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4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鑫苑小区沿街商业1-2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乔玉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龙,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股东及工作负责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娟,女,汉族,1996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泰传媒公司)与被告王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泰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于林龙,被告王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意泰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6万元(合同约定的30万元的20%);2.解除双方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4.判决被告履行解约后关于就业禁止的规定;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培养称知名网络主播,被告聘请原告为经纪人。协议期限为:2020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8月无故停止在原告提供的平台上直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属于明显违约,根据《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被告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协议还约定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在从事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目前被告在协议有限期内2021年8月离开意泰公司,无视双方的约定,利用其在原告公司所学的技能在其他平台网上进行直播,造成公司严重不良影响。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王娟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第一、原告存在违约情形,我是提前一个月辞职的,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酬金和税费第三条约定:保证每月最低6000元,原告也没有做到,第一个月4400元,第二个月5900元,第三个月5900元。第二、公司老板有暴力倾向,4月份打得我,对我的心理和身体造成影响,还打了好几个人。公司的ID号,SIX521123,因为违规被永久封禁了,号已经封了,原告公司不正规。第三、合同中虽然写明了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但是上班时对我有直播的时间要求,遵守公司的管理。酬金和税费超三万的话按收益的30%,在此期间没有给公司造成影响,反而给公司创造了价值。协议中约定有更高级的培训,这些也没有。押金2000元也没有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7日,原告意泰传媒公司作为甲方,被告王娟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培养乙方为知名网络主播,乙方聘请甲方为为经纪人(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协议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的直播室;2.…………3.甲方为乙方做到应有的宣传推广,尽可能的提高乙方的人气与知名度;四、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主播活动。其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如不满28天扣除300元。……………五、酬金和税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到的百分比如下:(1)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以下时,主播拿收益的30%;(2)主播直播账号粉丝10万-3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40%;(3)…………………3.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六千元。六,违约责任。3.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叁拾万元;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再从事商业活动或参与商业活动,否则乙方每参与一次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双方还保密条款等进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王娟用ID号SIX521123,在原告提供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并获取收益。2021年8月,原被告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王娟停止了在原告平台上直播活动,并改换其他主播名称或ID号在其他网站进行直播。原告认为被告无故不履行协议,侵害其公司利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经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哪方存在违约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支付保底收入,另辩称原告方存在暴力行为,所以才离开了公司。而原告则抗辩称,之所以未支付保底收入,系因被告有未直播的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如不满28天,每天扣300元,所以第一个月扣了600元,第二个月也系扣除了未直播的费用,另外还有2000元的押金扣除。王娟虽辩称原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据双方的证据,2021年8月份,被告王娟不再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直播,且在未经原告公司允许,双方也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确有利用其它网名及主播ID号进行直播的情形。因此,王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约定,也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因此王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若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首先,违约金是原被告双方进过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的结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另外违约金也应当兼顾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既要弥补损失,也要因违背诚实信用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现原告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按照违约金的20%主张6万元,但被告仍认为违约金仍过高,本院酌情按照违约金的15%予以支持,另扣除被告支付的2000元押金,被告还应承担43000元违约的责任。因双方对《网络直播主播协议》都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合同中虽然写明了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但是上班时对其有直播的时间要求,要求遵守公司的管理,所以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标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又因网络直播行为存在一定的特定性,原告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对相对方进行约束和限制,符合网络直播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不能因对其有直播时间的要求、遵守公司的规定等一定程度的管理,而就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从属性。首先,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来看,意泰文化公司对王娟的管理,实质上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济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其次,从经济从属性来看,王娟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系利润分成所得,均系来源于王娟直播后客人支付的“赏金”,双方依据“赏金”收益,根据约定予以分成,更多的体现的是民事合作关系。另外王娟作为网络主播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直播也可以在家中完成,无须到原告公司上班,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不宜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及解约后遵守就业禁止规定的诉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王娟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双方中的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德州意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之间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
二、被告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原告负担213元,被告负担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