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荒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黄煊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2-17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洪荒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WAB93W。
法定代表人:董昊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煊炆,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虹宇,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洪荒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洪荒时代公司)诉被告黄煊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荒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被告黄煊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沈虹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洪荒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一家专门从事艺人培养及演出的经纪公司。2021年2月,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约》(下称《合约》),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的经纪公司,被告在原告旗下借助原告的互联网资源及专业团队,在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短视频拍摄等演艺活动;被告每月至少直播26天、每月至少直播156小时、每天至少直播6小时,并提取直播收入的40%。合同签订后,原告聘请专业团队为被告进行短视频拍摄并提供直播资源,2021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在约定直播时长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抖音直播账号累计音浪近400万。2021年7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停止到原告的直播间进行直播,且拒绝与原告联系。经原告联系、发函后,被告仍不履行直播以及拍摄短视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煊炆答辩称:一、原告未按约支付保底费,构成严重违约。《合约》第四条约定原告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保底费5000元,且原告公布的《提成管理方案》也载明主播的薪资由“保底+金牌主播+主播流水提成”构成。签订《合约》以来直至7月停播,被告获得的收入只有从抖音平台提取的主播流水收益,原告从未向被告发放过保底薪资以及金牌主播奖励,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根据《合约》第10.4条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合约》约定,原告应为被告的直播提供物质条件支持,并对被告进行推广、宣传,但原告并未积极地履行相关义务,没有提供充分的网络资源、团队包装,甚至连直播设备都由被告自行准备,直播过程也由被告自行运营,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三、《合约》因违反国家以及抖音平台的实名认证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且原告系过错方。根据《合约》首页载明的甲乙双方身份信息可知,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安排被告使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信息为“毛健桦”的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亦安排被告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根据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称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应对网络主播以及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且抖音平台也规定除蓝V用户可团播外,非实名认证本人不得直播。原告安排被告使用他人的账号进行直播违反了有关规定,合同自始不能履行。被告此前并未接触过直播行业,对相关规定并不了解,但原告作为拥有丰富的影视娱乐与互联网资源的文化传媒公司,应当熟知并遵从直播行业的管理规定,原告对于合同履行不能存在过错。四、原被告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仲裁前置。《合约》包含了大量劳动合同的内容,如“试用期两月,试用期保底费用5000元/月,转正保底费用5000元/月,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由甲方将上月合作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每月至少26天、每月总计至少156小时、每天总计至少6小时,在甲方提供的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等,其中涉及试用期间、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的约定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合约》的实质为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属劳动关系,本案未经仲裁前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五、原告并无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在直播期间为原告带来了高额收益,原告并无实际损失,即使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请求法院结合被告的违约行为、过错大小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降低违约金标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的《合约》主要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愿进行合作,合作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被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为原告独家签约的直播艺人,原告为被告的直播提供物质条件支持,并对被告的工作成果进行推广、宣传;原告应支付被告合作费用,试用期两月,每月保底费用5000元,转正保底费用5000元/月,按月结算;原告书面确认被告完成本协议下合作事项符合要求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合作费用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合作期内,被告应确保每月至少直播26天、每月至少直播156小时、每天至少直播6小时;被告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造成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原告通知后15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视为擅自解约),应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非因被告原因,原告逾期支付合作费用且逾期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的,被告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合约》首页载明被告抖音实名为“毛健桦”。合同附件《提成管理方案》载明:金牌主播周奖金为完成每日及每周任务,奖励2%-3%提成,月奖金为5000元/月,完成日、周、月任务,奖励5%提成。
2021年3月4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使用抖音号“0128winwinzi”,昵称“文文子”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此后,被告未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
202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告知函》一份,告知被告已旷播数十日,构成违约,要求被告于2021年8月5日前向原告作出合理解释。该邮件于同年7月27日签收。
2021年7月27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告发送《告知函》。
另查明,抖音用户协议3.4载明:用户在抖音中注册的帐号仅限于其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如发现相关或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帐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帐号。直播行为规范载明:直播者存在非实名认证本人开播、代开播、借号直播等情形的,平台有权对其采取永久封禁主播帐号、永久封播等处置措施。
2020年11月23日,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以及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用户、未成年用户均不能打赏。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实际合作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7月初,被告在2021年5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的收入为3.88万元,此前的数据已无法提取。原告目前没有实际损失的相关依据,故酌情主张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被告陈述,原被告实际合作期间为2021年3月1日至7月初,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在2021年3月至6月的收入分别为1.5万元、4.6万元、4.3万元、2.9万元,期间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保底月薪5000元。
上述事实,有艺人经纪合约、直播后台数据截图、视频资料、告知函、微信记录、邮寄单及其查询回执、通知、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直播行为规范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被告抗辩案涉《合约》自始不能履行的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至7月初实际履行了合同,被告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抗辩与原告属劳动关系的意见。案涉《合约》系原被告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并非对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21年7月3日起未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抗辩因原告未履行支付底薪的义务,违约在先,故拒绝履行合同。本案中,《合约》以及《提成管理方案》对于主播提成的约定并不明确,原被告双方对此存在争议,被告在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其实际行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已于被告收到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到达被告,《合约》于当日解除。
关于违约金。根据《合约》的约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原告通知后15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视为擅自解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本案中,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符合擅自解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原告主张支付30万元,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由于原告未对实际损失加以证明,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洪荒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煊炆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黄煊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洪荒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洪荒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黄煊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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