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3
灯塔市人民法院
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天福商业小镇18号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10MABN43。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系经理。
被告:张志敏,女,200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敏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被告张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解除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敏签订的《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并要求判令被告张志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敏签订《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甲方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的经纪公司,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乙方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个人直播互动演艺、娱乐平台演艺及其他互联网演艺,以及乙方个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线下法律事务及活动。协议期间,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作为乙方从事演艺活动的唯一平台: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从事任何演艺活动。合作期限:3年,自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止。合作期问,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发起的各类在线演唱会、歌友会等活动;乙方从事网络直播的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直播活动。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进行演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结算。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11.5条约定为准)、守约方为此支出的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该协议第11.5条款约定:乙方如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在非甲方指定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艺获得或者擅自进行线上线下演艺活动、直播活动等,擅自发展明星周边,视为主动违反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甲方为乙方演艺事业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进行的前期基础培训费用及后期常规培训费用,或者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线上演艺活动、直播活动等全部线上线下演艺事业及明星周边中已经获取的金额的三倍,或者通过甲方已经获得的其他所有收入金额的三倍,或者人民币一百万元整,或者甲方的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乙方违反本协议前已履行本协议期间近12个月甲方因乙方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金额较高者为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被告于合同履行期间违反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虽经多次催告,被告拒绝履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万元,原告自愿保留部分权利,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志敏辩称:一、我与原告签约的是格式合同,签合同的时,他们告诉我不用看这些,没什么用,直接签字就可以。2001年出生,刚刚成年的我,不懂这些就被魔音传媒骗签了合同。二、我在2021年3月4日在魔音传媒签下的格式合同,2021年3月8日被魔音传媒辞退。一共工作4天,并没有给魔音传媒造成任何损失,而且还给魔音传媒盈利。合同中3.6条款,甲方并没有做到,我一共在魔音传媒工作4天,并没有享受到这些培训包装宣传推广。原告已经违约,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3.6条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提供合作内容相关的各项培训。培训包括:价值15万元的基础培训,10万元的常规培训及15万元的资深艺人培训等多方面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管理培训各项培训,条件优秀的,且勤奋努力的主播艺人公司还可以提供声乐舞蹈等更高级的培训……三、我被辞退以后,魔音传媒给我提了4天业绩的30%,1100元。已经同意跟我解除合同,并且给我开了工资。四、原告说我虽经多次催告,拒绝履行。这点我不认同,魔音传媒法人“李英杰”并没有给我打电话。给我打电话的人我不认识那个人我在魔音传媒工作4天并没有看见这个人,应当李英杰本人联系我,因为我是跟李英杰签的合同,我跟他是同村,都是张海人。所以只有李英杰催告我,我才能回去履行合同。五、魔音传媒辞退我的原因是:魔音传媒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3月8日,让我去给黄色录像配音,给粉丝发。我觉得这家传媒公司伤风败俗,道德败坏,我不想去配合他们,因此我在直播过程中大哭了一次,然后下播让法人李英杰很不开心,因此给我辞退。这样做魔音传媒损害我的人格名誉,所以我不能配合。合同里并没有写,给黄色录像配音的条款,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签下了合同。(配音的内容光盘中的视频1,视频2,视频3,与“证据(一)”可以证明,是我问魔音传媒三名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微信聊天记录)这点魔音传媒违反了合同,3.5条款。3.5条款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和活动。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4日,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甲方与张志敏为乙方签订了《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1.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独家的经纪公司,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线上、线下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由乙方的线上、线下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乙方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个人直播互动演艺、娱乐平台演艺、及其他互联网演艺,以及乙方个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线下法律事务及活动。1.2协议期间,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将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作为乙方从事演艺活动的唯一平台: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1.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上从事任何的演艺活动。2.合作期限。2.1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止……3.5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和活动。3.6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提供合作内容相关的各项培训。培训包括:价值15万元的基础培训、10万元的常规培训及15万元的资深艺人培训等多方面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等管理培训各项培训,条件优秀的,且勤奋努力的主播艺人公司还可以提供声乐、舞蹈等更高级的培训。乙方签订本合同前从未受过任何与合作内容相关的培训,不具备任何从事与合作内容相关活动的经验,因此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实际是得到了甲方的培训、培养、包装、宣传、推广,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内容近似的合同或从事与本合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所得的收入均归甲方,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培训费肆拾万元……7.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7.2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的计算标准以11.5条的约定为准)、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11.5乙方如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在非甲方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艺活动或者擅自进行线上和线下演艺活动、直播活动等活动的或擅自发展明星周边,视为主动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甲方为乙方演艺事业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进行的前期基础培训费用及后期常规培训费用,或者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线下演艺活动、直播活动等全部线上、线下演艺事业及明星周边中已经获取的金额的三倍,或者通过甲方已经获得的其他所有收入金额的三倍,或者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或者甲方的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乙方违反本协议前已履行本协议期内近12个月甲方因乙方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金额较高者为准。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经济损失。
被告于2021年2月27日至于2021年3月8日在原告处工作,共取得直播分成1,174元。之后,被告注册了新抖音号进行直播,被告再未在原告处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该《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既包含张志敏与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张志敏进行对外沟通交涉的内容,又存在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张志敏进行包装宣传等要求,具有一定的内部管理职能及较强的人身属性,涉及委托、劳务、行纪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无名合同。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与被告张志敏解除《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被告张志敏同意解除,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志敏注册新抖音账号,于2021年11月、12月私自直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中将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根据双方之间的关系和相关协议内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且被告张志敏只于2021年2月27日至于2021年3月8日在原告处工作10天,原、被告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合同条款:“3.6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提供合作内容相关的各项培训。培训包括:价值15万元的基础培训、10万元的常规培训及15万元的资深艺人培训等多方面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游客及粉丝等管理培训各项培训,条件优秀的,且勤奋努力的主播艺人公司还可以提供声乐、舞蹈等更高级的培训。”短短几天时间,原告也未对被告履行培训义务。本院综合网络主播培养的特殊性、相关行业特点、被告张志敏自身的情况和履约可能给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带来的收益、实际违约情况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11.5条,违约金计算方法“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线下演艺活动、直播活动等全部线上、线下演艺事业及明星周边中已经获取的金额的三倍,或者通过甲方已经获得的其他所有收入金额的三倍”的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取得收入1,174元,本院认定违约金为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敏于2021年3月4日签订的《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同》;
二、被告张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灯塔市魔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