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8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进锦山社区锦程路298号(融侨观邸)2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EJBD9K。
法定代表人:段佳钰,执行董事。
被告:王紫翘,女,199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悦世公司)与被告王紫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段佳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紫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悦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紫翘退还悦世公司已付的签约预付保底费8516元;二、判令王紫翘赔偿悦世公司惩罚性违约金3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4日,悦世公司与王紫翘签订一份《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直播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盈利,本经纪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合同。合作期间,王紫翘在各大直播平台由悦世公司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且每天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5天,王紫翘不得自行停止直播。合同期限六个月,即从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紫翘在“花友”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22,昵称:我是啊紫。2021年10月15日,悦世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紫翘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的预付保底费8516元。此外,双方在前述经纪合同中还就违约责任等事宜作出了约定。
在前述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王紫翘不遵守悦世公司的直播安排且未经同意擅自停播。经多次催告,王紫翘仍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悦世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王紫翘退回保底费用8516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悦世公司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王紫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10月14日,悦世公司(甲方)与王紫翘(乙方)签订一份《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甲、乙双方确认为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帮工关系。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技巧等,具体费用以甲方出具单据为准,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履行相应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返还义务。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每个月3500元费用,共计人民币8516元,该费用一次性支付,并且双方明确属于预付性质。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3500元,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在双方合作期间,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等行为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在违约当天将预先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并取消保底费用,扣除当月所有直播收益,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应按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25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5小时且不发生挂机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紫翘在“花友”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22,昵称:我是啊紫。2021年10月15日,悦世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紫翘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日保底费8516元。同日,王紫翘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共计4个小时。之后,王紫翘未再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王紫翘的前述违约行为,造成悦世公司预付的保底费用损失8516元、公司的营运成本损失(悦世公司营运人员1名工资3000元)、案外人将王紫翘介绍给悦世公司而产生的介绍费2000元,以及王紫翘的违约行为造成悦世公司在“花友”平台的不良影响。为此,悦世公司多次要求王紫翘返还前述已付的保底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果,双方当事人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悦世公司提供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严正催告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悦世公司与王紫翘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王紫翘仅在案涉平台中直播4个小时后,即未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中继续进行直播;王紫翘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悦世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诉争经纪合同的约定,倘若王紫翘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据此,悦世公司主张王紫翘应返还其已支付的保底费用8516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经纪合同中约定,若王紫翘根本违约,则其应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鉴于王紫翘在诉讼中并未提出违约金畸高的抗辩,故悦世公司诉请王紫翘支付违约金300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悦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均予以支持。王紫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紫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付的保底费8516元;
二、王紫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王紫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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