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文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1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与任丘路交叉口东南角正大商务中心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鲁红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晓天,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文,女,200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湃公司)与被告李文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澎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娄晓天,被告李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培训费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046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由乙方作为甲方的网络主播提供主播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1日,被告于2021年10月停止直播并私自离开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文文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原告在上学,由于初入社会没有经验及法律意识,原告让其在哪儿签字其就在哪儿签字。合同签完以后原告就拿走了,原告没有告知其合同内容。开学前已经告知原告要去上学,原告将其踢出工作群,也未主动联系被告。被告以为合同已经结束,合同上原告并未签字盖章。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0日,原告澎湃文化公司(甲方)与被告李文文(乙方)签订《网络主播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双方就被告向原告提供网络主播表演服务事宜达成合作。1.1乙方服务内容:在甲方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YY直播平台上,用甲方指定的直播账户以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开展视频直播。1.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直播设备、场地以及平台账号上提供视频网络直播服务,每月进行的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且每日直播小时数不少于6小时。2.1服务期限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5.13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在甲方指定平台进行直播,逾期超过15日未直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如乙方在甲方提供房屋内住宿的,根据使用天数按照每天500元向甲方支付住宿费。6.2培训费用为5000元,甲方免除乙方该培训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违约责任9.1如乙方在合作期内,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提供的直播天数、日直播时长,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9.2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2.6全部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利润减少、商誉降低、对方支出的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等。被告李文文并于同日签署《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其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已阅读完毕,且对合同条款原告进行了释义,对其中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问题已经进行重点提示,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李文文签署《培训告知书》一份,培训费用为5000元,甲方免除乙方该培训费。若乙方违反主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文文自2021年6月直播至2021年10月。其后李文文去学校上学,未再直播。原、被告认可签订合同时李文文告知原告,其为在校学生。
原告提交被告李文文自2021年6月至10月共计获得平台月刷量87457360个蓝钻,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李文文实际收入应为48548.83元。原告主张经查询其公司对李文文的分成表,李文文实际分成为49380元。
原告另提交其公司办公租房合同,主张要求被告李文文应承担租赁费1925元。李文文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澎湃公司与被告李文文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李文文签订合同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本人书写《情况说明》表示对合同内容知晓并认可,故其辩称对合同内容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一年,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了李文文直播时长及天数,现李文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培训费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当支付原告培训费,现原告要求其返还培训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1972元,原告仅提交了其公司办公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未能有效证明被告李文文使用的租赁面积,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49549元,合同中虽约定了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被告李文文系在校学生,其应当可以预见到被告上学后可能无法按时正常直播的后果,但其仍然与被告李文文签订合同,对其损失亦应承担责任。且被告李文文停止直播后,原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期间李文文为原告公司创造了收益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李文文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文签订的《网络主播服务合同》;
二、被告李文文支付原告河南澎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培训费5000元、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承担380元,被告李文文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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