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潇雪、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13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珩圣路**厦门北站商业广场南广场**之九十三。
法定代表人:姚振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茜,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潇雪,女,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鹏,福建理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风语鹿公司)与被告王潇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听风语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茜,王潇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听风语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听风语鹿公司、王潇雪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及《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判令王潇雪向听风语鹿公司支付停播期间违约金共计81319.42元(以893.62元/天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判令王潇雪向听风语鹿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0000元;4.判令王潇雪返还听风语鹿公司已支付的扶持金236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率自2021年4月25日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5.判令王潇雪返还直播设备包括声卡1台和补光灯1台,如王潇雪不能返还,则赔偿听风语鹿公司经济损失780元;6.判令王潇雪向听风语鹿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0元;7.判令王潇雪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8.判令王潇雪承担本案诉讼费。听风语鹿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听风语鹿公司、王潇雪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及《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2.判令王潇雪向听风语鹿公司支付停播期间违约金共计81319.42元(以893.62元/天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91天);3.判令王潇雪向听风语鹿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0000元;4.判令王潇雪返还听风语鹿公司已支付的扶持金23600元并支付利息2991.87元(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率自2021年4月25日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2991.87元);5.判令王潇雪返还直播设备包括声卡1台和补光灯1台,如王潇雪不能返还,则赔偿听风语鹿公司经济损失780元;6.判令王潇雪向听风语鹿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0元;7.判令王潇雪支付本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1649元共计2649元;8.判令王潇雪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及《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听风语鹿公司(甲方)担任王潇雪(乙方)独家的、排他性的合作管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王潇雪所有商业或非商业以及与王潇雪自身条件、公众形象相关的活动。双方还就如下内容进行约定:协议第3.9条第五款:为了确保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不得随意终止直播(包括随意中断/提前结束直播、未按照事先确定好的直播时间直播、当日直播时间不满足有效小时或者当月直播天数不满足有效天数要求等),均需要提前1天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承担责任。协议第4.1.1条:甲乙双方应将上述收入在甲方扣除税费、成本及合理开支后,按以下形式分配: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协议第8.2条:乙方违约期间违约金=违约天数×单日损失,单日损失按照乙方主播期间单日最高收入(该收入为未分配前的平台直播收入)计算,经甲方催告乙方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违约使得甲方解除合同或者乙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或者乙方违约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者乙方违约使得某个账号无法使用(视为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扶持金(共计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甲方支付扶持金之日起按照日1‰计算);(2)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以下取其高确定,损失不足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足:①人民币五十万元;②终止前一年乙方个人年收入的三倍,数据不足一年的按照已发生数据测算;③终止前一年平台直播年收入的一倍,数据不足一年的按照已发生数据测算。协议第8.5条: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平台禁止直播产生的损失、直播平台或者用户等第三方向甲方的索赔、甲方为乙方投入的费用、直接收益、合同履行的预期收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咨询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协议第9.2条: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生纠纷应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签约后,听风语鹿公司依约为王潇雪提供直播指导和帮助、相关的直播设备,并按月支付扶持金共计23600元。然2021年6月1日开始,王潇雪单方面停播,并签约其他公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听风语鹿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不纠正,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听风语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依据协议第8.2、8.5条相关约定,要求王潇雪承担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并承担听风语鹿公司为维护权利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王潇雪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已给听风语鹿公司造成工作不便和经济损失。