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金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0-27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李金蓥,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权,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1号B1幢万达中心27楼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N1GJX6。
法定代表人:卢启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毅婷,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金蓥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果咖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通、谢黎权,被告果咖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李金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果咖网络公司向李金蓥支付收益分成74106元;2.案件诉讼费、代理费由果咖网络公司承担。庭审中,李金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果咖网络公司向李金蓥支付收益分成72773元;2.案件诉讼费、代理费由果咖网络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独家经纪协议》,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独家提供,在甲方指定的在线直播/短视频平台提供直播、音视频录制服务,并向甲方独家提供在全世界范围内与本协议业务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带货直播、线下推广、商演活动、访问、接拍广告、表演、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一切有关的活动,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收益分成: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直播带货佣金、直播礼物、直播代理费用、广告商演收益、音视频销售收益等收益,均为甲方先行收取,然后甲方与乙方对甲方实际收到的该收益扣除为包装、宣传、支持乙方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进行分成,甲方与乙方的分成比例为5:5;结算方式为月结,即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协议期限为2年,自2020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因本协议纠纷之诉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取证费等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等条款。《独家经纪协议》签订后的当日,被告(作为甲方)又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约定: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甲方每月最高预借乙方3333元;其他收益分成按原合同第四条进行分配外,直播合约到期核算后,乙方收入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补足10万元,差额部分作为鼓励金。而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履行。期间,被告没有按约结算支付分成,只向原告预付2722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支付分成,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72773元(100000元-27227元),并支付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
果咖网络公司辩称:一、李金蓥无权要求果咖网络公司支付收益分成。李金蓥与果咖网络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协议》和《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后,由于李金蓥长期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与粉丝闲聊、混日子,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李金蓥总共带货销售额26769.1元。根据《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二条中的“…一、B级主播的条件和考核规则。2、如果B级主播(即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为实习主播,从降级日始重新计算直播时长,直播满40小时后重新考核,经甲方考核成绩未合格的主播此协议无效,主播收益按降级后次月发放。①不服从甲方上级管理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包含但不限于顶撞公司运营导师、公司会议及培训课程、团建及主播等集体活动任意一项请假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②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第二个月起,累计3个月总销售额(注:做抖音带货的主播包括娱乐直播礼物打赏收益及直播带货流水)累计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约定,因被答辩人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第二个月起,累计3个月总销售额累计低于10万元人民币,被答辩人三次被降为实习主播。因此,李金蓥与果咖网络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无效,李金蓥无权要求果咖网络公司支付收益分成,李金蓥仅能依据《独家经纪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五五分成。二、李金蓥要求果咖网络公司支付收益分成72773元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了法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如前所述,李金蓥在合同期内的销售额为26769.1元,已严重违约。如果按根据《独家经纪协议》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来计算李金蓥的收益分成的话,实际的收益应扣除果咖网络公司为包装、宣传、支付李金蓥而支出的成本费用,按正常商业收益为销售额的20%计算收益,那李金蓥的收益只有区区的5000多元,李金蓥只能分到的收益为2000多元。现李金蓥要求果咖网络公司要支付合同期内总计10万元的收益显然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李金蓥不按其实际收益进行分成,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三、果咖网络公司在合同期内已预借款27227元给李金蓥,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收益分成,没有违约。因此,李金蓥以果咖网络公司拖欠其收益分成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承担其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李金蓥应退还向果咖网络公司预借款13842.45元。李金蓥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销售额为26769.1元,而在此期间的预借款为27227元。因此,果咖网络公司就以李金蓥的销售额作为收益来分成的话,李金蓥实际应得的收益分成为26769.1元/2=13384.55元,李金蓥应退还果咖网络公司预借款为27227元-13384.55元=13842.45元。综上所述,果咖网络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和《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合法有效,理应遵守。现李金蓥因自身违约,双方签订立《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已无效。李金蓥无权要求果咖网络公司支付收益分成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果咖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李金蓥立即向反诉原告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借款13842.4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李金蓥承担。
