲乙双方确定合作期间每个自然月将按照【2:8】比例分配“月累计蓝钻收入”(乙方在直播平台所获取到的观众/用户/粉丝或者内部打赏礼物,依官方制定的规则扣除后的剩余部分)收益,即甲方得20%,乙方得80%。5、甲方追偿权的范围:甲方的投资/垫付/支出。乙方违约时,甲方有要求乙方追偿/返还/赔偿的权利。追偿项目名称:演艺指导培训费、演艺无形资源使用费、提升榜单内部打赏费用的支出、直播配套设备相关费用、签约费(为了使乙方顺利加入甲方公会旗下,甲方提前支付一笔费用给乙方)。本合约能顺利履行完毕,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则由甲方负担演艺指导培训费、演艺无形资源使用费、提升榜单内部打赏费的支出、直播配套设备相关费用、签约费。6、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本合约所有补充条款中的任一条款中任一项或任一点均属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违约金赔偿。赔偿金以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出金额为准(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按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以现金形式返还甲方,设备归乙方所有)。约定,违约方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合约载明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过高或过低的抗辩。若提出该抗辩为无效与无信的行为,并为提出该抗辩负举证责任。7、法律事务处理:甲乙方双因履行合约发生争议,协商处理,未果,约定诉至甲方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2020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童群向原告京之韵申请提升榜单内部打赏5000元,签约费10000元,演艺指导培训费(每月5000元,最高3个月,共15000元),设备资源:纽曼TLM103麦克风+Studioone3机架精调试,共计价值10000元;雅马哈URA44C专业录音声卡,价值2600元;爱秀闪耀AIXSE-515镶钻双单元动圈动铁专业入耳式耳机耳塞,价值1000元。根据原告京之韵公司提供的与被告童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京之韵公司提供的为将被告童群招至其麾下向童群承诺:“签名前四点:一、1年合同10000元签约费;二、连续1个月公司上钻石,不需要返钱;三、莱维特440麦克风,声卡等直播设备,并且终身免费调试,9代最新电脑1台;顶榜5000元左右(签约即刷)。2020年6月13日,原告京之韵公司支付被告童群10000元签约费”。2020年6月13日,原告京之韵公司的哈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童群汇款YY主播签约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童群在签约后从2020年7月1日到2020年8月31日止均上到钻石段位。庭审中原、被告认可,YY(欢聚时代)网络直播平台与原告、被告的收益分配比例为5:1:4。据统计,被告童群满足日播6小时的天数,在2020年6月6日一6月30日有15天,7月(自然月,本段以下同)有22天,8月有15天,9月有15天,10月有21天,11月有16天,12月有14天;2021年1月有18天,2月有10天,3月有14天。自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这10个月期间,被告童群的直播时长只有2020年6月、7月、8月、10月满足每月至少150小时,即有6个月没有达到该标准。在被告童群直播的10个月期间,童群没有一个月达到每天直播至少6小时且每月直播至少25天的标准。原告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自2020年5月起至2021月2月期间对原告做一定程度的直播指导。2021年4月,原、被告因续签合同未达成共识,后原告则以被告不按时长直播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诉讼,原告委托律师发生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群签订的《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被告签约费10000元,且提供相应的直播设备,并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对被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指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然而,被告童群直播时段不固定,在合约期限内,不按约定的月播天数与日播时长直播,属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签约费10000元一节,被告童群在签约后的2020年7月、8月均上到钻石段位,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诺被告“连续1个月公司上钻石,不需返签约费10000元”,故原告该项签约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提升榜单内部打赏5000元一节,按照合同约定及庭审中原、被告认可的收益分配方式,被告应从该笔5000元投入中收回了5000元×10%=500元,故原告支出应为4500元。为此,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提升榜单内部打赏4500元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刷礼物10000元一节,根据上述算法,原告按照收益比例已取得1000元收益,原告支出900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刷礼物9000元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演艺指导培训费15000元(按三个月计)一节,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可见,其主要培训方式是通过微信进行了一定的指导,该培训行为并不规范也不充分,故演艺指导培训费按一个月计算为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演艺指导培训费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设备资源费13600元一节,原告作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有义务为旗下艺人提供相应的设备进行工作,因此考虑到被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原告的损失与预期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的设备资源费,即13600元×50%=6800元,设备资源归被告童群所有。上述各项违约损失合计25300元。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6000元一节,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败诉方应支付胜诉方律师费,根据前述本院支持原告25300/59600元=42.4%,故被告应当支付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42.4%=2544元。综上,被告童群共应赔偿原告京之韵违约损失人民币27844元。关于被告童群以其看不到直播后台为由认为原告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表明其直播时长、直播天数足够从而表示其没有违约之抗辩,被告童群作为直播主播应主动关注其直播时长、直播天数,原告作为直播经纪公司,固然应提示主播直播时长、直播天数,但不应排除被告童群对直播时长、直播天数的注意义务,故不能以原告不提示直播时长、直播天数就认为被告童群对该两项没有违约。关于被告童群提出的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少的抗辩,根据原、被告约定、原告实际支出、原告的损失与预期收益、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各项做出以上认定。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群签署的《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二、被告童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损失人民币27844元;三、驳回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90元,由原告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8元,由被告童群承担602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京之韵公司与童群签订的《京之韵演艺经纪合约》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童群不按约定的月播天数与日播时长直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京之韵公司承诺“连续1个月公司上钻石,不需返签约费10000元”,童群在签约后的2020年7月、8月均上到钻石段位,故京之韵公司主张的赔偿签约费10000元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童群从提升榜单内部打赏5000元中收回500元,京之韵公司支出为4500元,该4500元应由童群赔偿给京之韵公司;京之韵公司刷礼物支出9000元,已取得1000元收益,童群应赔偿京之韵公司9000元。京之韵公司对童群所作培训系通过微信所进行的指导,并非正规充分的培训,一审法院酌定按一个月的培训费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关于设备资源费,京之韵公司作为文化传媒公司,有义务为旗下艺人提供相应的设备开展工作,一审法院视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酌定双方各负担一半的设备资源费,即6800元,设备资源归被告童群所有,并无不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败诉方应支付胜诉方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前述双方责任分担比例判决童群承担律师费2544元亦无不当。综上,京之韵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0元,由上诉人辽阳市京之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