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曹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1-19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凤歧路128号301单元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CF9508。
法定代表人:吴阳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容,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倩,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原告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云公司)与被告曹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紫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紫云公司与曹倩签订的《合作协议》;2.曹倩向紫云公司返还签约费1万元;3.曹倩向紫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4.曹倩向紫云公司支付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曹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0日,紫云公司与曹倩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签约费用、直播方式、直播时长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协议签订后,紫云公司依约向曹倩支付了10000元签约费用,但曹倩收到款项后未依约按时进行直播,存在有效天数不足,未经紫云公司同意擅自停播等违约行为,截至起诉之日起仍未开播。紫云公司多次联系曹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开播,并要求其返还预付款项,但曹倩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至起诉之日曹倩已连续未开播超过2个月。曹倩的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给紫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紫云公司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曹倩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曹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因此,紫云公司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0日,紫云公司(甲方)与曹倩(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专注于网络主播、视频博主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愿意按照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如任何一方未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书面提出不再合作,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可延续次数不限,直至一方在到期前30日内书面提出不再合作。合作范围为:1.甲方支付乙方签约费,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2.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演、电商带货、访谈、视频拍摄、线上线下广告、利用推荐位增加曝光度、直播或视频平台活动等;3.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等方面;4.甲方代表乙方与直播平台就账户、收付款、结算、申诉、调解、合作等一切事宜进行沟通,并有权单方决定同意与否;5.甲方代表乙方与合作方及其他无须乙方亲自处理的第三方进行商业谈判、拟定各种合作方案,并有权决定同意与否。签约费用及分成比例为:视不同情况,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万元签约费,并为乙方提供一年的保底费用,每月保底费用5000元,保底费用与提成二选一,每月甲方为乙方结算选择两种其中最高待遇。如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有效时长、挂机(主播连续5分钟人未出现)、混播(主播连续5分钟与粉丝无互动或消极直播)则取消保底费用,只按提成发放直播收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全部由甲方对外签订协议,相应收益由甲方先行收取。甲乙双方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协商分成比例,乙方的每月直播收益提成为3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当月直播数据(具体参考直播礼物收入)较已合作月份最高直播流水而言下滑50%以上(含本数),或者连续2个月下滑50%以上或月有效直播时长低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调整结算方式、保底金额,或者终止发放任何费用,也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甲方在合作期内负责乙方直播账号运营,视播出情况,以刷“礼物”等方式向乙方投入扶持资金,负责乙方的相关推广……有权且无偿使用乙方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报酬无法追讨回,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未追回报酬中应得份额,因维权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50小时的直播时长,25个有效天,单场连续直播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或是2场连续直播3小时共计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承诺保证采取独家方式与甲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开账号在任意平台进行视频发布或直播、私自参与广告商业等活动、私自进行第三方合作参演及带货或出现在第三方发布的视频中或者其他账号的直播间、授权第三方代理等行为……。合同第七条第1款规定:若乙方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该账户不归属于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公会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个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要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合同第七条第3款规定: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应当播满协议约定时长,若当月未播满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签约费及扶持资金,但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第七条第4款规定: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签约费以及扶持金(鉴于扶持资金为乙方带来的资源、流量,此处乙方应退还的扶持资金为甲方支出的未折损费用),且乙方不得擅自在协议有效期内从事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否则构成违约,乙方需按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违约金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2021年4月10日,紫云公司通过案外人厦门超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曹倩转账签约费9416.2元。
合同签订后,曹倩(注册号抱抱ID为30597644)通过福建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抱抱直播平台的工会“美美在线”进行直播。其中,2021年4月份的有效直播天数是1天2个小时,2021年5月份的有效直播天数是14天。2021年6月,曹倩开始停播,紫云公司通过微信联系曹倩,询问其是否续签合约、是否做好整容手术、上个月提成要发美事通还没有注册等事宜,但曹倩并未回复。
2021年10月21日,紫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6000元。2021年11月26日,曹倩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
本案审理过程中,紫云公司陈述:1.紫云公司是为了让曹倩继续直播才在微信里说要给曹倩发提成,但实际上没有发提成。2.依合同第7.3条约定,曹倩直播没有达成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紫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签约费和扶持资金(即保底费),且紫云公司无法与曹倩结算时长。3.扣除税费后,紫云公司实际向曹倩支付的签约费是9416.2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紫云公司与曹倩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作协议》签订后,曹倩的有效直播天数不足,且其未经紫云公司同意擅自停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紫云公司主张解除《合作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院认定《合作协议》的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曹倩之日即2021年11月26日。
此外,曹倩未履行《合作协议》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返还签约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因曹倩实际收到的签约费用为9416.2元,故其应退还的签约费用为9416.2元,对紫云公司主张的超过该部分的签约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紫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为曹倩提供专业培训、进行相应推广,结合曹倩的过错程度和讼争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本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50000元。同时,因曹倩违约,紫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亦应由曹倩承担。综上,紫云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倩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11月26日解除;
二、曹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9416.2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曹倩负担243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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