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雅欣、乌鲁木齐边娱视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雅欣,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冰,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边娱视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曲扬街418号办公楼205-0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倩,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雅欣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边娱视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娱视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胡雅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边娱视听公司要求我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我与边娱视听公司签订的《边娱主播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应当成立。我进入边娱视听公司是以聘用员工的身份进入,我提交的转款记录显示,我收到的报酬系工资,故我与边娱视听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同时,我对合同内容完全不知情,公司要求我只填写个人信息即可,合作期限、违约金数额是空白,但这些条款系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涉及到我的切身利益。因我未与边娱视听公司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故合同不成立,对我无约束力。二、即便合同成立有效,边娱视听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用拟定好的格式条款诱导我签订合同,严重损害我的合法利益。边娱视听公司只有权利,义务可忽略不计,从该合同根本看不出边娱视听公司所谓的“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发展的原则”签订合同,该合同的不平等性显而易见。三、边娱视听公司对其主张的损失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为追求一己私利,以损害我身心健康为前提,要求我长时间直播且已造成我身心损伤。网络具有虚拟性及泡沫性,且双方发生的纠纷地亦非一、二线城市,边娱视听公司直播平台亦非其自身所有的平台,是否存在用户流失,边娱视听公司不具有可控性,可得利益也是未知数,边娱视听公司也未就损失举证证明,故一审判决我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边娱视听公司辩称,一、胡雅欣与我公司并非劳动关系。涉案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胡雅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公司对胡雅欣进行培训,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胡雅欣通过粉丝盈利赚取报酬。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胡雅欣获得部分报酬的方式,是其以自己的能力接收用户,赠送虚拟道具,后由网络平台折算,并不是来源于我公司。同时胡雅欣自己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合作内容和方式,不受我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二、合同并非格式条款,合同内容符合行业现状和法律规定,网络主播作为一个前期投入巨大的高风险成才率低的行业,我公司作为经纪公司需要大量前期投入并承担商业风险,双方合同内容并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签订时,双方也是平等主体自愿签订,不存在我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导致合同不公平的情况。三、胡雅欣承担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胡雅欣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虽然网络具有虚拟性及泡沫性,但也不可否认成就了很多成功的网红,这与发生纠纷的地点是否是一、二线城市无关。我公司为推荐打赏胡雅欣花费80万元,胡雅欣因此连升三级晋级全国赛,获得新疆赛区第一名,但是胡雅欣仅仅在5个月后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当事人一审主张】
边娱视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2.判令胡雅欣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胡雅欣支付前期培训费用1万元,并返还推荐款1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0日,边娱视听公司(甲方)与胡雅欣(乙方)签订合同,其中第1.2条:甲方为乙方设立网络视频直播间账号与后台,为其指定特定的网络展示平台,由乙方通过视频、语言等多种形式直播的方式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脱口秀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第2.1条:合作期限为5年,2018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第3.5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供推广资源,提升乙方的粉丝量,并根据乙方各阶段的粉丝量、人气情况,为乙方策划宣传推广活动、方案。第3.6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互联网演艺经纪管理服务,包括对乙方进行互联网演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方法、开播技巧等与乙方互联网演艺有关的培训)、运营管理。第4.10.4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第6.1条因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酬劳、分成及其他收益等,由甲方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6.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合作期间的经营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第7.2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第7.2.3条: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0款(4)之约定,并对争议解决及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甲方落款处加盖边娱视听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马文洁签字,乙方落款处由胡雅欣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日,胡雅欣在非边娱视听公司指定的直播账号jinx.95进行直播演艺。现因胡雅欣拒绝双方直播合作,边娱视听公司要求与胡雅欣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边娱视听公司与胡雅欣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约定边娱视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共计10条,胡雅欣的权利和义务共计10条。合作期限、每日直播有效时长、违约金条款的括号均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违约金的数额系手写。

【二审法院认为】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二、胡雅欣是否应向边娱视听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边娱视听公司与胡雅欣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胡雅欣未经边娱视听公司同意,到非边娱视听公司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胡雅欣违反合同约定在非边娱视听公司指定的直播账号jinx.95进行直播演艺,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现边娱视听公司主张解除该合同,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边娱视听公司依据合同第7.2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第7.2.1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之规定向胡雅欣主张违约金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边娱视听公司经营直播平台主要依靠直播为其带来收益,而直播所获得的收入既与主播本身的知名度、直播水平及人气等相关,也与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相关人员的投入包装、宣传推广等相关,边娱视听公司作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法人,通过与主播及直播平台合作获益,故胡雅欣在约定平台的持续直播及收入水平会影响边娱视听公司获益。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为五年,胡雅欣单方中止合同履行,给边娱视听公司造成了主播资源流失、平台用户流失、宣传推广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胡雅欣对此应予赔付。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30万元。关于胡雅欣辩称其与边娱视听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边娱视听公司未对胡雅欣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即双方仅是一种灵活、松散的管理。边娱视听公司对胡雅欣基于直播事项而约定的管理,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凭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安排及其隶属关系的典型特征,不能就此认定边娱视听公司对胡雅欣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故对胡雅欣提出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培训费用及推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边娱视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以上费用实际支出,故对其上述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乌鲁木齐边娱视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胡雅欣签订的《边娱视听主播经纪合同》;二、胡雅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边娱视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三、驳回乌鲁木齐边娱视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围绕胡雅欣的上诉请求及边娱视听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二、胡雅欣是否应向边娱视听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首先,胡雅欣上诉认为签订合同时,主要条款系空白,签订合同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边娱视听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胡雅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胡雅欣与边娱视听公司均于2018年10月20日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捺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已经成立。即使胡雅欣在签订合同当时,合同的合作期限、违约金数额内容系空白,但胡雅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的内容。故胡雅欣上诉认为其与边娱视听公司未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的理由,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胡雅欣上诉认为即使合同有效,边娱视听公司利用提供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诱导其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其合法利益。边娱视听公司对此不认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查,合同约定边娱视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与胡雅欣的权利和义务均为10条。合作期限、每日直播有效时长、违约金条款的括号均使用加黑加粗字体,与其他字体存在明显不同,足以引起对方注意。且违约金的数额系手写,并非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直接预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另胡雅欣所称其被诱导签订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胡雅欣上诉称边娱视听公司只有合同权利,没有合同义务,并利用优势地位诱使其签订格式条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胡雅欣与边娱视听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胡雅欣上诉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胡雅欣与边娱视听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胡雅欣是否应向边娱视听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合同第四条第10款(4)项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胡雅欣违反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日,在非边娱视听公司指定的直播账号jinx.95进行直播演艺。且胡雅欣在合同履行期内停止直播演艺,单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第7.2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现胡雅欣上诉认为边娱视听公司对其损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边娱视听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胡雅欣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院认为,直播所获得的收益既与主播本身的知名度、直播水平及人气等相关,也与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相关人员的投入包装、宣传推广等相关,应认定主播和直播平台、相关人员的行为对直播收入水平均有影响。边娱视听公司作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法人,通过与主播、直播平台的合作获益,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签订目的、违约金的约定、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胡雅欣转投其他直播平台从事同类业务行为及预期可得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胡雅欣应当向边娱视听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胡雅欣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胡雅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胡雅欣已预交),由胡雅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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