根据协议第9.2条约定,双方争议应提交听风语鹿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听风语鹿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王潇雪辩称,一、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6月1日依法解除,王潇雪无任何违约行为。1.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王潇雪主要与听风语鹿公司处刘浩联系,王潇雪与听风语鹿公司已达成一致直播至2021年5月31日,双方合作已结束。2.听风语鹿公司所委托发的律师函称王潇雪2021年5月19日开始拒绝直播,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采信。3.直播是双方紧密合作的行为,从协议中可知,王潇雪与听风语鹿公司直播合作期间,每月直播26天时长120小时。2021年6月1日双方合作结束至2021年8月24日收到律师函已近3个月,期间听风语鹿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其明显知晓双方合作已于2021年6月1日结束。二、即使按照听风语鹿公司所述解除《主播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其诉讼请求也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1.《主播合作协议》为听风语鹿公司提供的格式协议,听风语鹿公司以格式协议规避自身责任,加重王潇雪责任。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通篇全部为王潇雪违约责任,无一条听风语鹿公司违约责任;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中,听风语鹿公司限制王潇雪在全球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商业或非商业以及任何与乙方自身条件、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不限时间的全球范围内限制王潇雪直播,其具有竞业限制的性质,却未给予任何竞业限制补偿,不具有效力。2.王潇雪2021年6月30日才毕业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与听风语鹿公司合作时是作为实习生来学习工作的,而听风语鹿公司明显利用其学生身份,不知且不能理解协议内容,套路王潇雪,令王潇雪承担高额违约金。3.协议中违约金明显过高,王潇雪在听风语鹿公司处直播3个多月,收入为23600元,而其所诉的违约金高达181319.42元,明显与听风语鹿公司的收入不符,而听风语鹿公司也未提供其有任何损失的证据。王潇雪不应支付停播期间的违约金、扶持金及利息。王潇雪愿意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1800元。4.王潇雪同意返还相关直播设备。5.委托律师、申请保全系听风语鹿公司行为,相关费用与王潇雪无关。综上,听风语鹿公司在明知双方合作早已结束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制造高额违约金,其诉讼请求完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听风语鹿公司关于停播期间违约金、扶持金及利息、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的请求,王潇雪愿意返还设备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1800元。
听风语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主播合作协议》、《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天津滨海农商银行客户扣账回单、直播数据、“甜仙”直播截图及视频(抖音号:41088645355)、《律师函》、EMS邮件详情、《设备借用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应收保费通知书》、支付结果截图作为证据;王潇雪依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直播账号截图、毕业证作为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1年2月23日,听风语鹿公司作为甲方,王潇雪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条合作内容、范围与方式:1.甲乙双方就直播演绎解说(含参与作为第三方解说)、广告平面拍摄、影视表演、线下表演活动等一切与乙方自身条件有关的业务(以下简称合作业务)进行深度合作,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担任乙方以上业务独家的、排他性的合作管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商业或非商业以及与乙方自身条件、公众形象相关的活动,乙方不得私下进行任何直播行为。……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3.乙方进行在线演绎解说分享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直播(解说)平台相关规则,未经甲方及直播(解说)平台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其他频道或平台提供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营销;视频直播时的背景、画面、言辞、举止不得出现在其他频道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产品等的相关说明、介绍、信息等。……5.乙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应当交还给甲方提供的所有账号及密码及直播设备,若造成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拒不支付损失费用,则从未结算完毕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予以赔偿。……9.为确保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不得随意终止直播,下列情况视为违约终止直播,包括但不限于:1.随意中断/提前结束直播;2.未按照甲方事先确定好的直播时间直播;3.当日直播时间不满足有效天数要求或当月直播天数不满足有效天数要求;4.因乙方原因导致直播账号封号无法直播……第四条协议双方的收益和收益分配:1.所有直播收入(所有直播收入以下简称为平台直播收入)由甲方代收:1.1甲乙双方应将上述收入在甲方扣除税费、成本及合理开支之后,按照以下形式分配: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1.2乙方保证: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演艺,每月总直播时长达到120小时以上且26个有效天数(当天直播时长超过2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以上,签约当月的直播时间要求和有效天数要求按照剩余天数比例换算。……第五条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为期三年,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如双方没有提出异议,自动续约一年。……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终止:……2.乙方违约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提出异议以后,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双方如协商不成应当由法院裁决。法院裁决期间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乙方拒绝履行并擅自从事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则除违约责任外,乙方所得收入应当全部归甲方所有。