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妃妃、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4-15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妃妃,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7号4号楼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20399W。
法定代表人:杨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清清,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妃妃与被告杭州小谷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谷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章妃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小谷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清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章妃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章妃妃与小谷粒公司之间在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判令小谷粒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7619元;三、判令小谷粒公司为章妃妃补缴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份社会保险费用;四、判令小谷粒公司支付章妃妃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自行缴纳社保机构应付部分费用6335.86元;五、判令小谷粒公司支付章妃妃加班费68793.88元,2021年9-10月提成16851.39元(在庭审中确认已经收到提成,章妃妃当庭予以撤回);六、判令小谷粒公司退还样衣押金1000元、退还罚款500元。事实与理由:章妃妃于2020年7月13日至小谷粒公司工作,职务是主播,直播卖货,销售小谷粒公司的服装。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章妃妃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6个小时,上六休一。月基本工资9000元,另外根据销售业绩计发提成。章妃妃入职之后,小谷粒公司没有与章妃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月也没有为章妃妃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2021年3月,小谷粒公司以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名义为章妃妃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11月份,小谷粒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章妃妃签订了《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但实际上章妃妃仍然接受小谷粒公司管理,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并且通过钉钉工作系统考勤。2021年4月之后的社保,章妃妃全额支付给小谷粒公司指定的代缴社保公司。由于小谷粒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和章妃妃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让员工承担所有的社保费用。2021年10月份,章妃妃多次与小谷粒公司沟通离职事宜,2021年10月29日,章妃妃寄送给小谷粒公司《告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要求小谷粒公司做好工作交接,并支付章妃妃2021年9-10月的提成。2021年11月份,小谷粒公司拒不退还章妃妃押金1000元,并因服装罚款500元。为维护章妃妃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小谷粒公司辩称:一、章妃妃与小谷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订立《网络主播合作合同》,于2021年10月27日订立《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建立的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一个法律关系。二、双方在明确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后,实际履行的也是主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法,履行的也是根据合同法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三、章妃妃所有收到的款项是基于主播合同产生的一个高额回报,并非劳动法约定的按月固定报酬,章妃妃在履行过程中明确知道该合同的履行,不涉及基于劳动关系的社保交纳等。四、章妃妃所产生的活动是基于主播合同约定的第三条,双方对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五、章妃妃与小谷粒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小谷粒公司投入了资源,使章妃妃的名气得到了一定提升且逐步获得了高额的回报,其商业利益也不断获得提升,但章妃妃不满足现有回报、单方违约的行为,给小谷粒公司造成了一个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恳请法院驳回章妃妃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7月13日,小谷粒公司与章妃妃签订一份《网络主播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进行互联网商业项目开发,小谷粒公司利用自身的商业资源结合章妃妃实际情况,将章妃妃塑造成为具有一定互联网影响力的网络主播,并利用以章妃妃名义或者小谷粒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义开立的互联网社交平台账户作为开立的网络店铺并开设销售账户,销售小谷粒公司的产品;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7日,小谷粒公司与章妃妃签订一份《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合作内容与《网络主播合作合同》基本相同;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合同签订后,根据小谷粒公司的工作计划安排,章妃妃每天到小谷粒公司工作6小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网络直播卖衣服,直播时与其他主播进行穿插轮播。按照小谷粒公司要求,章妃妃需要准时打卡,确保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经章妃妃签字确认,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固定合作费用:每月9000元,合作提成1.5%,保底收入每年20万元;从2021年4月1日开始,每月9000元,合作提成1.5%,保底收入每年0元。2020年11月-2021年3月,小谷粒公司以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名义为章妃妃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4月之后的社保费用,由章妃妃全额支付给小谷粒公司指定的上述代缴社保公司。2021年10月29日,章妃妃寄送给小谷粒公司《离职报告》,决定于2021年10月31日正式离职,要求小谷粒公司做好工作交接。2021年10月31日,小谷粒公司向章妃妃发送《通知书》,进行如下告知:小谷粒公司与章妃妃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合作关系;双方按照《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约定结算合作费用。
章妃妃以劳动争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不(2021)3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双方不存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与本案类似案件,陈晓冬起诉小谷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浙0108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以双方不存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陈晓冬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章妃妃与小谷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章妃妃与小谷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其核心内容是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上的隶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从形式上看,章妃妃与小谷粒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后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互联网商业项目合作,不具有从属性。从实质上看,小谷粒公司支付给章妃妃的报酬,主要来源于章妃妃的销售业绩,双方商定在2021年4月1日之后不再确定保底收入,进一步说明双方对合作项目承担共同风险。章妃妃在小谷粒公司做主播,而社保费用却以其他公司名义缴纳,其应当知晓自己不是以小谷粒公司员工名义向小谷粒公司提供劳务。当双方出现纠纷时,章妃妃提出《离职报告》,小谷粒公司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而是以平等商业主体身份,商谈处理后续事宜。这也反映小谷粒公司约束章妃妃的根本性措施,是借助合同的违约责任,并非借助劳动管理手段。此外,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主播将工作的主导权交给平台公司,或者接受平台公司一定程度的管理,本身就是商事合同所涉的合作内容。本案中,章妃妃上下班打卡,小谷粒公司安排主播档期,以及所谓的晋级,均归因于主播行业的特殊性,这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天然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存在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经本院释明,章妃妃仍选择以劳动争议主张权利,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鉴于其缺乏请求权基础,本院驳回章妃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妃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妃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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