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璐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17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2号1-23号。
法定代表人:陆雅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旭,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储,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松山镇南三道壕村4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系辽宁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昱,系辽宁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榕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榕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旭、王学储,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许德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榕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整;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合同履行期至2023年4月27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由原告指定合作的直播平台、直播账户进行直播活动,获得直播收益应按约定进行分配。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于2021年5月21日停播,后未经公司允许于2021年8月1日在抖音直播平台擅自更换账户“机灵的王阿姨(lllwangayi)”进行直播,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原告在被告刚入职期间,对原告进行了直播演艺人员培训、精细化的运营服务以及保底薪资的保障,对原告直播演艺付出了心血。被告私自停播、更换平台、更换账户直播,系未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根本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辩称:双方签订的《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明确约定直播平台为抖音平台,并且在协议中约定了薪资待遇均定向为抖音平台。2020年6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到来疯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2020年6月25日,原告强制命令被告停止在抖音平台进行宣传、直播活动,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利益,违背了签订合作协议的初衷。原告将配合被告进行宣传、直播活动的工作人员纷纷辞退,甚至连工作场地都无法提供,已经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以“机灵的王阿姨”在抖音平台直播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对直播的热爱,且在原告打电话沟通后,被告已经停止直播。
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认定反诉被告违约,判令解除《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3、请求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8日,王璐璐与榕耀公司签订了《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希望通过合作由榕耀公司提供运营、剪辑、摄影师等专业团队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王璐璐按照榕耀公司的要求履行合同,但是榕耀公司于2020年6月、7月分别将配合王璐璐工作的剪辑师、摄影师辞退,至此再无剪辑师及摄影配合工作。同年11月15日,榕耀公司将工作场地出兑出去,电脑设备都被变卖出去,大部分工作人员都被辞退,仅有两名运营人员辅助主播工作。2021年2月3日,王璐璐被告知配合其工作的运营也被辞退,榕耀公司基本处于无员工状态。没有专业团队的帮助,王璐璐的主播活动受到特别大的影响,直播效果特别不好!无奈,王璐璐只能停播,现王璐璐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王璐璐的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榕耀公司辩称: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或人员结构调整并不属于合同中违约情形,上述行为属于榕耀公司的内部行为,是公司战略调整,与反诉原告无关,并且该调整行为不影响榕耀公司正常运作。根据双方签的合同,是否给予资源扶持的权利在榕耀公司,并且榕耀公司一直给予反诉原告直播表演资源,在来疯直播平台给予权重支持,在抖音直播平台为反诉原告制造精良宣传作品,后期反诉被告到来疯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该平台无需进行视频宣传,所以也不存在需要剪辑与摄影师的情况。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也承认,一直有2名运营人员辅助其进行直播,该事实也能证明榕耀公司一直有运营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主播,并且王璐璐为线上主播,进行直播也无需公司电脑进行。合同解除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权利,原告在反诉状中,自认解除事由应当是2020年6月10日起,故反诉原告已经丧失解除权利,反诉被告本就无违约行为,反诉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更无权请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榕耀公司提交《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王璐璐抖音号(22471687)、(111wangayi)截图及直播场次信息、直播视频及作品光盘、转账凭证、拍摄视频作品场景图片等证据;王璐璐提交《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王璐璐的抖音视频主页记录,王璐璐抖音播放情况截屏及“来疯”播放情况截屏等证据,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4月28日,榕耀公司(甲方)与王璐璐(乙方)签订《榕耀主播经济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旗下签约网络艺人,乙方的网络演出活动由甲方安排、运作。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表演的资源支持;乙方将个人的形象、姓名、互联网直播、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包装,商业运营;甲方将致力于将旗下的乙方进行推广、包装,提高乙方人气和收益;本合作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