第八条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期间违约金=违约天数*单日损失,单日损失按照乙方主播期间单日最高收入(该收入为未分配前的平台直播收入)计算,违约天数累计达到15天视为根本性违约,未分配收入不予分配,甲方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乙方的扶持金,收回乙方已获得的全部平台/合作资源,乙方违约的收入所得款项应当归于甲方所有。乙方违约使得甲方解除合同或者乙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或者乙方违约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者乙方违约使得某个账号无法使用(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应承担如下责任:(1)返还扶持金(共计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甲方支付签约金之日起按照日1‰计算);(2)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以下取其高确定,损失不足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足:①人民币五十万元;②终止前一年乙方个人收入年收入的三倍,数据不足一年的按照已发生数据测算;③终止前一年平台直播收入年收入的一倍,数据不足一年的按照已发生数据测算。……5.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者平台禁止直播产生的损失、直播平台或者用户等第三方向甲方的索赔、甲方为乙方投入的费用、直接收益、合同履行的预期收入、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咨询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等。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期内,以月为单位,甲方自愿在乙方满足本《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奖励乙方扶持金,金额为当月8000元。当月不满足条件,则扶持金发放条件不成立。2.扶持金条件:合同期内乙方无违约且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当月直播天数达26天以上,当月总直播时长达到120小时以上和26个有效天(当天直播时长超过2小时为一个有效天)。但乙方当月合作收入超过扶持金的,当月扶持金取消(如有)。签约当月的直播时间要求和有效天数要求按照剩余天数比例换算,扶持金也等比例换算。3.乙方如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经甲方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违约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账号被封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负面社会评价等),甲方有权取消全部扶持金,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返还,甲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扣除。
协议签订后,王潇雪使用账号“甜仙女孩”(房间号:9604642)在斗鱼平台直播。斗鱼管理平台直播数据显示:该账号最后一次直播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直播总时长为5小时12分钟。听风语鹿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5日向王潇雪支付扶持金2000元、8000元、8000元、5600元,共计23600元。王潇雪于2021年5月8日向听风语鹿公司借用声卡、补光灯,双方约定价值为780元。
听风语鹿公司负责直播运营的人员刘浩与王潇雪通过微信就直播事宜进行沟通,双方部分聊天记录如下:2021年5月25日,王潇雪:“我2月份没休假,那我5月份要上几天能发6000……2月份上了7天”,刘浩:“你就把这个月休假的补了吧”,王潇雪:“OK那就是再播4天”;刘浩:“嗯嗯”,王潇雪:“那我就26号播完,就刚好,那天请你吃饭,然后我就收拾收拾各奔东西了”,刘浩:“可以呀,我过段时间估计也不在厦门了”;2021年5月25日,刘浩:“这个月还剩我看一下这个月一共才播95个小时,还差的挺多的”,王潇雪:“太突然了,我28号的票回南平……少播3天会咋样?播到28号行不行”,刘浩:“达不到就没有保底啊”,王潇雪将实习登记表发送给刘浩让其帮忙填写。
2021年8月23日,听风语鹿公司委托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王潇雪发送《律师函》,载明:……本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并且审核了其提供的相应书面材料,初步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2月23日,委托人与你协商达成合意,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双方协议签订以来,委托人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并按月向你支付奖励扶持金,你于2021年5月19日开始拒绝直播,现你直播天数和时长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现你拒绝配合委托人的指导与安排,无合理理由擅自停播并经委托人多次催告后拒绝改正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此,本律师依委托人授权,郑重函告你如下事宜:1.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委托人的安排及时恢复直播;2.如你确无直播意愿,请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处理你的违约事宜,你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扶持金,并承担违约赔偿金额及其他违约责任等;3.如你未及时履行签署内容,本律师将依授权提起诉讼,届时恐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取证费、可得利益损失,推广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王潇雪于2021年8月24日签收《律师函》。
2021年3月5日,听风语鹿公司委托福懿茂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听风语鹿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王潇雪价值225691.2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支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1649元。本案庭审中,王潇雪确认其于2021年6月23日开始在抖音平台直播。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主播合作协议》第一条、第八条的效力。王潇雪辩称《主播合作协议》第八条通篇为王潇雪的违约责任,无听风语鹿公司的违约责任;在第一条合作内容中,听风语鹿公司限制王潇雪在全球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王潇雪所有商业或非商业以及任何与王潇雪自身条件、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不限时间的全球范围内限制王潇雪直播,其具有竞业限制的性质,却未给予任何竞业限制补偿,不具有效力。