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号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富,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斑斑,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上诉人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仪时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斑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凤仪时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103民初17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十分明确“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失,被上诉人所获利也远远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叁拾万元,一审法院仅仅酌定被上诉人赔偿2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过低,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企业的营商环境,甚至裁判偏向违约方,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秉公裁判。
李斑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当事人一审主张】
凤仪时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斑斑向凤仪时空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过程全部费用由李斑斑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9日,凤仪时空公司(甲方)与李斑斑(乙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一份,约定:合同期限2年,自2019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时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的直播室,专业的技术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甲方为乙方做到应有的宣传与推广等。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且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合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为甲方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50元的30%;乙方从事的甲方安排的其他商业性活动或非商业性活动的报酬,在甲方依法缴纳税收后,由乙方获得其中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甲方组织活动的开支和经纪人费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第八条约定,甲方对乙方使用的主播ID号拥有所有权,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时,均应将所使用的主播ID号交还给甲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斑斑开始作为凤仪时空公司主播在快手平台上进行直播。经查,李斑斑于快手上原有两个直播账号,李斑斑自述其中一个拥有1.9万粉丝,另一个拥有4万多粉丝(ID号为1949389970)。凤仪时空公司、李斑斑于庭审中均认可针对尾号为9970的账号,凤仪时空公司存在为李斑斑快手直播账号购买3万多粉丝的情况。2021年4月13日,李斑斑通过微信与凤仪时空公司员工邰新宇表示“宇哥,我辞职,本来想下拨说的,看来不用了,谢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跟着你们我也挣到钱了,也感谢你们给我提供的这个平台,当初的栽培点点滴滴都在心里了,太多的感谢我也不说了,都在心里了。”
庭审中,凤仪时空公司向法庭提供一份手机录屏资料,显示李斑斑于2021年5月25日、5月26日、5月27日在快手平台上独自开播,与其他主播连麦,打PK。现凤仪时空公司主张李斑斑独自开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产生纠纷,凤仪时空公司诉至一审法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李斑斑作为凤仪时空公司签约主播期间获得报酬情况如下:2019年6月5000元,7月5000元,8月6400元,9月5000元,10月7800元,11月11,200元,12月7390元,2020年1月11,694元,2月2000元,3月2744元,4月0元,5月4800元,6月5350元,7月7989元,8月10,179元,9月9310元,10月5239元,11月11,824元,12月17,382元,2021年1月18,832元,2月14,078元,3月22,578元,4月24,994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凤仪时空公司、李斑斑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案涉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期限2年,自2019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合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同时合同违约责任亦约定“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简称第三方)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叁拾万元”,虽李斑斑向凤仪时空公司提出“辞职”,但李斑斑并未举证证明其同时提出解除协议,而凤仪时空公司虽同意李斑斑“辞职”申请,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协议经协商一致解除,故凤仪时空公司、李斑斑签订的协议并未解除。现协议期限未满,李斑斑亦确实存在未经凤仪时空公司同意使用凤仪时空公司为其提供的快手账号直播的情况,且直播的内容亦可以产生收益,李斑斑的上述行为,确实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凤仪时空公司据此向李斑斑主张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对李斑斑主张凤仪时空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未对其培训宣传推广及投入,亦存在违约行为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李斑斑原本并不从事主播直播行业,系与凤仪时空公司签订协议后进入该行业,并在凤仪时空公司提供的直播场所使用凤仪时空公司提供的直播设备直播近两年时间。庭审中李斑斑亦认可凤仪时空公司存在为其购买拥有3万粉丝的账号的行为,且凤仪时空公司亦向法庭提供其在李斑斑快手ID账号使用流量券的证据。虽凤仪时空公司就其培训等并未提供其他的证据,但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凤仪时空公司并非未向李斑斑进行任何投入,李斑斑的此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李斑斑主张签字时凤仪时空公司并未让其看合同,对合同何时到期并不了解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李斑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具有清晰的认知,现李斑斑并不否认协议签字的真实性,其在长达近两年的合作期间内对合同期限均不予关注、询问和了解,与常理不符,李斑斑的此项辩解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就违约金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对李斑斑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调整的答辩意见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违约金数额依法予以调整。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协议期限两年,李斑斑在临近合同期满时发生违约行为,结合合同期间凤仪时空公司、李斑斑收益分配比例、收益情况及李斑斑具体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酌定李斑斑应给付凤仪时空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仪时空公司与李斑斑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李斑斑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即离开凤仪时空公司且未经凤仪时空公司同意独自开播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凤仪时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问题,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李斑斑未经凤仪时空公司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个人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每参与一次(或一天),李斑斑应当向凤仪时空公司支付赔偿金30万元,但李斑斑系在双方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收益情况及李斑斑的具体违约行为,酌定李斑斑给付凤仪时空公司违约金20,000元并无不当,对凤仪时空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凤仪时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沈阳市凤仪时空文化传媒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