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聚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17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聚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526房。
法定代表人:朱超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璐,女,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长沙聚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璐(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被告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再授权或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娱乐事业活动,亦不得自行接受或参与任何非原告安排之演艺娱乐事业活动。除此之外,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2021年9月停播经双方协商确认的酷狗平台,并私自在斗鱼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直播演艺。被告未经同意私自在斗鱼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直播演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因其故意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被告辩称,1.被告进入公司时不愿意签合同,是原告公司人事说签合同是为了录档案财务好核对发工资,合同只是个形式等劝说,被告才签的合同,且没仔细看也没拿走合同;2.双方工作期间,原告没有按照合同来要求被告(如直播时长,工资分成发放标准),并没有按照合同给被告相应的扶持(如合同写的大主播引流服务,直播推荐位等),且后期并没有使用公司的直播设备;3.原告关于违约金及独家的约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没有作足够的说明,没有加粗或者提示;4.被告一直认为自己是兼职,不受合同约束,并不知换工作会带来法律后果。被告没按合同履行义务为何要按合同要求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2.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止;3.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4.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形体、仪态、气质、语言表达等方面;5.甲方在每月与直播平台和商家结算收益后,于次月28日左右再与乙方分配,具体时间以平台结算为准,甲乙双方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协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比例分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礼物流水,在直播平台返还收益后甲方占收益的3,乙方占收益的7;6.甲方根据主播级别不同,提供相应设备维护、热门位推荐、直播环境、活动秀与宣传推广、媒体造势等;7.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4小时的直播时长,每天不低于4小时的直播时长;8.乙方承诺保证采取独家方式与甲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开账号在任意平台进行视频发布或直播、私自参与广告商业等活动、私自进行第三方合作参演及带货,出现在第三方发布的视频中或者其他账号的直播间、授权第三方代理等行为;9.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直播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直播,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播,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若乙方在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该账号不归属于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公会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扶持资金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50万元+乙方每月平均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11.甲方指定乙方直播平台为酷狗,公会名称为聚溶众星,账户为×××72,昵称为聚V。
合同签订前,原告加入“聚溶众星公会”成为公会艺人,在酷狗平台注册账户为×××72,昵称为聚V高恩星,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直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直播设备及专业运营人员指导。双方根据原告在酷狗直播平台后台所载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2021年9月1日,被告擅自在斗鱼平台注册账号“×××72”,昵称是“高恩星吖”,并自2021年9月起断断续续直播。2021年9月10日,被告停止了在酷狗平台的直播。2021年10月,原告就被告的前述违约行为向被告送达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与原告协商处理违约事宜。之后,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另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通过原告指定的直播账号获得收益34626.43元。原告陈述被告2021年9月收益是168.9元,被告未收取2021年9月的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1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停止直播,且在斗鱼平台私自注册账号进行直播演艺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原告在庭审时当庭主张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预设的违约金条款应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并考虑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酌减。被告直播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直播设备,为被告配备了工作人员提供跟进指导,付出了一定运营成本。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半年即停止直播,对原告的预期利益造成一定影响,故综合考虑原告的成本支出、合同履行期限及被告的违约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长沙聚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璐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
二、被告王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聚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聚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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