事实和理由:《独家经纪协议》和《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签订后,由于反诉被告长期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与粉丝闲聊、混日子,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反诉被告总共带货销售额26769.1元。根据《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二条中的约定,因反诉被告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第二个月起,累计3个月总销售额累计低于10万元人民币,反诉被告三次被降为实习主播,因此,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无效。所以反诉被告不能按《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四条的约定要求反诉原告补足其收入到10万元,反诉被告只能按《独家经纪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对其在合作期限内的收益进行五五分成。2021年6月18日,双方对反诉被告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销售额进行了确认,确认在此期间反诉被告实际的销售额为26769.1元。2021年6月1日,双方对反诉被告在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预借款进行了确认,确认在此期间反诉被告实际的预借款为27227元。因此,反诉被告实际应得的收益分成为26769.1元/2-13384.55元,反诉被告应退还反诉原告预借款为27227元-13384.55元-13842.45元。综上所述,由于反诉被告的自身原因,导致其在合作期限内未能按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和《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完成销售额根据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二条的约定,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无效,反诉被告无权要求反诉原告向其支付保底收入至10万元,双方只能按《独家经纪协议》的约定进行利益分成。为此,反诉被告应退还反诉原告预借款13842.45元。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反诉。
反诉被告李金蓥辩称:一、反诉原告主张“由于反诉被告长期直播带货过程中与粉丝闲聊、混日子,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反诉被告总共带货销售额26769.1元”不符合事实。李金蓥与反诉原告签订《独家经纪协议》、《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后,按照反诉原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公司会议及培训课程、团建及直播、拍视频、探店、摆摊、招募等各种活动,不存在混日子的情况。反诉被告为了直播推货与粉丝交流属于互动,不属于闲聊。此外,在2021年6月18日,所确认的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的26769.1元不是销售额。二、反诉原告主张李金蓥三次被降为实习主播,销售额低于10万不符合事实。在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李金蓥在其妙淘宝直播带货364742元;在2022年3月,李金蓥在其妙拼多多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33277元,具体可见李金蓥网络直播带货销售额日清单,仅这几个月就达498019元,远远超过了10万元。李金蓥不存在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反诉原告是为了达到不付款的目的,而强制要求直播员停播,降为实习直播。在2021年4月27日,反诉原告通知反诉被告回家休息。三、《独家经纪协议》《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李金蓥不存在未完成销售额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退还13842.4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
李金蓥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信用信息,以此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独家经纪协议》及《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以此证明李金蓥与果咖网络公司约定的合作范围、收益分成、协议期限、违约责任、预借标准及到期核算等内容;3.果咖网络公司艺人部微信聊天截图;以此证明李金蓥有按合同的约定和果咖网络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直播等活动以及李金蓥多次要求果咖网络公司进行五五分成的收益结算,但果咖网络公司未结算;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以此证明李金蓥为催讨费用而提起诉讼指出了代理费6000元。庭审中,李金蓥提交了反诉证据:5.果咖网络公司艺人部李金蓥日常工作摘要,以此证明李金蓥没有混日子;6.李金蓥直播带货销售额日清单,以此证明李金蓥2021年1月至3月,销售总额已达498019元;7.直播账号所在销售平台统计的销售数额情况。
果咖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独家经纪协议》,以此证明李金蓥与果咖网络公司约定的合作范围、收益分成、违约责任等内容;2.《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以此证明B级主播的条件和考核规则及降为实习主播的情形;3.申请报告,以此证明李金蓥于2021年6月17日回家直播,承诺遵守反诉原告对直播平台、直播内容与直播时段统一调配、其它按合同约定;4.主播预借款确认函及(2020年6月-2021年5月)主播总借款额,以此证明反诉被告于2021年6月1日确认向反诉原告预借款为27227元;5.(2020年6月-2021年5月)主播销售额览表,以此证明李金蓥于2020年6月-2021年5月销售额为26769.1元;6.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反诉被告李金蓥在合作期限内因业绩不达标三次被降为实习主播;7.抖音平台的口碑统计,以此证明李金蓥在考核期内(2021年6月23日至6月30日)抖音平台的口碑分从4.60分降为4.42分;8.直播业绩统计,以此证明李金蓥在考核期内(2021年6月23日至6月30日)直播业绩为0元;9.通知函,以此证明2021年7月2日,李金蓥在考核期内(2021年6月23日至6月30日)因业绩不达标、口碑分不达标、短视频创作不达标,实习主播升级B级主播考核为不合格。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果咖网络公司公示信息、《独家经纪协议》、《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预借款总额为27227元及2021年6月17日回家直播申请报告等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果咖网络公司对李金蓥提供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李金蓥真实参加了直播活动,也无法显示李金蓥真实的销售额;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具有关联性,果咖网络公司没有违约,不存在支付律师费的问题;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李金蓥真实参加了直播;证据6有异议,主播是以组带货,一组三名主播,销售额系三名主播均分。李金蓥对果咖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属于全部销售总额,仅2021年1月至4月份销售总额就达到48万余元;证据6有异议,不能证明果咖网络公司的主张,果咖网络公司为了不分成收益强制李金蓥回家休息,对其余主播也是如此;证据7的图片真实性有异议,需要看具体的抖音号;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总的销售额为3件,果咖网络公司提供该账号没有粉丝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李金蓥提供的证据3系艺人部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实李金蓥的日常工作情况,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结合《独家经纪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本协议之诉讼的,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李金蓥工作日常,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打卡内容,能够证实李金蓥日常工作内容,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直播带货销售额日清单,因无原件核实,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系李金蓥庭后提交,无法证明平台销售数据仅为李金蓥本人,本院不予认定。