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秋妹与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4-2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秋妹,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应皓。
被告:江楠,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高秋妹与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拓公司)、江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秋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侯小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拓公司、江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高秋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拓公司、江楠共同向高秋妹支付收入结算款29204587.33元;2、星拓公司向高秋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204587.33元为基数,自起诉书送达星拓公司、江楠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星拓公司、江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高秋妹系抖音平台网络主播,星拓公司系抖音平台签约直播公会,江楠系星拓公司负责人。2020年7月14日,星拓公司与高秋妹以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即抖音运营主体,以下简称抖音平台)签订《主播收入结算协议》。协议约定,高秋妹在抖音平台产生的所有收入金额,均通过星拓公司进行结算。经高秋妹与星拓公司、江楠协商一致,实际履行时高秋妹收入结算方式为,高秋妹向星拓公司提出结算后,经星拓公司向江楠转账后,再由江楠支付给高秋妹。2021年2月至今,高秋妹在抖音平台上取得收入金额29704587.33元,该款项已经由抖音平台提现转至星拓公司账户,江楠就该笔款项向高秋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星拓公司确认,上述金额属于高秋妹个人收入,应由星拓公司或江楠支付至高秋妹个人账户。然,经高秋妹多次催告通知,星拓公司、江楠仅通过江楠个人账户向高秋妹支付收入50万元,其他费用均未向高秋妹进行支付,欠付金额共计29204587.33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星拓公司、江楠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星拓公司的运营总监刘书恺通过微信向高秋妹发送一份《主播收入结算协议》扫描件,该协议记载有:甲方为抖音平台、乙方为星拓公司(乙方的联系人为傅九伟)、丙方为主播高秋妹。鉴于甲乙双方签署有《直播公会签约协议》(以下简称公会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旗下主播在甲方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丙方为甲方平台注册用户,丙方为乙方管理的公会主播。双方确认,付款期间之后丙方在甲方平台产生的所有收入金额,均通过乙方进行结算,即自2020年10月起,甲方应根据公会协议向乙方进行结算时,将丙方相应期间内产生的丙方个人有权获取的收入一同结算至乙方,再由乙方向丙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后,即完成向丙方的付款义务,乙丙双方之间的结算事宜由乙丙双方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按时向丙方进行支付,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的,一经丙方向甲方反馈,甲方即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与丙方协商确定其他支付安排,而不构成违约。协议有效期为1年。等等。协议落款处加盖有抖音平台、星拓公司的公章,并有高秋妹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
2021年3月12日,江楠向高秋妹转账388万元。
2021年3月27日,高秋妹向微信名“运营小傅”的人员发送微信称“发票成功以后,要给我打523万,然后剩下77万和三十几万上个月返点,需要再一次申请开发票成功给我打?我准备下个月全部申请把提出来,一共下个月结账需要给我打一千多万,公司能转出来吧?”“运营小傅”回复“放心。”
2021年4月6日江楠向高秋妹转账523万元。
2021年4月6日,高秋妹向江楠发送微信称“我一直催小傅让他寄三方合同回来,年前就签好了,到现在没有寄,聊天记录还有。”
2021年10月13日,刘书恺出具《结算款确认》,载明:本人系星拓公司运营负责人,经核对确认,公司欠付主播韩美截至2021年9月的抖音平台直播收入款项共计29204587.33元。
同日,江楠(借款人)与高秋妹(出借人)签署《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兹有借款人因个人资金需求,向出借人借款1445万元,其中于2021年8月16日借款450万元,2021年8月23日借款995万元…另借款人确认,如星拓公司未按期向出借人支付结算款29204587.33元的,由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等。
2021年10月20日,高秋妹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2022年3月30日,本院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向星拓公司、江楠送达本案起诉书。
审理中,高秋妹称其系抖音平台主播,其通过星拓公司与抖音平台进行结算,星拓公司在收到抖音平台支付的结算款后再与高秋妹进行结算;此前都是高秋妹先要求星拓公司的员工进行提现操作,之后星拓公司或星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江楠会陆续将提现的款项和相应的返点收入支付给高秋妹;其与星拓公司、江楠已完成了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款项结算;2021年3月之后的款项未结算完毕,星拓公司现尚欠其29204587.33元,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
诉讼中,高秋妹称其曾多次向星拓公司的工作人员、江楠催要案涉款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高秋妹称因星拓公司未按《主播收入结算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其履行结算义务,故抖音平台已于2021年10月通知星拓公司,解除三方签署的《主播收入结算协议》,提交《告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高秋妹提交的《主播收入结算协议》扫描件、《结算款确认》《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明细查询截图、《告知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在案证据,高秋妹与星拓公司间就高秋妹在抖音平台的主播收入达成有相应的结算协议。该协议及江楠与高秋妹签署的《借款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依据结算协议的约定,星拓公司应及时向高秋妹支付高秋妹在抖音平台有权获取的收入。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故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高秋妹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星拓公司尚欠高秋妹收入结算款29204587.33元,其在高秋妹催要后仍未支付,构成违约。高秋妹诉请要求星拓公司向其支付该收入结算款29204587.3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江楠对星拓公司尚欠高秋妹的收入结算款29204587.3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协议未就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高秋妹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江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秋妹现要求江楠对星拓公司前述29204587.33元收入结算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星拓公司、江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秋妹支付收入结算款29204587.33元;
二、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秋妹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204587.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楠对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高秋妹已预交,均由被告南京星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楠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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