关于乙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乙方将其网络演出权独家授权予甲方,乙方的网络演出活动由甲方负责运作;乙方有权得到甲方安排的演出机会和宣传资源;乙方将个人的形象、姓名、网络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包装,商业运营;乙方的表演活动若取得收益的,甲方有权取得约定的收入;若乙方的专业水平及知名度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机会得到甲方的推荐进入专业唱片公司得到更专业的发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月演出行程表由甲方提供,乙方需要按照行程表内容执行,如行程有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友好态度进行协商,如触及违法乙方有权拒绝行程安排。关于甲方权利义务,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日常演出管理,有义务提升主播的知名度和收益,提供最大化的宣传力度;甲方有权在网络表演及其相关营销宣传中使用乙方的形象、姓名及作品相关权利;若甲方在演出中取得收益,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比例完税后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网络商业活动,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2020年4月28日,王璐璐在《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上签名捺印确认,该协议注明:直播平台为抖音平台,每底薪资3000元,任务7.5W音浪,规定天数/小时为26天156小时,保底天数/时间为22天66小时,超出部分提成35%。备注:乙方艺人的直播时长天数要求每月26天,每天6小是时,月时长低于22天和66小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保底薪资3000元,≤26天156小时,按时实际3000元/26*实际直播天数结算。乙方艺人礼物收益超出任务部分提成按照35%结算。乙方艺人签约日期2020年4月28日起,需要完成月26天每天6小时直播时长,同时每天发布两个短视频即可获得保底薪资。每月26天,每天直播超过7小时以上者,每月额外奖励5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璐璐在抖音平台以抖音号:22471687、账户名“一Lu有你”进行直播并发布演艺视频,榕耀公司为王璐璐提供直播场地及直播辅助人员,对王璐璐发布的短视频配备了摄影、剪辑及后台运营等工作人员,双方按《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分配各自收益。2020年6月,榕耀公司通知王璐璐停止在抖音平台直播及发布视频,告知王璐璐到“来疯”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王璐璐遂停止在抖音平台直播转到“来疯”网络平台直播,双方按月分配收益。自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王璐璐共直播239天,收益99250.50元。2021年6月之后,王璐璐停止在“来疯”平台的直播。2021年8月,王璐璐在抖音平台另行填加111wangayi、账户名“机灵的王阿姨”进行直播并发布演艺视频,共直播43场,发布短视频20个,榕耀公司发现后找到王璐璐,要求其停止在抖音平台的直播活动,后王璐璐停止直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一方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则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榕耀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按照《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王璐璐将个人的形象、姓名、互联网直播、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榕耀公司,由榕耀公司统一包装,商业运营,合作有效期为三年。按照上述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王璐璐的网络演出活动应由榕耀公司统一安排、运作,未经榕耀公司同意与网络平台合作从事网络商业活动的,构成违约。经查,双方合作初期,榕耀公司安排王璐璐在抖音平台直播、发布演艺视频,后榕耀公司通知王璐璐停止在抖音平台的直播,到“来疯”平台直播。因《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仅为对抖音平台直播收益如何分配的确认文件,《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双方合作的网络平台仅限于抖音平台,故榕耀公司变更直播平台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王璐璐当时亦按公司要求转到“来疯”平台进行直播,说明其对榕耀公司的安排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王璐璐于2021年8月未经榕耀公司同意,在抖音平台另行填加111wangayi、账户名“机灵的王阿姨”进行直播并发布演艺视频,已构成《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的“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网络商业活动”,系根本性违约,榕耀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榕耀公司主张违约金50万元问题。关于违约责任所致实际损失,榕耀公司虽主张其对王璐璐前期培训、包装进行投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预期可得利益,榕耀公司仅主张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其实际收益3万余元,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榕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其实际损失相比,显系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经本院释明,王璐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要求依法予以调整。本院综合双方合作时间长短、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同时考虑到2020年6月以后王璐璐在“来疯”平台直播期间,榕耀公司未实际提供摄影、剪辑支持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金额2万元。
关于王璐璐反诉主张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问题。首先,《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系确定网络主播在抖音平台直播时薪资待遇的文件,《榕耀主播经济合作协议》未约定双方合作平台仅限抖音平台。2020年6月榕耀公司要求王璐璐去“来疯”平台直播,王璐璐亦未表异议,故榕耀公司要求王璐璐停止在抖音平台直播不构成违约。其次,王璐璐主张榕耀公司辞退录像、剪辑、后台运营等人员,不提供工作场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查,协议履行初期,王璐璐直播及发表短视频时,榕耀公司安排摄像、剪辑、后台运营人员予以配合。2020年6月到“来疯”平台直播后,当事人双方均认同该平台无需进行视频宣传,所以也不存在需要剪辑与摄影师的问题。因网络线上直播的形式决定摄像、剪辑、运营人员并不是必须的,王璐璐提交的现有证据(微信通话记录截屏)不足以证明榕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院对王璐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间的《榕耀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榕耀传媒主播签约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承担300元,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承担8500元,反诉费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璐璐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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