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野,系公司经理。
被告:袁琦,女,200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袁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娇、孙春野到庭参加诉讼,袁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签约主播,原告扶持被告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业务。合作期限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被告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如被告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为被告提供各项服务和支持,为被告提供某网络平台进行主播业务,被告在该网络平台进行主播活动,直至2021年12月初,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投入其他公司进行直播,原告与其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
被告袁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原告远方公司与被告袁琦签订《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袁琦成为远方公司的签约主播,远方公司为袁琦提供经纪代理服务,袁琦通过远方公司进行互联网演艺,袁琦为远方公司独家合作伙伴,未经远方公司同意,不得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直播;合作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袁琦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如袁琦违反上述约定,远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袁琦赔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远方公司向袁琦支付签约金4800元。袁琦以主播名QiQi,ID号753477497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4日、11月25日、11月26日在远方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每天直播时间不足6小时,11月直播天数远少于26天。袁琦告未经远方公司同意,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5日以主播名“hello77”名义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直播活动。2021年12月2日,远方公司向袁琦发出《关于袁琦违反合同约定的通知函》,当月4日袁琦收到该通知函。现远方公司提出本案诉讼,并支出律师代理费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袁琦为远方公司独家合作伙伴,未经远方公司同意,不得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直播;袁琦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袁琦签约后多次直播不足6小时,第一个月直播不足26天,且未经远方公司同意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因此远方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在《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如袁琦违反合同义务,远方公司有权要求袁琦赔付违约金50000元。因此远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包括远方公司的投入、报酬支付情况、合同约定时长、履约时间长短,以及网络主播行业的流动性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袁琦需向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额为1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琦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袁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律师代理费6500元,合计1650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琦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