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17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4432室。
法定代表人:谢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黎,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的《经纪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签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签署《经纪协议》,约定原告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被告之影视表演、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声乐代理、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法律事务及行政事务,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原告需支付被告签约金50,000元,原告协助被告签约直播平台,被告应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若被告直播未满二年期间,无正当理由停播或断播超过一个月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签约金及设备价值的2倍作为违约金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签约金,然被告自2020年12月起直播时长均未达标,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张黎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经纪协议》,明确被告将其相关的解说及演艺事项全权委托原告代理,原告同意接受被告委托,该委托为独家且排他;原告有权代理被告影视表演、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声乐、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舞蹈表演、互联网相关商业活动、法律事务、行政事务等;代理区域全球,代理期限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原告协助被告签约直播平台,签约后被告所签直播平台虚拟道具收益的分成比例为原告占30%,被告占70%,其他经纪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利润,原、被告各占50%;原告于某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签约金50,000元;代理期限内,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私自进行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事务,且不得将该事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在协议确定的代理区域内代理;被告必须遵从原告,认真完成双方确认的工作或活动,如因被告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完全或部分履行相应的工作或活动,则被告应承担相应损失;代理期间被告保证每月直播不少于156小时,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当天连续直播满4个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天),且被告应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及公会按前述直播时长要求至少直播2年;若被告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公会直播未满2年期间,无正当理由停播或断播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签约金及设备价值的2倍作为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等。
2020年8月4日,原告委托西安A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签约金45,000元,转账摘要“20200804厚翰”。
签约后,被告在原告指定的斗鱼网络平台开展直播工作。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被告直播时长均未达标。2021年2月起,被告停止直播。后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称,签约金总额50,000元,其中10%即5,000元系西安A有限公司代扣税费及其他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经纪协议》、付款凭证、情况说明、聊天记录视频及截图、武汉B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回执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署的《经纪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恪守履行。双方在《经纪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必须保证每月完成特定的直播时长及有效的直播天数,且如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公会直播未满2年期间,无正当理由停播或断播超过一个月的,构成严重违约。2020年12月至1月被告的直播时长均未达标,此后长期停播,其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主要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状副本于2021年12月27日公告送达被告,应视为解约通知到达被告处,双方的《经纪协议》应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关于签约金中有5,000元系第三方代扣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意见,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签约后被告的工作时间、违约情形等,本院酌情确认被告退还原告签约金40,000元。
关于违约金,原告依据协议之约定,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律师费、资金占用损失、主播的培训推荐以及流量热度产生的预期经济收益等。本院认为,律师费和资金占用损失具有客观性,能够量化,网络直播的位置购买和培训推荐等支出亦属合理,但网络主播的人气、流量需要长时间才能转化为经济效益。本案被告签约后仅工作五个月左右,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预期经济利益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失合理,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综合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及投入、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情形、实际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5,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相应抗辩及质证之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黎2020年7月29日签署的《经纪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张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约金40,000元;
三、被告张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厚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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