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华,女,200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烟,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幢3梯2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2WT74E。
法定代表人:陈奕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彦,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钰,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黄斌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米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斌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烟、被上诉人火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黄斌华上诉请求: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火米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判断黄斌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黄斌华实施民事行为当时作为判断时间点即签订合同当时,而不是以实施民事行为后黄斌华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一审法院以黄斌华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协议”的行为来认定合同效力错误。
1.黄斌华出生于2003年5月16日,《主播合作协议》签订于2020年7月13日,《停播协议》签订于2020年8月20日,在签订合同当时,黄斌华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两份协议的内容涉及商务合作、传媒、法律等专业内容,并且约定黄斌华履行义务的时间,该义务的履行严重占用了黄斌华的大部分学习时间,该合作完全超出了黄斌华的年龄、智力、能力范围。
2.黄斌华在签订上述两份协议时,系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在校学生,并不是一个出来社会谋生的务工人员,其生活的重心是学习,而不是工作,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是依靠父母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不是火米公司所主张的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另外,火米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斌华在签订合同当时,黄斌华就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该举证责任在火米公司,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庭审时,火米公司否认签订合同当时不知道黄斌华系学生,但却陈述火米公司是根据黄斌华的气质等将其安排在直播平台里的“校园频道”,其陈述明显矛盾。根据火米公司的陈述,黄斌华具有学生的气质,并将其安排在“校园频道”进行直播,作为理性的交易相对人,结合黄斌华的身份信息情况,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斌华的身份为学生,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基于上述原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火米公司诉请要求违约金和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违约金和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火米公司都是根据其所提供的公会系统的截图来进行计算的。就该证据来说,火米公司根本无法证明截图上所记录账号是黄斌华所使用,火米公司应当向法庭提供黄斌华与该账户匹配的原始注册详细信息,不然无法证明公会系统记录的数据属于黄斌华的直播数据,况且,证据上记录的数据并不存在涉及金额的数据。然而,火米公司却根据自己单方面的计算方法动辄要求黄斌华承担高额违约金和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就剩余可预期收益而言,首先,《停播协议》是《主播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按照《主播合作协议》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的约定,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双方签章后,因《停播协议》火米公司并未签字和盖章,该协议不生效,若存在有效合同,剩余期限只能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而不是计算至2021年8月14日;其次,该部分收益属于不可期待的权利,主播作为特殊行业,其收益均来自粉丝的礼物打赏,在剩余期限黄斌华是否能获得粉丝的打赏不是必然的,因此火米公司人所主张的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火米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完全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是多少。同时,违约金和剩余可预期收益的数额明显超出了作为学生的黄斌华的履行能力。目前,黄斌华仍大专在读,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一审法院的判决,从情理上考虑,势必影响黄斌华以后的学习和职业生涯。
【当事人一审主张】
火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终止火米公司与黄斌华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黄斌华向火米公司支付违约金35215.9元;3.判令黄斌华向火米公司支付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6300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黄斌华负担。一审诉讼中,火米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黄斌华向火米公司支付违约金35215.9元;2.判令黄斌华向火米公司支付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6300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黄斌华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7月13日,火米公司(甲方)与黄斌华(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以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娱乐经纪人等为营业范围的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作内容为:火米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黄斌华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黄斌华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商务经纪、主播周边。合作期内,火米公司为黄斌华提供直播的平台及服务资源,为黄斌华提供主播事业方面的规划等;合作期限为:协议期限一年,即从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6日;利益分成为:参与火米公司主播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相关税收后40%的礼物抽成归黄斌华所有;特别约定:如果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况时,违约一方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期内黄斌华在主播平台直播游客给付总流水最高月的月总流水金额,该金额以直播平台提供数据为准。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协议终止日的天数。黄斌华承诺,每月天数为31天的主播本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8天,当月天数为30天的主播本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7天,当月天数为29天的主播本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6天,且主播每天有效直播时长为4小时。黄斌华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直播后线上演出当月收益不足3300元时,不足部分由火米公司补足,黄斌华解约当月若未达到23天有效直播时间的,火米公司不补足保底酬劳3300元;管辖协议为: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甲方住所地,即火米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后,火米公司为黄斌华提供了直播平台及服务资源等。为提高黄斌华的直播技巧和直播效果,火米公司还为黄斌华安排了直播技巧培训、妆容造型等支持,对黄斌华进行包装、培养、推广。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黄斌华通过直播平台获益196967.9元,其个人提取收益78787.16元,其中2021年1月黄斌华在平台直播游客给付总流水金额为35215.9元(合同期内最高月)。2020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停播协议》,将合作协议延期至2021年8月14日。自2021年6月起,黄斌华停止与火米公司的合作活动。