本院认为,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主播公司出于管理角度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符合行业惯例,王潇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应对直播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因此,王潇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说明其在签约时已清楚并认可案涉合同内容,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此外,王潇雪的学生身份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听风语鹿公司与王潇雪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关于王潇雪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问题。听风语鹿公司主张王潇雪自2021年6月1日开始单方面停播,擅自签约其他公会,私自在抖音平台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认为,关于停播行为。根据听风语鹿公司提交的斗鱼平台直播数据,王潇雪最后一次直播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此后王潇雪未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王潇雪认为其已通过微信与刘浩沟通结束直播合作事宜,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擅自停播的情形。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王潇雪向刘浩询问的是5月份要直播多长时间才能拿到保底工资,其并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不再合作,刘浩亦未代表听风语鹿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因此王潇雪主张该聊天内容构成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在案证据,王潇雪确实存在擅自停播的行为。关于王潇雪在抖音平台直播的行为,王潇雪在斗鱼平台停播的事实发生后,案涉合同尚未解除,王潇雪却自2021年6月23日开始用账号“甜仙”(抖音号:41088645355)在抖音平台直播,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故王潇雪以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听风语鹿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潇雪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则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
关于听风语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扶持金、利息、律师费、保险费等费用。如前所述,王潇雪擅自停播且使用非指定账号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听风语鹿公司已主张返还扶持金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保险费等,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故其主张停播期间违约金共计81319.42元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0000元,显然过高,应予调减。综合考量听风语鹿公司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王潇雪支付听风语鹿公司停播期间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共计20000元。听风语鹿公司主张王潇雪返还已支付的扶持金236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日1‰计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2991.87元,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王潇雪根本违约,应返还扶持金并支付自听风语鹿公司支付扶持金之日起按日1‰计算的利息,故王潇雪应予返还扶持金23600元,但听风语鹿公司主张利息均自2021年4月25日起算有误,本院认为利息应分别以10000元(8000元+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算,以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均按日1‰计至2021年8月31日,共计2462.8元,听风雨鹿公司主张的其余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者平台禁止直播产生的损失、直播平台或者用户等第三方向甲方的索赔、甲方为乙方投入的费用、直接受益、合同履行的预期收入、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咨询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律师代理费、保险费均系听风语鹿公司因本案诉讼实际产生的费用,属于经济损失,但鉴于本院对于听风语鹿公司的部分诉求未予支持,本院酌定王潇雪应支付听风语鹿公司律师代理费2200元、保险费220元,听风语鹿公司主张的其余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听风语鹿公司还主张王潇雪返还直播设备包括声卡1台、补光灯1台,如王潇雪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780元。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王潇雪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交还给听风语鹿公司提供的所有账号及密码及直播设备,若造成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王潇雪当庭亦表示同意返还,故本院对听风语鹿公司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潇雪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及《主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
二、王潇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王潇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扶持金23600元并支付利息2462.8元;
四、王潇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元、保险费220元;
五、王潇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声卡1台、补光灯1台;若王潇雪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0元;
六、驳回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6.87元,减半收取计2223.44元,由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12.05元,王潇雪负担511.3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1649元,由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89元,王潇雪负担360元(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潇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听风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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