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安琪、汉川龚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06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安琪,女,199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川龚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长丰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昌,湖北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安琪因与被上诉人汉川龚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龚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赵安琪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龚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龚娱公司没有向赵安琪支付签约诚意金50000元,一审法院判令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龚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艳于2021年8月8日、8月12日和8月13日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向赵安琪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0元与本案无关。二、龚娱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赵安琪支付演艺报酬,原审法院未核对该事实。三、原审法院认定赵安琪擅自停播与事实不符。四、龚娱公司于协议履行期间不尊重赵安琪,严重侵犯了赵安琪隐私。
龚娱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龚娱公司按照协议向赵安琪的支付签约诚意金50000元,赵安琪在转账截图打印件上还进行了签字备注:“本人赵安琪拿汉川龚娱文化传媒5万,签约费一年”。三、赵安琪无故离开公司,按照约定视为其单方终止本协议。且赵安琪在与我公司履行协议期间,又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同协议,违约事实明显。四、赵安琪称我公司未支付演艺报酬,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其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应另行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龚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协议有效;二、责成赵安琪履行双方签约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协议;三、判令赵安琪因未履行上述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龚娱公司向赵安琪支付的签约诚意金50000元,向龚娱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安琪承担。诉讼过程中,龚娱公司放弃要求赵安琪继续履行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协议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龚娱公司、赵安琪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了一份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赵安琪)为甲方(龚娱公司)签约艺人,甲方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乙方的报酬分为签约诚意金和月度演艺报酬,其中签约诚意金为50000元,于签约后3日内支付;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无故请假或未经甲方同意无故离开公司,无故离开公司的时间超过3天未返回公司的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作协议;乙方单方终止协议,除向甲方退还签约诚意金5万元、支付因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须另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协议签订前后,龚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艳于2021年8月8日、8月12日和8月13日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向赵安琪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20000元和25000元,共计50000元,赵安琪在转账截图打印件上备注:“本人赵安琪拿汉川龚娱文化传媒五万签约费一年”。
2021年10月,赵安琪离开龚娱公司,未继续履行协议。
上述事实,有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协议、支付宝转账截图打印件(有赵安琪)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赵安琪辩称未收到50000元签约诚意金,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赵安琪辩称龚娱公司的停播行为系龚娱公司违约造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故赵安琪擅自停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收取的签约诚意金50000元应予返还。
对于龚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00000元,赵安琪辩称约定过高,且属于格式条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条款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考虑。龚娱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赵安琪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其要求赵安琪承担返还签约诚意金的违约责任已得到一审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其要求赵安琪另行支付20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前后,龚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艳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向赵安琪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0元,赵安琪收到后在转账截图打印件上备注:“本人赵安琪拿汉川龚娱文化传媒五万签约费一年”,表明赵安琪已经收到龚娱公司的签约诚意金50000元。赵安琪称该50000元与本案无关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2021年10月,赵安琪就离开龚娱公司,未继续履行协议,违约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赵安琪上诉称龚娱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演艺报酬、侵犯隐私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赵安琪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本院二审依法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赵安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赵安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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