一审另查明,黄斌华自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在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学习。2020年7月签订合同时未满18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黄斌华在与火米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时虽未年满18周岁,但其已就读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已满17周岁),其智力、精神状况均正常,明白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及后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黄斌华亦每月通过直播平台获益,自2020年11月以来每月获益均在1万元以上;2020年8月黄斌华还向火米公司提出停播申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停播协议》,停播期限届满后,黄斌华继续在火米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上述事实表明黄斌华在签订协议时虽未成年,但该协议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自2021年6月起,黄斌华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直播,且未经协商即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果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况时,违约一方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期内黄斌华在主播平台直播游客给付总流水最高月的月总流水金额,该金额以直播平台提供数据为准。黄斌华在合同期内最高月的总流水金额为35215.9元,故火米公司要求黄斌华支付35215.9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双方虽在协议中对可预期收益赔偿金进行了约定,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同时约定了可预期收益赔偿,因违约金的性质本身就是对违约损失的赔偿,火米公司主张合同可预期收益赔偿金63001元包含了违约金35215.9元。鉴于火米公司已主张了违约金,故其主张的可预期收益赔偿金应适当减少,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黄斌华除应给付火米公司违约金35215.9元外,还应给付火米公司可预期收益赔偿金27785.1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一、黄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5215.9元;二、黄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预期收益赔偿金27785.1元;三、驳回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计1127.5元,由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5.5元,黄斌华负担722元。
二审中,黄斌华未提交新证据。
火米公司提交证据两组:
第一组证据:映客账号用户端截图,证明:根据映客平台官方解释,映客用户默认提成比例为40%,映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为10映币=1人民币。第二组证据:2020年7月、8月映客公会管理系统数据中心/主播结算数据/日数据截图、黄斌华抖音账号截图,证明:映客号742139757,昵称“小兔崽汁”。黄斌华抖音账号昵称“小兔崽汁”。两个账号昵称完全一样,证明映客号742139757就是黄斌华本人注册并使用。
黄斌华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10映币=1人民币。第二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映客号742139757就是为黄斌华所使用。上述两份证据也超过了举证期限。
经审查,火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火米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黄斌华对一审认定“合同签订后,火米公司为黄斌华提供了直播平台及服务资源等。……自2021年6月起,黄斌华停止与火米公司的合作活动。”有异议,火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如进行包装、培训、推广等;《停播协议》只有黄斌华一方签字,按照主播合作协议内容的约定,合同生效是以签字盖章为条件的,火米公司没有盖章,该《停播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对一审已查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1.案涉《主播合作协议》《停播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黄斌华是否应支付火米公司违约金及预期收益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主播合作协议》《停播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2.黄斌华是否应支付火米公司违约金及预期收益的损失?
本院认为,案涉《主播合作协议》《停播协议》系黄斌华与火米公司签订的关于发展黄斌华主播事业的包含多种权利义务的综合性合同,其内容具有中介、代理、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艺经纪合同。
黄斌华在与火米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停播协议》时虽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已就读龙岩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均正常,协议签订后,黄斌华通过提供网络直播服务,每月从直播平台获取不低于其正常学习生活支出的收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主播合作协议》《停播协议》与黄斌华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主播合作协议》《停播协议》,双方合作期限至2021年8月14日届满。而黄斌华自2021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在火米公司的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并在其他平台直播,其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及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相关条款均为火米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本院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仅应依据合同确定,还应参照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进行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仅剩75天,黄斌华实际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义务,其违约程度轻微。合同约定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协议终止日的天数。该计算方法并不合理,因为即使在黄斌华不违约的情形下,火米公司每月可预期的收益也并非黄斌华直播带来的全部收益,双方合作的全部收益中应当扣除40%归黄斌华所有,火米公司只能取得60%的直播收益,且由此计算出来的剩余期限75天可预期收益赔偿金达63001元,加上违约金35215.9元,合计为98216.9元,而黄斌华辛勤直播10个月个人获取的总收益才78787.16元,可见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明显过高,惩罚性偏强,应当予以适当调整。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期限、黄斌华签约时的年龄、违约程度、收益情况、火米公司前期对黄斌华直播业务的培训指导、宣传投入、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火米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将黄斌华应向火米公司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和调整为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63001元的60%计37800.6元,即黄斌华应向火米公司给付违约金35215.9元、另外再给付损失赔偿金2584.7元。
综上所述,黄斌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略显不当,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黄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5215.9元”;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斌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赔偿金2584.7元;
四、驳回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5元,由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93.5元,黄斌华负担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福建省火米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46元,黄斌华负担5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