果咖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5系(2020年6月-2021年5月)主播销售额览表,该表经李金蓥签字摁手印,且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证据9通知函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7月8日,果咖网络公司(甲方)与李金蓥(乙方)签订《独家经纪协议》,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独家提供,在甲方指定的在线直播/短视频平台提供直播、音视频录制服务,并向甲方独家提供在全世界范围内与本协议业务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带货直播、线下推广、商演活动、访问、接拍广告、表演、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一切有关的活动,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收益分成: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直播带货佣金、直播礼物、直播代理费用、广告商演收益、音视频销售收益等收益,均为甲方先行收取,然后甲方与乙方对甲方实际收到的该收益扣除为包装、宣传、支持乙方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进行分成,甲方与乙方的分成比例为5:5;结算方式为月结,即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协议期限为2年,自2020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因本协议纠纷之诉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取证费等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等条款。《独家经纪协议》签订后的当日,本诉被告(作为甲方)又与本诉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约定: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甲方每月最高预借乙方3333元;其他收益分成按原合同第四条进行分配外,主播合约到期核算后,乙方收入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补足10万元,差额部分作为鼓励金。
另查明,2020年12月、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22日,果咖网络公司将李金蓥三次降级为实习主播。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李金蓥向果咖网络公司预借了27227元。2021年6月18日,果咖网络公司出具的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主播销售额,李金蓥在总销售额为26769.1元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金蓥、果咖网络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恪守履行。上述协议签订后,李金蓥按照果咖网络公司的要求,参与公司会议、课程培训、团建、直播、拍视频、探店、摆摊、招募等活动,服从果咖网络公司的管理,能够证实李金蓥行为符合《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二条中B级主播的条件和考核规则第1点规定。果咖网络公司以李金蓥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二个月起累计3个月总销售额累计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由,于2020年12月及2021年4月12日将李金蓥降为实习主播,即李金蓥行为属于《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二条中B级主播的条件和考核规则第2点规定降为实习主播的情形。按照《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第二条规定的内容,降为实习主播,从降级日始重新计算直播时长,直播满40小时后重新考核,经甲方考核成绩未合格的主播此协议无效,主播收益按降级后次月发放。本案中,果咖网络公司未提供2020年12月及2021年4月12日将李金蓥降为实习主播后重新考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成绩,直播满40小时后继续恢复李金蓥B级主播预借款待遇与其合作,果咖网络公司并未提供其40小时考核不合格的证据,且从民法典公平原则角度看,李金蓥2020年12月及2021年4月12日降为实习主播的考核成绩应视为合格,《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继续有效。2021年6月22日,果咖网络公司以“截止至2021年5月,B级主播李金蓥三个月累计销售总额未达10万元人民币”为由,通知李金蓥降为实习主播,亦可证明2021年5月之前,李金蓥为B级主播的身份。果咖网络公司主张李金蓥前两次降为实习主播的考核不合格,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果咖网络公司称2021年6月22日李金蓥降为实习主播的考核成绩不合格,《独家经纪协议补充协议(B级主播)》无效。本案中,果咖网络公司2021年6月给李金蓥的直播账号仅有500个粉丝,未尽到对网络主播基本的包装、扶持和投入,果咖网络公司后期未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李金蓥进行推广以提高人气对合约不能履行存在过错。主播李金蓥在2021年6月17日申请回家直播,直播带货数量少,其发现账号播不了,亦未回公司申请用公司账号播,对合同的不能履行也存在过错。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李金蓥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的年收益总和未超过10万元,故李金蓥的收益应按照果咖网络公司补足到10万元后退还2021年6、7月两个月的收益计算(按照补足到10万元后的月平均数计算,即100000/12)。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李金蓥向果咖网络公司预借款总额为27227元,按照约定此预借款需返还给出借方,故按照主播合约到期后收入不足10万补足到10万后扣除预借款及后2个月收益,故李金蓥的总收益应为100000-27227(预借款)-100000/12*2(后两个月的收益)=56106元。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取证费等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联系本案,果咖网络公司和李金蓥对合同不能履行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故李金蓥主张的诉讼费及代理费按照56106/72773的比例承担。《独家经纪协议》中约定“4.1收益分成…甲方实际收到的该等收益扣除为包装、宣传、支持乙方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进行分成,甲方与乙方的分成比例为5:5”。综合全案证据,果咖网络公司并未提供先行收取的李金蓥直播带货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情况,也未提供该净收益进行分成的情况,现果咖网络公司反诉主张请求按照销售额26769.1元进行五五分成后,还需退还预借款13842.45元及由反诉被告李金蓥承担反诉受理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金蓥收益56106元。
二、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金蓥为诉讼而支出的代理费4626元。
三、驳回李金蓥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李金蓥退还预借款13842.45元及承担反诉受理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为901.5元,李金蓥承担206.5元,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福建果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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