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章晓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21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凤歧路128号301单元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CF9508。
法定代表人:吴阳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鑫,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晓兰,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云公司)与被告章晓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颖、王红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晓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紫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紫云公司与章晓兰签订的《合作协议》;2.章晓兰向紫云公司返还已付签约金1万元、介绍费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3.章晓兰向紫云公司支付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4.章晓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日,紫云公司与章晓兰签订《合作协议》后,紫云公司向章晓兰一次性支付签约费用合计1万元,并在合作的这一年中每月保证章晓兰具有5000元的保底收益用于支持其发展。同时,紫云公司同案外人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有能力将其包装为金牌艺人,并提供专业的培训与宣传以促进其发展。
为了与章晓兰签订《合作协议》,紫云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3000元的介绍费。然而章晓兰在签订《合作协议》并领取了紫云公司支付的1万元签约费之后,不但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直播作业的义务,反而拒绝沟通,显然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紫云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加章晓兰履行期间最高收入依约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同时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
被告章晓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章晓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因此,紫云公司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紫云公司与章晓兰于2021年3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紫云公司为甲方,章晓兰为乙方,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专注于网络主播、视频博主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愿意按照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如任何一方未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书面提出不再合作,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可延续次数不限,直至一方在到期前30日内书面提出不再合作。甲方支付乙方签约费,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演、电商带货、访谈、视频拍摄、线上线下广告、利用推荐位增加曝光度、直播或视频平台活动等。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指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等方面。甲方代办乙方与直播平台就账户、收付款、结算、申诉、调解、合作等一切事宜进行沟通,并有权单方决定同意与否。甲方代办乙方与合作方及其他无须乙方亲自处理的第三方进行商业谈判、拟定各种合作方案,并有权决定的同意与否。视不同情况,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万元签约费,并为乙方提供一年的保底费用,每月保底费用5000元,保底费用与提成二选一,每月甲方为乙方结算选择两种其中最高待遇。如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有效时长、挂机(主播连续5分钟人未出现)、混播(主播连续5分钟与粉丝无互动或消极直播)则取消保底费用,只按提成发放直播收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全部由甲方对外签订协议,相应收益由甲方先行收取。甲乙双方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协商分成比例,乙方的每月直播收益提成为3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当月直播数据(具体参考直播礼物收入)较已合作月份最高直播流水而言下滑50%以上(含本数),或者连续2个月下滑50%以上或月有效直播时长低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调整结算方式、保底金额,或者终止发放任何费用,也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甲方在合作期内负责乙方直播账号运营,视播出情况,以刷“礼物”等方式向乙方投入扶持资金,负责乙方的相关推广……有权且无偿使用乙方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报酬无法追讨回,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未追回报酬中应得份额,因维权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50小时的直播时长,25个有效天,单场连续直播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或是2场连续直播3小时共计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承诺保证采取独家方式与甲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开账号在任意平台进行视频发布或直播、私自参与广告商业等活动、私自进行第三方合作参演及带货或出现在第三方发布的视频中或者其他账号的直播间、授权第三方代理等行为……。合同第七条第1款规定:若乙方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且该账户不归属于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公会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个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指定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要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合同第七条第4款规定: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签约费以及扶持金,且乙方不得擅自在协议有效期内从事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否则构成违约,乙方需按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违约金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2021年3月2日,紫云公司向案外人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账付款191000.01元(用途:信息服务费)。同日,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章晓兰转账付款9416.2元。此后,紫云公司与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确认紫云公司向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服务费用,应付款总额151814.01元(结算总额加服务费),结算总额为142951.09元,服务费8862.92元,服务费率6.2%,其中收取已签约合作方章晓兰的服务费金额为583.8元。
2021年3月2日,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弥格英账户转账付款11299.44元。在审理中,紫云公司确认前述付款包括了向介绍人弥格英支付的与章晓兰签约的介绍费3000元。
合同签订后,章晓兰于2021年3月5日停播。因此,紫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7月31日向章晓兰送达。在审理中,紫云公司确认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但收到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时尚未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紫云公司未就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2万元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紫云公司与章晓兰自愿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章晓兰于2021年3月5日停播。因此,章晓兰未经紫云公司同意擅自停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紫云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紫云公司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而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7月31日送达章晓兰,故《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合同规定,章晓兰在协议期内未经紫云公司同意擅自停播的,紫云公司有权要求章晓兰返还已支付的签约费以及扶持金。紫云公司仅向章晓兰给付签约费用9416.2元,故紫云公司要求章晓兰返还已付签约金1万元,本院酌情支持;其要求章晓兰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章晓兰签订《合作协议》仅三天就停播,结合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足以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足以弥补紫云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紫云公司要求章晓兰返还介绍费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紫云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故紫云公司要求章晓兰承担所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章晓兰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
二、章晓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付签约金9416.2元;
三、章晓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驳回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厦门紫云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章晓兰负担243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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